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行政公署辦公室關于印發《阿拉善盟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聯動機制實施方案》的通知
公文時效:已廢止
阿署辦發〔2021〕13號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辦公室關于印發《阿拉善盟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聯動機制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旗人民政府,開發區、示范區管委會,行署有關委、辦、局: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聯動機制的通知》(內政辦發〔2021〕6號)精神,結合我盟實際,制定《阿拉善盟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聯動機制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現將《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2021年3月26日
阿拉善盟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聯動機制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聯動機制的通知》(內政辦發〔2021〕6號)精神,結合我盟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原則
全面落實中央、自治區黨委及盟委、行署穩定消費價格總水平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等政策措施,建立全盟完善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聯動機制,實施動態的臨時價格補貼,保障困難群眾享受改革發展的成果,確保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水平不因價格上漲而相應降低。
二、聯動機制的啟動與中止
滿足以下任一條件,全盟統一啟動聯動機制,組織發放價格臨時補貼。
(一)全盟居民消費價格指數(CPI)單月同比漲幅達到3%。
(二)全盟CPI中的食品價格單月同比漲幅達到6%。
當月以上啟動條件均不滿足時,即中止聯動機制,停止發放價格臨時補貼。
三、補助對象及范圍
聯動機制補助對象包括: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低保對象、特困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社會散居和福利機構集中供養的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高等院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聯動機制補貼的人員基數原則上按照各旗(區)上年度同口徑基數確定。
四、補貼標準
價格臨時補貼全盟分城市和農村牧區執行統一的補貼標準,補貼標準按照以下公式按月測算:
(一)城市價格臨時補貼標準=阿盟城市低保保障標準×阿盟城鎮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SCPI)同比漲幅。
(二)農村牧區價格臨時補貼標準=阿盟農村牧區低保保障標準×阿盟城鎮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SCPI)同比漲幅。
城市、農村牧區低保保障標準公布之前,啟動聯動機制,按照上一年度低保保障標準測算,當年度低保保障標準公布后,按照新標準重新測算并對補助資金進行多退少補。
聯動機制啟動后,城市每人每月補貼不足30元的,按30元發放,超過30元的據實發放;農村牧區每人每月補貼不足15元的,按15元發放,超過15元的據實發放。
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社會散居和福利機構集中供養的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高等院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補貼標準,參照城鎮價格臨時補貼標準執行。
五、資金來源
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低保對象、特困人員、社會散居和福利機構集中供養的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高等院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價格臨時補貼資金納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對低保對象、特困人員、社會散居和福利機構集中供養的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發放的價格臨時補貼可從盟、旗各級財政安排的困難群眾救助補助資金列支。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的價格臨時補貼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六、補貼方式
價格臨時補貼采取“按月測算、按月發放”的辦法,在錨定價格指數發布后,達到啟動條件要及時啟動聯動機制,確保在指數發布后20個工作日內完成價格臨時補貼發放工作。
七、工作機制
建立由盟發改委牽頭,國家統計局阿拉善調查隊、盟財政局、人社局、民政局、退役軍人事務局、教體局、阿拉善職業技術學院共同參與負責的聯動會商執行工作機制;定期開展會商,密切關注物價上漲對困難群眾基本生活的影響,研究啟動或中止聯動機制,落實價格臨時補貼發放政策,研究總結報告相關工作情況。
具體工作職責:
(一)盟發改委根據價格指數變動情況,當符合價格臨時補貼啟動條件時,準確測算價格臨時補貼標準,牽頭召開有關部門聯席會議開展會商,及時啟動聯動機制;負責向自治區發改委、盟行署上報落實情況。
(二)國家統計局阿拉善調查隊負責按月及時向盟發改委及有關部門提供我盟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等基礎數據信息和我盟城鎮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等信息。
(三)盟財政局負責安排落實價格臨時補貼資金,及時足額撥付上級財政補助資金,監督檢查各旗(區)補貼資金的落實情況及資金使用情況。
(四)盟民政局負責提供全盟城市低保保障標準和農村牧區低保保障標準數據,組織本部門保障對象價格臨時補貼資金的發放工作,監督檢查各旗(區)補貼資金發放落實情況。
(五)盟人社局、教體局、退役軍人事務局、阿拉善職業技術學院負責提供本部門全盟城鄉困難群體保障對象的基礎數據信息,組織落實本部門保障對象價格臨時補貼資金的發放工作,監督檢查各旗(區)補貼資金發放落實情況。
八、工作要求
(一)各旗(區)要進一步完善本地區聯動機制實施方案,強化組織落實,切實將困難群眾基本生活價格臨時補貼政策及時落實到位。
(二)各旗(區)、盟直各相關部門要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加強協調配合,進一步細化落實工作,符合價格臨時補貼聯動機制啟動條件的,要及時啟動。自啟動之日起,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資金申請,財政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撥付資金,確保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發放工作。并嚴格按照規定的價格臨時補貼范圍和對象發放補貼,及時更新保障對象數據,做到“應保盡保、應補應補”。
(三)盟發改委要發揮好牽頭協調作用,強化協調工作,按月向自治區發改委和盟行署報告聯動機制啟動或中止情況、價格臨時補貼資金發放情況。會同相關部門對各旗(區)各部門聯動機制工作落實情況進行監督,對信息報送不實、補貼發放不及時的旗(區)和部門予以通報。
(四)盟直相關部門及各旗(區)在通過現有渠道向困難群眾發放價格臨時補貼時,要注明所發放補貼為“價格臨時補貼”。
(五)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阿拉善盟行政公署辦公室關于印發阿拉善盟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聯動機制實施辦法的通知》(阿署辦發〔2019〕50號)同時廢止。
解讀鏈接:《阿拉善盟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聯動機制實施方案》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