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行政公署辦公室關于印發《阿拉善盟營造防護林補助政策實施辦法》的通知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辦公室關于印發《阿拉善盟營造防護林補助政策實施辦法》的通知
阿署辦發〔2020〕21號
各旗人民政府,開發區、示范區管委會,行署各委、辦、局,各重點企業、事業單位:
《阿拉善盟營造防護林補助政策實施辦法》已經盟行署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2020年7月31日
阿拉善盟營造防護林補助政策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堅定不移走生態優先、綠色發展道路,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和國土綠化,保護和修復荒漠生態系統,改善人居環境,創建“宜居旅游城市”,促進特色生態產業發展,引導、鼓勵盟內外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經濟組織參與生態保護建設,按照“生態建設社會化、產業化,產業發展生態化”發展思路,結合我盟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盟內外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經濟組織在我盟防護林體系建設規劃范圍內營造防護林200畝以上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防護林體系建設用地范圍。所在旗(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確定的轄區營造林規劃范圍內的宜林地、未利用地、無立木林地、造林失敗地、義務植樹基地及退化林地等,具體由各旗區林草主管部門依據規劃組織開展營造林(人工植苗造林區原生植被灌木覆蓋度<15%)及退化林分修復。
第四條 制定主要依據。《內蒙古自治區造林補貼試點工作及資金使用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內財農〔2010〕1217號)、《中央財政造林補貼試點檢查驗收管理辦法(試行)》(林造發〔2012〕9號)、《重點防護林工程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試行)》(發改投資〔2016〕719號)、《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二期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試行)》(發改投資〔2016〕720號)。
第五條 補助資金來源。國家、自治區林草重點生態工程項目營造林補助資金及社會公益造林資金。
第六條 補助原則
(一)政府主導原則。充分發揮政府主導作用,組織制定造林綠化規劃,堅持整體調控、分步實施,推動造林綠化平穩、有序進行,提高重點區位森林資源質量和生態服務功能,維護林權所有者的合法權益。
(二)自愿公開原則。充分尊重造林主體意愿,營造防護林須自愿申請,按規定程序和相關標準完成造林,進行公示,兌現造林補助,做到自愿、公開、公平、公正。實施過程及資金兌現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部門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三)誰造補誰原則。營造防護林補助資金實行直補方式,堅持“誰造誰有,誰經營誰受益”,凡納入營造林補助范圍和年度計劃的造林主體,造林驗收合格后均可享受補助資金。造林主體包括農牧民、造林大戶、林農合作組織、承包經營國有林的林業職工等,農牧民可以自愿與合作社、造林專業隊伍、造林大戶、個體等合作造林。
(四)實行作業前置原則。造林主體在作業前,必須按照申報程序經當地旗區林草主管部門審核符合造林補助條件,并納入造林規劃和年度計劃后,方可組織實施造林,未經審核的不予補助。
(五)統一監管原則。旗區蘇木(鎮)、基層林草管理機構負責轄區營造防護林的統一申報;旗區林草主管部門負責轄區造林規劃、年度計劃、任務分解、組織實施、檢查驗收、造林全程監管和補助資金的統一兌現。
(六)嚴格實行“以水定林、量水而行”原則。旗區林草主管部門,在優先保護好原有植被的前提下,要根據不同區域自然降水和地下水位情況,以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為基準,進行營造林規劃,科學合理確定營造林密度,嚴格實行低密度的近自然造林,采取措施節約地下用水,造林后主要依靠自然雨養。
