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行政公署辦公室關于印發《阿拉善盟醫療保險基金盟級統籌管理辦法》的通知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辦公室關于印發《阿拉善盟醫療保險基金盟級統籌管理辦法》的通知
阿署辦發〔2020〕30號
各旗人民政府,開發區、示范區管委會,行署各委、辦、局,各重點企業、事業單位:
《阿拉善盟醫療保險基金盟級統籌管理辦法》已經盟行署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2020年8月20日
阿拉善盟醫療保險基金盟級統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見》(中發〔2020〕5號)、《內蒙古自治區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條例》精神,為全面做實我盟醫療保險基金(以下簡稱醫保基金)盟級統籌,發揮醫保基金的共濟能力,確保醫保基金盟級統籌平穩安全運行,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醫保基金包含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基金、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大額醫療保險基金。
第三條 按照制度政策統一、基金統收統支、管理服務一體的標準,全面做實盟級統籌。強化基金監管、統籌共濟、預算考核,健全穩健可持續的籌資、運行機制,建立盟、旗(區)兩級風險共擔機制,努力實現基金綜合平衡。
第二章 醫保基金收支管理
第四條 醫保基金納入盟級醫保基金財政專戶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醫保基金實行統收統支,全盟統一管理,統一核算,統一撥付使用。醫保基金執行國家統一的基金財務制度、會計制度。
第五條 強化醫保基金征繳。采取“政府統一組織、多方協作配合、集中征收或委托嘎查村(社區)學校集中代收”等方式,確保參保人便利繳費、醫保基金應收盡收。
第六條 盟本級及旗(區)征繳的城鎮職工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以及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費和大額醫療保險費進入同級醫保基金財政專戶,再按月上劃至盟醫保基金相應財政專戶,每月10日前上劃上月征繳的費用。
第七條 盟本級及各旗(區)醫保基金收入按照當期征繳、歷年結余全部上繳盟醫保基金財政專戶,分別記賬、分賬核算。
第八條 醫保基金盟級統籌后,由盟、旗(區)兩級財政承擔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醫療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大額醫療保險費以及城鄉居民醫療保險財政補助配套資金,足額列入盟、旗(區)兩級財政預算;企業及個人按規定足額繳納相應的醫療保險費。
第九條 規范和完善基金支出。城鎮職工醫保基金支出與基本醫保統籌支出、個人賬戶支出、生育保險支出相對應;城鄉居民醫保基金支出與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支出、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支出相對應;城鎮職工大額醫療保險基金按規定單列項目核算。
第十條 加強各級醫保基金預算管理,確保收支平衡。強化對盟本級及各旗(區)醫保基金征收、支出的管理和考核,提高醫保基金的運行效率。
第十一條 規范基金撥付流程。盟醫療保障局按照全盟醫保基金支付情況列出年度預算和月度撥付計劃,經盟財政局審核確認后按月度撥付計劃逐月統一撥付至盟醫保中心及各旗(區)醫保基金財政專戶。
第三章 設立風險共濟金
第十二條 建立醫保基金缺口分擔機制,保障全盟醫保基金平穩安全運行,強化風險防控。
第十三條 設立醫保基金風險共濟金(以下簡稱共濟金)。共濟金實行“統一提取、統一管理、統一調劑”的管理辦法。共濟金堅持風險共濟、責任共擔。
第十四條 共濟金按城鎮職工、城鄉居民分別記賬、分賬核算、專款專用,共濟金滾存結余留用。共濟金主要用于調劑盟本級及各旗(區)當年醫保基金的收支缺口。
第十五條 城鎮職工共濟金按當年度全盟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收入總額的10%籌集,共濟金滾存結余總額達到全盟當年度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收入總額,停止共濟金的提取。
第十六條 城鄉居民共濟金以全盟城鄉居民醫保基金歷年滾存結余為基礎,按當年度全盟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總額的10%籌集,共濟金滾存結余總額達到當年度全盟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總額,停止共濟金的提取。
第十七條 盟本級及各旗(區)醫保基金必須嚴格執行基金收支預算平衡。盟本級及各旗(區)醫保基金當年收支出現缺口的,按以下順序進行調劑:
(一)首先由醫保基金滾存結余進行調劑;
(二)醫保基金滾存結余調劑后仍有缺口的,由共濟金進行調劑;
(三)通過共濟金進行調劑后仍有缺口的,由盟醫療保障局會同盟財政局進行醫保基金平衡運行精算,及時調整繳費比例或待遇政策;
(四)醫保基金全面虧空時,由盟、旗(區)兩級財政按照財權、事權責任分擔進行補助。
第十八條 共濟金的使用。盟本級及各旗(區)當年醫保基金收支缺口由盟醫療保障局根據醫保基金預決算執行情況向盟行署提出申請,由盟行署審核批準使用共濟金。
第四章 責任分工
第十九條 盟醫療保障局負責全盟醫療保障綜合管理和醫保基金預決算草案編制,負責協調各旗(區)和盟直有關部門做好醫保基金盟級統籌工作,確保醫保基金平穩安全運行。
第二十條 盟財政局負責全盟醫保基金的監督管理和對預決算的審核、匯總、上報工作,確保各項基金及時足額撥付下達和醫保基金安全、高效運行。
第二十一條 盟稅務局按相關規定做好基金征繳工作,協助盟醫療保障局做好參保擴面工作。
第二十二條 各旗(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本地區的醫療保障工作,做好本地區醫療保險參保擴面、醫保基金征收和管理、定點醫藥機構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三條 各旗(區)醫療保障、財政、稅務部門按照職能負責相應工作,醫療保障和稅務部門要建立溝通協作機制,共同推進參保擴面和醫保基金征繳等工作。
第二十四條 建立醫療保障工作目標考核制度。每年由盟醫療保障局、財政局聯合向旗(區)下達參保擴面任務、醫保基金征繳任務和醫保基金支出計劃,對擴面征繳、預算管理、欠費補繳、定點醫藥機構管理等工作實行年終量化考核,強化各旗(區)醫療保障管理責任。具體考核辦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基金監管
第二十五條 加強醫保基金監督檢查,嚴厲打擊欺詐騙保,確保醫保基金安全運行。積極開展“雙隨機、一公開”醫保基金監督檢查行動,對盟內定點醫藥機構、經辦機構及工作人員、參保人員等單位和個人涉及醫保基金使用行為實行監督全覆蓋,常態化開展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加強群眾監督和社會監督,暢通舉報渠道,公布打擊欺詐騙保投訴舉報電話,及時處理投訴舉報問題線索,加大對舉報案件的查處力度。
第二十七條 完善定點醫藥機構服務協議管理,科學制定協議內容,推進協議履行、智能監控、監督考察,規范醫療服務行為,提高醫療服務質量,維護醫保基金安全。
第二十八條 建立醫保基金監管隊伍,集中力量,聚焦重點,分類打擊,與經辦管理機構形成各司其職、互補互助的監管體系。
第二十九條 健全綜合監管工作協調機制,加強醫保、衛健、公安、司法、市場監管、紀檢監察等部門的協作,形成綜合監管。
第三十條 加強醫保基金監管信用體系建設,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公布醫保黑名單,將涉騙行為納入信用體系,推動實現盟內一處違規、處處受限。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建立醫保基金收支動態調整機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加強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管理的辦法》及本《辦法》規定,及時有效防控和化解醫保基金運行風險,提高醫保基金使用效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實施前,由盟審計局、財政局、醫療保障局會同有關部門成立醫保基金專項清算小組,對盟本級及各旗(區)醫保基金歷年收支情況進行清算確認,相關事宜報有關會議研究解決。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