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行政公署辦公室關于印發《阿拉善盟農牧業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辦公室關于印發《阿拉善盟農牧業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阿署辦發〔2020〕11號
各旗人民政府,開發區、示范區管委會,行署各委、辦、局,各重點企業、事業單位:
經盟委、行署研究通過,現將《阿拉善盟農牧業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工作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0年4月2日
阿拉善盟農牧業綜合行政執法改革
工作實施方案
為全面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指導意見》(中辦發〔2018〕61號)、內蒙古自治區黨委辦公廳、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交通運輸、農牧業、生態環境保護、文化市場、市場監督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意見》(內黨辦發〔2019〕20號)和《關于深化蘇木鄉鎮和街道改革推進基層整合審批服務執法力量的實施意見》(內黨辦發〔2019〕22號)精神,進一步深化全盟農牧業領域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結合我盟實際,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深入推進農牧業領域綜合行政執法改革,整合執法職能、創新執法機制、提升執法水平,構建權責明晰、上下貫通、指揮順暢、運行高效、保障有力的農牧業綜合行政執法體系。
(二)總體目標
通過深化改革,組建一支政治信念堅定、業務技能嫻熟、執法行為規范、人民群眾滿意的綜合執法隊伍,實現全盟農牧業執法機構規范設置、執法職能集中行使、執法人員嚴格管理、執法條件充分保障、執法效果顯著增強,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推進農業農村治理現代化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三)基本原則
堅持黨的全面領導。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把加強黨對一切工作的領導貫穿農牧業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各方面和全過程。
堅持優化協同高效。全面梳理、規范和精簡執法事項,厘清層級職責,推進執法重心下移,提高監管執法效能。將農牧業領域的行政處罰、行政檢查、行政強制等執法職責歸并,整合組建農牧業綜合行政執法隊伍,實行統一執法。
堅持全面依法行政。加強隊伍建設,依法履行職權,完善執法程序,規范執法行為,做到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加強執法監督,落實執法責任,做到執法有保障、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受追究。
二、主要任務
(一)整合執法隊伍
按照減少層級、整合隊伍、提高效率,一個部門設立一支執法隊伍的要求,將獸醫獸藥、畜禽屠宰、種子、肥料、農藥、農牧業機械監理、農畜產品質量安全、基本農田保護、農牧區土地承包及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農村宅基地管理、飼料和飼料添加劑、動物衛生、種畜禽、漁政管理、農牧業轉基因安全、動植物檢疫、植物新品種保護、生鮮乳收購運輸環節等分散在同級農牧部門內設機構及所屬單位的行政處罰以及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職能剝離,整合組建農牧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由其集中行使,以農牧部門的名義統一執法。
農牧業綜合行政執法隊伍組建后,農牧部門原內設機構及所屬單位繼續做好行政許可、行業管理、技術推廣、例行監測、檢驗檢測等工作,不再承擔相關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職能。要嚴把人員進口關,按照“編隨事走、人隨編走”的原則,有序整合執法隊伍,將符合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管理規范要求的人員劃入農牧業綜合執法隊伍,原則上現有農牧業執法人員只要在編在崗,可以全部劃轉進綜合執法隊伍。整合組建農牧業行政執法隊伍涉及不同性質編制問題,目前保持現狀,待中央、自治區統一明確政策后逐步加以規范。
(二)理順層級職責
保留阿拉善盟農牧業綜合行政執法支隊,隸屬盟農牧局管理,以阿拉善盟農牧局名義統一執法。主要承擔法律法規賦予盟本級的執法職責;組織查處跨區域、具有全盟影響的重大復雜案件;監督指導全盟農牧業綜合行政執法體系建設和執法工作;承辦盟農牧局交辦的其他任務。
保留阿左旗農牧區生態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機構現狀,理順人、財、物、統計等管理渠道,細化業務指導、經費撥付等具體落實措施,按程序報自治區審批。承擔轄區內日常執法檢查和一般案件的查處職責,農牧部門負責農牧業領域的監督指導工作,其他領域職能職責由相關部門負責監督指導,做好職能轉隸和銜接工作。
整合組建阿拉善右旗農牧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實行“局隊合一”體制,隸屬旗農科局管理。在現有農牧業綜合執法機構的基礎上,將分散在旗農牧部門內設機構及所屬單位的行政處罰以及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職能全部剝離進行整合,以旗農牧部門的名義統一執法。承擔轄區內日常執法檢查和一般案件的查處職責;負責監督指導轄區蘇木鎮和街道綜合執法機構在農牧業領域方面的執法工作。
