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52900000000000/2019-00173 | 發布機構: |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組配分類: | 盟本級 |
| 發文字號: | 成文時間: | 2019-06-12 09:41:00 | |
| 公文時效: |
《阿拉善盟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實施意見》政策解讀
《阿拉善盟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實施意見》政策解讀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6〕39號)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實施意見》(內政辦發〔2017〕4號)要求,結合我盟住房租賃市場實際,制定《阿拉善盟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實施意見》(阿署發〔2019〕51號)。以下簡稱《意見》。
一、制定《意見》的背景和必要性
全面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中央城鎮化工作會議、中央城市工作會議精神,落實國務院和自治區政府關于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決策部署,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以滿足我盟城鎮居民住房需求為主要出發點,以建立購租并舉的住房制度為主要方向,以市場為主滿足多層次需求,以政府為主滿足基本保障,建立健全住房租賃體系,為將阿拉善盟建設成為宜居宜業宜游城市提供租賃居住保障。到2020年,基本形成多主體參與、多品種供應、規范化管理的住房租賃市場體系。
二、主要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6〕39號)《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實施意見》(內政辦發〔2017〕4號)。
三、主要內容
(一)培育住房租賃市場供應主體
1.扶持國有企業發展規?;赓U。充分發揮國有企業帶動引領示范作用,支持國有企業開展規?;》孔赓U業務。盟級發展1家國有企業開展規?;》孔赓U業務,各旗(區)根據文化旅游和租賃市場需要,可試點發展1家國有企業開展規?;》孔赓U業務。責任單位:盟文旅投、各旗區政府(管委會)牽頭,盟國資局配合。
2.扶持發展專業化住房租賃企業。鼓勵民營住房租賃企業發展,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中介企業、物業服務企業開展住房租賃業務。支持房地產開發企業改變經營方式,從單一的開發銷售向租售并舉模式轉變。鼓勵有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商品房項目中長期持有部分房源,用于市場租賃。支持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其持有的存量房源投放到租賃市場。責任單位:盟住建局、各旗區政府(管委會)牽頭,盟市監局配合。
(二)增加租賃住房供應
3.盤活存量公房和存量商品房。通過將存量公房、存量商品房改建為租賃住房的,各旗區政府(管委會)按照“因地制宜、有序開展”,制定具體盤活和改建工作方案,經各旗區規劃管理部門批準后實施。改建、裝修房源要按照基本建設相關程序有序開展,必須符合工程質量和室內環境質量相關要求,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市場運營,改建租賃住房用水、用電、用氣、供暖價格按照居民標準執行。責任單位:盟住建局、盟國土局、盟機關事務管理局、各旗區政府(管委會)牽頭,盟國資局配合。
4.保障各類人才工作和住房租賃需要。為《阿拉善盟人才引進和流動管理實施辦法》確定的五類人才提供工作和住房保障,統籌公租房、已建成公房、庫存商品房、長租公寓等各類房屋資源,建立人才(團隊)工作和生活房屋租賃信息庫,房屋資源不能滿足人才(團隊)住房需要的地區,要啟動人才公寓建設或采購,為引進人才提供住房保障。責任單位:盟人才領導小組辦公室(盟組織部)、各旗區政府(管委會)牽頭,盟人社局、盟住建局、盟財政局配合。
5.允許成套住房按間出租。允許現有成套住房以原設計的房間為最小單位對外出租,出租的每個房間人均租住使用面積不得低于5平方米,餐廳、廚房、衛生間、陽臺、過廳、過道、貯藏室、地下室、半地下室等不得出租供人員居住。禁止出租人、住房租賃企業將原設計的房間再次分割改造對外出租。責任單位:盟住建局、各旗區政府(管委會)。
6.鼓勵和規范個人出租閑置房源。個人出租房屋實行免費登記備案制度,鼓勵住房產權人與住房租賃企業簽訂委托合同,建立長期穩定的合同關系,由住房租賃企業作為出租人出租房屋。制定推行全盟統一的住房租賃合同示范文本,引導租賃雙方使用規范化的租賃合同,明確租賃各方權利義務,出租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保證住房和室內設施符合要求,住房租賃合同期限內,出租人無正當理由不得解除合同,不得單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隨意克扣押金。責任單位:盟住建局、各旗區政府(管委會)牽頭,盟市監局配合。
7.規范住房租賃中介機構。充分發揮中介機構作用,提供規范的住房租賃服務。加強中介從業人員業務培訓,不斷提高從業人員業務素質,促進中介機構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公平交易。責任單位:盟住建局、各旗區政府(管委會)。
8.引導發展旅游住宿租賃。以互聯網旅游住宿租賃企業平臺為依托,整合分享閑置房屋、房間以及配套設施等資源,滿足多樣化旅游住宿需求,緩解我盟英雄會、胡楊節等重大旅游活動期間旅游短租緊張局面。按照旅店業管理相關標準加強共享住宿租賃監管,確保經營許可、特種行業許可證等證照齊全,嚴格執行“實名、實情、實數、實時”要求,進一步規范民宿旅游市場,研究制定加強民宿綜合性管理具體辦法和實施細則。責任單位:盟旅發委、盟公安局、各旗區政府(管委會)牽頭,盟旅游和文化行政綜合執法局、盟市監局配合。
(三)完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
9.推進公租房貨幣化。轉變公租房保障方式,采取實物保障與租賃補貼相結合并逐步轉向租賃補貼為主。支持公租房保障對象通過市場租房,政府對符合條件的家庭給予租賃補貼。各地區要完善租賃補貼制度,明確準入條件、保障面積等,綜合考慮經濟發展水平、市場租金水平、財政承受能力、保障對象需求等因素,合理確定租賃補貼標準,并實行動態管理;根據保障對象的住房困難程度和支付能力,分類別、分層次對在市場租房居住的保障家庭予以差別化的租賃補貼。責任單位:盟住建局、各旗區政府(管委會)牽頭,盟財政局配合。
