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行政公署辦公室關于印發《阿拉善盟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辦公室關于印發《阿拉善盟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阿署辦發〔2020〕28號
各旗人民政府,開發區、示范區管委會,行署各委、辦、局,各重點企業、事業單位:
經盟委、行署研究通過,現將《阿拉善盟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工作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0年8月19日
阿拉善盟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工作實施方案
按照內蒙古自治區黨委辦公廳、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交通運輸、農牧業、生態環境保護、文化市場、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意見》(內黨辦發〔2019〕20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和中共阿拉善盟委員會機構編制委員會《關于貫徹落實<自治區交通運輸、農牧業、生態環境、文化市場、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阿機編發〔2019〕54號)文件部署要求,為深入推進交通運輸領域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結合阿拉善盟交通運輸工作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內蒙古工作重要講話重要指示精神,緊緊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統籌推進交通運輸系統綜合行政執法改革,整合執法職能,創新執法機制,提升執法水平。構建權責明晰、上下貫通、指揮順暢、運行高效、保障有力的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體系。
(二)總體目標。通過深化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改革,整合執法隊伍,理順管理職能,減少執法層級,加強執法保障,夯實基層基礎,提高執法效能,有效解決機構重疊、職責交叉、多頭多層重復執法問題,實現交通運輸領域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規范設置、執法職能集中行使、執法人員嚴格管理、執法條件充分保障、執法效果顯著增強,建設一支政治堅定、素質過硬、紀律嚴明、作風優良、廉潔高效的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隊伍,更好服務全盟經濟社會發展大局。
二、主要任務
(一)整合職責隊伍
結合我盟交通運輸工作實際,將交通運輸系統內公路路政、道路運政、水路運政、地方海事行政、漁船檢驗監督、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等執法門類的行政處罰權以及與之相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等執法職能進行整合,組建阿拉善盟交通運輸綜合執法隊伍,以交通運輸部門名義實行統一執法。按照編隨事走,人隨編走原則,合理有序整合我盟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隊伍,執法機構和人員劃轉認定的具體標準和程序由盟交通運輸局會同組織、機構編制、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研究明確。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隊伍組建后,交通運輸系統其他直屬單位依法繼續做好行業管理、交通保障、業務指導、技術應用和推廣、檢驗檢測等輔助性工作,不再承擔行政處罰以及與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等執法職能。
(二)明確執法層級
按照“盟和盟行政公署所在旗(市)原則上只保留一個執法層級”的改革要求,實行以盟市級為主的執法體制。盟府所在地阿左旗不再承擔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職能,不設立執法隊伍,相關職能和人員進行整合,上劃至盟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隊伍統一管理。
盟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隊伍負責全盟權限內國省干線公路路政、公路工程質量監督、全盟道路運政;負責阿左旗境內(不含阿拉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騰格里經濟技術開發區)農村公路路政、公路和水運工程質量監督,水路運政、地方海事行政、漁船檢驗監督,城市公交、出租汽車等執法門類的行政處罰以及與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強制和行政檢查等執法工作;承擔跨旗區重大交通運輸執法案件查處、協調工作;監督、指導其它旗區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工作。根據工作需要,盟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在權限內設置派駐機構。
阿右旗、額濟納旗人民政府按照改革文件,結合《實施意見》制定本轄區內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改革的方案,按照“局隊合一”體制,組建旗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隊伍,負責本轄區農村公路路政、公路和水運工程質量監督,水路運政、地方海事行政、漁船檢驗監督,城市公交、出租汽車等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工作。各開發區參照本方案中阿右旗、額濟納旗相關改革意見將交通運輸執法職能納入本級綜合行政執法職能范疇,壓實屬地監管責任。
盟級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隊伍的機構名稱規范為阿拉善盟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支隊,旗級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隊伍機構名稱規范為阿右旗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大隊,額濟納旗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上級交通運輸執法部門可以將具體案件指定下級管轄,必要時可以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直接管轄由下級管轄的案件。上級發現下級執法違法、執法不當或者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應當責令糾正或者直接予以糾正。盟交通運輸部門可按程序調用旗區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隊伍人員力量。