整合組建額濟納旗農牧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實行“局隊合一”體制,隸屬旗農科局管理。在現有農牧業綜合執法機構的基礎上,將分散在旗農牧部門內設機構及所屬單位的行政處罰以及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職能全部剝離進行整合,以旗農牧部門的名義統一執法。承擔轄區內日常執法檢查和一般案件的查處職責;負責監督指導轄區蘇木鎮和街道綜合執法機構在農牧業領域方面的執法工作。
四個開發區、示范區,不單獨設立農牧業綜合執法機構,日常執法檢查、一般案件查處工作由開發區、示范區設立的綜合執法局承擔,壓實屬地監管責任,涉及其他領域職能職責范圍,開發區、示范區管委會根據實際情況自行設定,有關農牧業工作要和旗級農牧部門加強協作配合。監督指導工作由盟農牧業綜合行政執法支隊負責。
農牧業領域設在蘇木鎮的各類站所,逐步與蘇木鎮、街道相關機構進行整合,執法工作由蘇木鎮、街道設立的綜合執法機構承擔,以蘇木鎮和街道的名義開展執法工作,有關行政權力事項,按法定程序和要求辦理,形成基層一支隊伍管執法。建立鄉鎮綜合執法與旗縣級專業執法協調配合機制,建立多部門協同解決事項的協調督辦機制。
上級農牧業綜合執法機構可以將具體案件指定下級農牧業行政執法機構管轄,在必要時可以管轄下級管轄的案件,發現下級執法違法、執法不當或者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應當責令糾正或直接予以糾正。
(三)規范執法行為
嚴格落實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未取得執法證不得從事執法活動。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后,農牧部門原內設機構及所屬機構不得行使統一由農牧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行使的行政處罰權,繼續行使的,所作出的行政處罰予以撤銷。各級農牧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要嚴格履行法定職責, 牢固樹立依法行政、執法為民的思想,依法嚴懲農牧業領域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為全盟農牧業安全生產和農畜產品質量安全提供強有力的法治保障。
(四)規范執法事項
加強執法標準化建設,實行執法事項清單管理制度,并依法及時動態調整。嚴格執行罰繳分離和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加快健全完善農牧業綜合行政執法信息平臺建設,實現信息共享,推進“互聯網+執法”,優化和改進執法方式,提升執法效能。健全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為基本手段、以重點監管為補充、以信用監管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建立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完善行政執法程序,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強化執法監督,完善內部、層級和外部監督機制,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機制。
(五)強化執法保障
將農牧業綜合行政執法運行經費、執法裝備建設經費、罰沒有毒有害物品處置經費等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由各級財政加強相關經費保障,確保滿足執法工作需要。有關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以及執法執勤用車配備,按照中央、自治區統一規定執行。強化執法人員職業保障,享受農牧業有毒有害、動物衛生工作津貼,鼓勵探索通過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方式提高一線執法人員職業傷害保障水平。按照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原則,對干部職工工作和待遇做出妥善安排,讓專業人才能進得來留得住。建立農牧部門內部分工協作機制,加強綜合執法隊伍與行業管理、技術推廣、檢驗檢測等其他機構協作配合,充分發揮各自優勢,形成工作合力。強化不同層級、不同區域農牧部門間的執法協作和協同執法機制。完善與市場監督、生態環保、自然資源、公安等部門的協調配合機制,加強情況通報和案情會商,發揮聯合執法作用。
三、組織實施
(一)加強領導,統籌部署
各級黨委和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農牧業綜合執法改革的重大意義,將執法改革納入機構改革總體部署統籌考慮,加強協調配合,積極支持農牧業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工作。各級農牧部門要加強對改革工作的指導,會同組織、機構編制、司法、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及時研究解決改革過程中的問題。
(二)加快實施,確保進度
準確把握中央、自治區、盟委改革決策部署的精神實質和內涵要義,按照本方案明確要求,加快改革推進力度,細化具體落實措施,全盟農牧業綜合執法改革要在2020年4月30日前完成,確保隊伍整合組建到位、職責編制明確到位、執法人員配備到位、經費裝備保障到位。把工作融合、隊伍融合、事權劃分等工作做細做實,在規定時限完成改革工作,達到預期目標,實現預期效果。
(三)嚴明紀律,抓好落實
堅決維護黨中央改革決策部署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嚴格執行編制、組織人事、財經紀律和國有資產管理規定,涉及機構變動、職責調整的單位、人員要服從大局,按要求及時調整到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改革、拖延改革。加強思想政治工作,確保各項工作上下貫通,運轉順暢,改革工作平穩有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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