第七條 營造林申報程序
(一)由造林主體自愿向當地基層林草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內容包括造林地點、規模、樹種、造林地塊權屬證明、土地使用協議及蘇木(鎮)、嘎查(村)同意造林和造林地塊無權屬爭議的審核意見。
(二)基層林草管理機構對申報的造林地塊進行實地踏查核實,審核是否符合轄區造林規劃,原生植被覆蓋度、立地條件等是否符合造林要求及是否與歷年林草工程(項目)和重點公益林重疊,符合要求的統一上報當地旗區林草主管部門。
(三)旗區林草主管部門審核后,符合造林條件的納入年度營造林計劃,簽訂造林合同。造林主體必須嚴格按照造林作業設計和有關技術要求組織實施,旗區林草主管部門、當地基層林草管理機構要進行全程監管,把好工程質量關。
(四)凡已納入歷年林草工程(項目)的造林主體,造林成活率、保存率、管護質量等任何一項達不到驗收標準的,不得申請新的營造林任務。
(五)旗區林草主管部門、蘇木(鎮)人民政府要及時公布營造林補助政策、補助對象和補助標準;以嘎查(村)為單位公示造林主體的造林面積、樹種、地點和質量要求以及檢查驗收結果等情況,便于群眾監督。
第八條 補助標準。營造防護林按照“先造后補”的模式,對達到驗收標準的造林地,驗收合格后納入林草重點工程或社會公益造林項目給予造林主體補助。補助標準為:人工喬木造林每畝補助500元;灌木造林每畝補助200元;飛播造林(含人工撒播)每畝補助150元;封沙育林及低效林改造、補植補造、灌木林平茬等森林質量精準提升每畝補助90元;森林撫育、三北工程退化林分修復等其他營造林項目按國家下達的定額補助標準給予補助。
第九條 營造林建設及管護期限。造林主體營造林建設及管護期限執行國家或地方營造林技術規程相關規定。
第十條 營造林項目實行合同制管理。造林合同由旗區林草主管部門與造林主體簽訂,合同主要內容應當包括造林地權屬、造林地點、面積、樹種、初植密度、管護期限、補助標準與金額,造林完成時間、成活率、保存率、檢查驗收與資金撥付時間等事項。自簽訂造林合同之日起,造林主體必須嚴格按照合同約定期限、標準和質量完成造林,在建設及管護期限內,必須嚴格執行造林合同約定的相關技術規定和驗收標準,逾期不能完成的,將終止合同。
第十一條 營造林驗收標準。執行國家或地方營造林相關技術規程標準。
(一)人工造林。公益林當年造林成活率≥70%,3年后造林株數保存率≥65%。
(二)飛播造林(含人工撒播)。飛播作業結束后2—3年開展成苗調查,宜播面積平均每公頃灌草有效苗株數≥1666株、有苗樣地頻度≥20%為合格。飛播造林后5—7年開展成效調查,樣圓合格標準:10m2樣圓內有1叢以上(含1叢)灌木有效苗;小班合格標準:灌木覆蓋度≥20%為合格小班;成效綜合評定:成效面積≥20%為合格。
(三)封沙育林。封育年限到期的次年成效評價,灌木型:灌木林覆蓋度提高10個百分點以上;灌草型:灌草覆蓋度達到40%以上,或草本覆蓋度增加20個百分點以上。
(四)對退化林分修復、低效林改造、灌木林平茬等森林質量精準提升,質量評價實施百分制的,總分達到85分為合格;質量評價未實施百分制的,執行相關技術規程成效評價標準。
(五)其他工程檢查驗收執行營造林相關技術規程現行國家標準或地方標準。
第十二條 檢查驗收與補助資金兌現。旗區林草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營造林檢查驗收和補助資金兌現;依據年度投資計劃、年度作業設計、造林合同、驗收申請、階段驗收報告或竣工報告、原始單據等,按照相關營造林工程項目的規定程序、時限、年度撥付比例,及時兌現造林補助資金。造林主體完成造林任務3年后檢查驗收合格的,當地旗區林草主管部門應當兌現全部補助資金。
第十三條 營造林績效評價。旗區林草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營造林工程項目的績效評價,確保營造林工程建設質量和補助資金使用效益及運行安全。
第十四條 鼓勵造林主體在生態保護優先和不改變林地用途的前提下,開展多種經營,開發林下經濟,發展農家游、牧家游、林家游、森林康養和特色生態產業。
第十五條 國家營造林補助標準調整或營造林技術規程修訂,執行國家調整后的營造林補助標準和最新的營造林相關技術規程國家標準或地方標準進行營造林檢查驗收。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修訂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阿拉善盟重點城鎮營造防護林優惠政策(試行)》(阿署辦發〔2010〕1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