(三)下移執法重心
嚴格控制執法隊伍人員規模,在現有隊伍人員不增加的前提下,通過優化人員編制和力量配備,推動執法力量向基層和一線下沉,重點加強動態巡查、辦案、應急指揮等執法一線工作力量,著力解決基層執法力量薄弱的問題。旗級交通運輸部門實行“局隊合一”后,要強化行政執法職能,將人員編制向執法崗位傾斜,同時通過完善內部執法流程,解決一線執法效率問題。加快推進交通運輸基層執法隊伍職業化、基層執法站所標準化、基礎管理制度規范化、基層執法工作信息化建設,改善工作條件,優化資源配置,提高執法效能。
(四)規范執法行為
完善執法程序,梳理編制執法工作規程,嚴格執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提升全盟交通運輸綜合執法公信力。全面落實執法責任制,建設盟級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監督平臺,建立健全權責明晰的監管執法責任體系和責任追究機制。充分運用現代化信息技術,推廣“互聯網+監管”模式,推進執法工作公開化、透明化、標準化,嚴格執行執法自由裁量標準,嚴控執法隨意化,杜絕同案不同罰現象。大力推進非現場執法和信息化移動執法,降低執法成本。加強為執法提供技術支撐的機構和隊伍建設,提高執法質量和效能。
(五)健全協作機制
建立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與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技術檢驗鑒定機構、收費公路經營企業、公路養護單位、道路運輸經營企業等單位信息共享、工作銜接機制。建立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公安機關的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等制度,推進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效銜接。推進交通運輸執法監管與行政審批、社會信用信息開放共享,將執法檢查結果納入市場主體信用記錄,落實聯合懲戒制度。
(六)強化作風建設
建立科學合理的監管執法績效考評體系,加強對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職權行使和監管責任履行情況的檢查、評價和結果應用,將執法辦案的數量、質量、效果以及執法辦案活動中的執行紀律、遵守紀律、接受獎懲等情況,作為對交通運輸綜合執法隊伍和人員考核評估的主要依據。加強執法隊伍思想政治和道德品質教育,教育引導執法人員牢固樹立執法為民、依法行政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寓管理于服務之中,做到業務精通、作風優良,杜絕粗暴執法和選擇性執法,樹立全盟交通運輸綜合執法隊伍新形象。
三、組織實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
各級黨委和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將深化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深入研究涉改具體問題,細化分解任務,明確時間節點,層層壓實責任,確保改革順利平穩推進。盟交通運輸局要加強對旗區交通改革工作的協調指導,會同組織、機構編制、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及時研究解決改革過程中的問題。
(二)加強黨建工作
各涉改單位要加強綜合行政執法隊伍黨組織建設,保證全面從嚴治黨在基層落地落實。根據改革進展情況,及時建立健全各領域綜合行政執法隊伍黨組織,使機構改革和基層黨組織建設同步推進,擴大黨的組織覆蓋和工作覆蓋,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在改革過渡期,要繼續按照規定和要求抓好黨的建設工作,確保黨的工作不間斷、黨組織工作不削弱、黨員先鋒模范作用得到充分發揮,引導黨員干部正確認識改革,積極參與改革。
(三)嚴把人員關口
嚴禁將不符合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管理規范要求的人員劃入執法隊伍,嚴禁擠占、挪用本應用于公益服務的事業編制。堅持“凡進必考”,逐步提高各領域綜合行政執法專業人才比例,優化執法隊伍結構。嚴禁借隊伍整合組建之際轉干部身份。嚴格執行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組織開展執法隊伍各項活動和培訓,提高執法人員綜合素質和執法能力。妥善處理人員轉崗安置事宜,按照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原則,對干部職工工作和福利待遇作出妥善安排,不搞斷崖式的精簡分流人員。
(四)強化執法保障
按照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相匹配原則,將綜合行政執法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確保滿足執法工作需要。嚴格執行罰繳分離和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有關執法制式服裝、標志、證件、文書和執法執勤用車配備等,按照中央統一規定執行。加強執法人員職業保障,落實好執法人員工資政策,推進執法辦案人員依法參加工傷保險、鼓勵探索通過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提高職業傷害保障水平,健全職業風險保障機制。堅持依法依紀、客觀公正追究監管執法失職瀆職責任,建立健全容錯糾錯機制,提高執法人員履職自覺性、積極性。落實領導干部違法違規干預執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查處責任追究制度,實行干預留痕和記錄,防止、克服地方保護主義,堅決排除對執法活動的違規人為干預。
(五)清理執法事項
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隊伍要加快推進執法事項和職責權限的全面清理,建立健全執法事項清單管理制度并依法及時進行動態調整。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制定修訂情況和綜合行政執法改革要求,加快清理修訂工作。對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的執法事項一律取消,對長期未發生且無實施必要的、交叉重復的執法事項要加大清理力度,最大限度減少不必要的行政執法活動。
(六)嚴明紀律規矩
嚴格遵守政治紀律和干部人事管理規定,嚴禁借改革之機增加內設機構、突擊進人、突擊提拔和調整交流干部等。嚴肅財經紀律,做好資產管理工作,堅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在整合調整過程中要做好各方面工作交接,保持工作的連續性和穩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