阿拉善盟行政公署辦公室關于印發《阿拉善巖畫保護管理辦法》的通知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辦公室關于印發《阿拉善巖畫保護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旗人民政府,開發區、示范區管委會,行署有關委、辦、局:
經盟行署同意,現將《阿拉善巖畫保護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2019年2月13日
(此件公開發布)
阿拉善巖畫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阿拉善盟行政區域內巖畫資源的保護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內蒙古自治區文物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盟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阿拉善巖畫,是指分布在阿拉善盟行政區域內文物部門調查登記并公布及新發現的由早期人類磨刻、鑿刻或繪制在巖石上的,反映當時人類活動和自然、社會形態的圖畫、符號和文字等歷史文化遺存。
本辦法所保護的阿拉善巖畫,除巖畫本體外,還包括阿拉善巖畫所依附的山體崖壁及劃定的巖畫保護區域。
第三條 巖畫所在地旗(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文物主管部門對巖畫保護實施監督管理,其所屬的文物管理機構具體承擔巖畫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各級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做好阿拉善巖畫的保護工作。
第四條 阿拉善巖畫保護與管理和利用應當遵循“科學規劃、統籌協調、保護優先、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則,保持阿拉善巖畫自然生態和歷史風貌的完整性。
第五條 盟本級及各旗(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將阿拉善巖畫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阿拉善巖畫保護規劃,制定和落實保護措施,將阿拉善巖畫保護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專款專用。
阿拉善巖畫所在地的蘇木(鎮)人民政府和嘎查(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阿拉善巖畫的保護工作。
第六條 對在巖畫保護、研究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盟、旗人民政府或者文物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規劃管理
第七條 阿拉善盟文物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阿拉善盟巖畫保護總體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報盟行署批準后實施。
各旗(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根據阿拉善盟巖畫保護總體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制定本轄區巖畫保護實施方案。
第八條 盟、旗文物主管部門應當選擇具有重要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巖畫點確定為盟、旗級文物保護單位,報本級人民政府核定后公布。
各旗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及各開發區、示范區管委會對新發現的巖畫點,在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之前,應當予以登記公布,參照旗級文物保護單位進行保護、管理。
巖畫點已經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得擅自撤銷。
第九條 巖畫點被確立為文物保護單位的,由巖畫所在地旗(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按照保護巖畫整體風貌、保留巖畫完整體系的原則,依法劃定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設置保護標志和界樁及其他保護設施,并建立阿拉善巖畫“四有”檔案,即有保護范圍、有保護標志、有記錄檔案和有保管機構。
第十條 在劃定的阿拉善巖畫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凡不符合保護阿拉善巖畫及其他文物古跡、自然環境風貌要求的建筑物、構筑物,應當限期治理。
第十一條 各旗文化和文物主管部門及各開發區、示范區管委會應當制定應急預案,在發生危及管轄范圍內巖畫安全的突發事件或發現巖畫存在安全隱患時,要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與應急防范保護措施,并及時向上級文物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章 保護措施
第十二條 巖畫所在地蘇木(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定專職或者兼職文物協管員負責本地巖畫的保護工作。
巖畫所在地有自然村的,文物主管部門或者其所屬的文物管理機構應當與嘎查(村)委員會簽訂巖畫協助保護協議;有采礦企業的,應當與采礦企業簽訂巖畫協助保護協議。
第十三條 鼓勵個人和社會組織通過捐資、捐贈等各種方式參與阿拉善巖畫保護工作,有條件的可以自愿同當地文物管理機構簽訂協議,負責一個或者多個巖畫點的保護。
第十四條 阿拉善巖畫屬于國家所有,不得轉讓、抵押。建立博物館、保管所或者辟為參觀游覽場所的巖畫文物保護單位,不得作為企業資產經營。
各級機關、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巖畫的義務,對損毀、破壞巖畫的行為有制止和舉報的權利。
第十五條 在阿拉善巖畫保護范圍內不得擅自進行與巖畫保護無關的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
第十六條 經批準在阿拉善巖畫保護范圍內進行的道路、供電、供水、防洪、通訊等公共建設工程項目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不得危及阿拉善巖畫及其他文物的安全,不得破壞與巖畫共存的自然環境風貌。
第十七條 各類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現阿拉善巖畫或者疑似阿拉善巖畫及其他文物,應當立即停止施工,保護現場,并向當地文物管理部門報告。盟、旗文物管理部門在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趕赴現場,提出保護措施,必要時可通知公安部門協助保護現場。
第十八條 阿拉善巖畫是不可再生的文化遺存,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如構成犯罪的,按照有關法律追究刑事責任:
(一)盜竊、哄搶、私分或者非法侵占阿拉善巖畫;
(二)買賣阿拉善巖畫;
(三)未經文化旅游行政部門或文物管理部門許可私自脫模復制阿拉善巖畫;
(四)挖掘、撬砸、刻劃、涂污、故意踩踏阿拉善巖畫;
(五)除對阿拉善巖畫采取保護性措施外移動與自然環境共存的阿拉善巖畫;
(六)在阿拉善巖畫保護范圍及建設規劃地帶排放污水、廢氣、傾倒垃圾廢物;
(七)在阿拉善巖畫保護范圍及建設規劃地帶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危險品;
(八)其他危害阿拉善巖畫的行為。
第十九條 公安、市監、文化旅游、海關等部門依法收繳的阿拉善巖畫,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無償移交文物管理機構登記收藏。
對流散在民間的阿拉善巖畫,由巖畫管理機構負責收回。
第四章 研究利用
第二十條 經批準在阿拉善巖畫保護范圍內進行考古調查、發掘勘探等活動的,應當由盟、旗文物管理部門和巖畫管理機構派專業人員參與。
第二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對阿拉善巖畫進行拓印、復制、影視拍攝等活動,應當經巖畫管理機構同意并報盟級及以上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在確保文物安全的條件下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文物保護研究單位作為科研與資料保存的除外。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盟、旗文化旅游、文物和巖畫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文物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拒絕、阻礙盟旗文化旅游、文物和巖畫管理機構、文旅執法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阿拉善盟境內分布的其他或新發現巖畫的保護,參照本辦法執行。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相關規定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阿拉善盟文化旅游廣電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批準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