10.擴大公租房保障范圍。結合推進新型城鎮化和戶籍制度改革進程,適當放寬戶籍、收入等公租房準入條件,農牧業轉移人口、新就業職工、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和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環衛工人、公交司機;青年醫生、青年教師等專業技術人員,凡符合當地城鎮居民公租房準入條件的,全部納入公租房保障范圍。各地區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公租房保障的申請、審核、公示、輪候、復核制度,嚴格公租房保障準入管理,健全退出機制,落實保障信息公示制度,確保公租房保障公開、公平、公正。責任單位:盟住建局、各旗區政府(管委會)牽頭,盟民政局、盟發改委配合。
11.提高公租房運營能力。加快公租房項目建設進度,完善相關基礎設施配套和公共服務,加快公租房分配入住,提高使用效率。鼓勵各旗區采取購買服務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推行第三方管理模式,將現有政府投資和管理的公租房交由專業化、社會化企業運營管理,不斷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責任單位:盟住建局、各旗區政府(管委會)。
(四)鼓勵住房租賃消費
12.符合條件的承租人依法辦理居住證后,子女入學可按照各旗區招生入學方案統籌安排。責任單位:盟教體局、盟公安局、各旗區政府(管委會)。
13.加大住房公積金對租賃住房的支持力度。職工連續足額繳納住房公積金滿6個月,本人和配偶繳存城市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的,可按照規定提取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房租。租賃合同已登記備案的,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額度為每戶1.5萬元/年。責任單位:盟住建局。
(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14.落實稅收優惠。對依法登記備案的住房租賃企業、機構和個人,給予稅收優惠政策支持。鼓勵個人依法出租自有住房,對個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繳納增值稅;對個人出租住房所得,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對個人承租住房的租金支出,扣除個人所得稅征繳基數范圍;對房地產中介機構提供住房租賃經紀代理服務,適用6%的增值稅稅率;其他個人采取預收款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預收租金收入,可在預收款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過3萬元的,可享受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責任單位:盟稅務局。
15.提供金融支持。積極推進普惠金融發展,鼓勵金融機構按照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原則,向住房租賃企業提供金融支持。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已竣工庫存商品住房用于出租經營的,金融機構可給予流動資金貸款或房地產開發貸款展期支持。責任單位:盟金融辦、各旗區政府(管委會)。
(六)加強住房租賃市場監管
16.建立健全管理體制機制。建立盟、旗區、鎮(街道辦)、社區四級政府租賃住房管理體系。盟行政公署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住房租賃市場管理負總責。各旗區政府(管委會)是屬地范圍內住房租賃市場管理責任主體,負責協調處理屬地范圍內住房租賃相關事務和糾紛,督促租賃當事人遵守住房租賃管理有關規定,做好政策法規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識宣傳,加強對住房租賃情況的日常檢查。鎮(街道辦)按照規定職責負責本轄區內住房租賃市場管理的具體事務,以及協調化解矛盾和協助監督等工作。充分發揮社區居民委員會基層組織的作用,將住房租賃管理和服務的重心下移,實行住房租賃網格化管理,做好住房租賃信息采集、日常巡查、綜合管理等工作。責任單位:盟行署、各旗區政府(管委會)。
17.加強房屋租賃管理。加強全盟住房租賃市場的監測和管理,嚴格執行住建部《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規范商品房屋租賃行為,維護商品房屋租賃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推行住房租賃合同網上簽約和落實合同登記備案制度,強化中介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備案管理。在住房租賃過程中,作為住房出租人的租賃企業應當依法履行承租人員信息報送義務和出租房屋安全管理職責。公安機關要加強出租住房治安管理和住房租賃當事人居住登記,督促指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以及其他管理單位排查安全隱患。公安、住建、市監等部門要聯合開展依法查處利用出租住房從事違法經營活動,依法嚴肅查處中介機構發布虛假信息、挪用占用租賃押金、違規租賃、“黑中介”等行為,對嚴重失信主體實施聯合懲戒。責任單位:盟住建局、盟公安局、盟市監局、各旗區政府(管委會)。
18.搭建高效、便民的“互聯網+租賃”監管服務平臺。利用建設銀行開發的“住房租賃服務公有云”平臺技術及渠道優勢,將政府公租房源、長租公寓、開發企業自持租賃住房、中介居間代理房源、個人出租房源等納入服務平臺監管,為各市場主體提供服務。要強化中介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備案管理,各旗區住房管理、市監部門要建立聯動機制,定期交換中介機構工商登記和備案信息,并在政府網站等媒體上公示備案、未備案的中介機構名單。責任單位:盟住建局、各旗區政府(管委會)牽頭,盟市監局配合。
19.理順監管職責。加快建立不動產登記檔案資料共享機制,暢通不動產權信息共享渠道,各司其職,各盡其責,明確不動產登記和房屋交易、房屋租賃市場監管主體責任,確保房屋租賃市場有序發展。責任單位:盟住建局、盟國土局、各旗區政府(管委會)
四、制定程序
該《意見》由盟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參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6〕39號)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實施意見》(內政辦發〔2017〕4號)內容,結合我盟房屋租賃市場實際情況起草。經向盟直有關部門、各旗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廣泛征求意見并修改后,提交,盟住建局局務會議討論通過。經承擔法制相關工作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報請盟行署審查,于2019年6月10日印發執行。
文件鏈接:阿拉善盟行政公署關于印發《阿拉善盟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實施意見》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