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行政公署辦公室關于印發進一步加強政務誠信建設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阿署辦發〔2021〕35號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辦公室關于印發進一步加強政務誠信建設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各旗人民政府,開發區、示范區管委會,行署各委、辦、局:
為進一步加強我盟政務誠信建設,充分發揮政府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的表率作用,努力提高全盟社會治理能力和政府公信力,根據《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印發關于加強政務誠信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內政發〔2017〕123號)和阿拉善盟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相關要求,結合實際,特制定《阿拉善盟進一步加強政務誠信建設工作分工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1年7月26日
阿拉善盟進一步加強政務誠信建設工作分工方案
為進一步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政務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76號)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印發關于加強政務誠信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內政發〔2017〕123號)精神,全面貫徹《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22號)《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營造更好發展環境支持民營企業改革發展的意見》(中發〔2019〕49號)等法規政策,進一步優化我盟政務誠信建設,充分發揮政府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的表率作用,提高全盟社會治理能力和政府公信力,結合我盟實際,制定本分工方案。
一、總體要求
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自治區黨委、政府決策部署及盟委、行署工作要求,充分認識政務誠信建設的重要意義,將堅持依法行政、陽光行政作為推進政務誠信建設的重要手段,不斷提高政府行政效率,提升政府公信力;將建立政務領域失信記錄和實施失信懲戒措施作為推進政務誠信建設的重要抓手,強化日常監管和督導考評,不斷提升政府誠信行政水平和公務員隊伍誠信履職意識;將危害群眾利益、損害市場公平等政務失信行為作為治理重點,建立健全滿足我盟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生產生活需求的政務誠信體系。
二、工作任務
(一)提高政務主體誠信水平
1.堅持依法行政。完善并落實好權力清單、責任清單、中介服務事項清單、中介服務收費目錄清單、公共服務事項清單、證明事項清單、隨機抽查事項清單、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清單等“八張清單”,全面推行清單管理,規范權力運行。健全依法決策機制,將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決策的必經程序,認真執行。(責任單位:盟政務服務局、司法局、市場監管局、財政局等相關部門)
2.推進行政權力運行全程公開。依法依規落實行政決策、執行、管理、服務和結果等方面的政務信息公開制度,保障人民群眾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責任單位:盟政務服務局、司法局、市場監管局等相關部門,各旗人民政府,開發區、示范區管委會)
3.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按照“放管服”改革的總體要求,進一步精簡和優化行政流程,繼續清理、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事項,提高放權的協同性、聯動性。推行網上服務、并聯服務和服務質量公開承諾等措施,不斷提高行政效率和水平。(責任單位:盟政務服務局等相關部門,各旗人民政府,開發區、示范區管委會)
4.全面推進投資審批制度改革。完善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確保所有投資審批事項實現統一在線審批。(責任單位:盟發改委、工信局、能源局、自然資源局、生態環境局等相關部門)
5.進一步規范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根據《內蒙古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管理服務實施細則》,研究制定《阿拉善盟公共資源交易信用管理辦法》,統一制度規則和服務標準,完善交易機制,創新交易方式,強化信用管理。(責任單位:盟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6.建立健全各領域實名登記制度。依照法律法規確定實名登記制度的實施范圍,建立準確全面和動態更新的登記信息,為開展信用服務工作奠定基礎。(責任單位:盟紀委監委、盟委組織部,盟中級人民法院,盟人社局等相關部門)
(二)建立健全政務信用管理體系
1.加強公務員誠信教育。將誠信建設納入公務員培訓和進修課程,加強公務員信用知識學習,提升公務員信用意識。編制印發公務員誠信手冊,深入開展公務員誠信、守法和道德教育。(責任單位:盟委組織部)
2.建立健全政務失信記錄。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和公務員在履職過程中,因違法違規、失信違約被司法判決、行政處罰、紀律處分、問責處理等信息,納入政務失信記錄。(責任單位:盟直各相關部門)
3.建立政務失信記錄的歸集機制。盟發改委(社會信用管理中心)負責依法采集和公開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和全盟公務員的政務失信記錄,并歸集至盟級社會信用信息平臺,依托“信用阿拉善”網站依法依規逐步予以公開。(責任單位:盟發改委,盟紀委監委,盟委組織部,盟人社局,盟中級人民法院)
4.建立政務失信記錄報送機制。各級紀檢監察、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在符合法定程序和條件時,按要求向盟級社會信用信息平臺報送本單位掌握的政務失信信息,為信息的跨部門共享應用創造條件。(責任單位:盟紀委監委,盟委組織部,盟中級人民法院,盟檢察分院,盟人社局)
5.建立健全守信激勵措施。各旗區、各部門應在公務員評優評先等事項中查詢信用記錄和信用檔案,對信用記錄良好的公務員,在評優評先等方面予以優先考慮。(責任單位:盟委組織部)
6.建立健全失信懲戒機制。對存在失信行為的政府部門和公務員,視失信情況,依規取消參加各類榮譽評選資格,并予以公開通報批評,對造成政務失信行為的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依法依規追究責任。(責任單位:盟委組織部,盟人社局,各旗人民政府,開發區、示范區管委會)
7.健全信用權益保護和信用修復機制。建立自我糾錯、主動自新的關愛機制,公務員在政務失信行為發生后,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可減免或從輕實施失信懲戒措施。建立公務員信用信息異議、投訴制度和糾錯、修復機制,拓展公務員失信記錄信用修復方式和渠道。(責任單位:盟直各相關部門)
8.鼓勵各旗區、各部門開展政務誠信示范創建。支持具備條件的部門、旗區積極申請政務誠信建設方面的示范創新試點,積極開展先行先試工作,探索政務誠信建設新經驗、新路徑,在全盟范圍內推廣實施。大力培育宣傳政務誠信建設先進典型部門和人物,總結推廣先進經驗,發揮示范帶動作用。(責任單位:盟直各相關部門,各旗人民政府,開發區、示范區管委會)
(三)推進重點領域政務誠信建設
1.加強政府采購領域政務誠信建設。按照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關于開展政府采購啟用評價工作的要求,嚴格落實自治區政府采購信用評價體系。暢通政府采購領域毀約、違約等政務失信行為的投訴舉報渠道,依法依規處理采購人及相關責任人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的違法違規失信行為。完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加快推進所有政府采購交易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交易,依法依規公開相關信息,提高政府采購透明度。(責任單位:盟財政局、公共資源交易管理中心等相關部門)
2.加強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領域政務誠信建設。對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操作過程中的政府失信行為進行公示,并依法追究相關部門及人員責任。依托自治區社會信用信息平臺建立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執行過程中的政務失信記錄數據庫,建立項目責任回溯機制,將項目守信履約情況與實施成效納入項目政府方責任人信用記錄。(責任單位:盟發改委、財政局)
3.加強招標投標領域政務誠信建設。建立招標投標信用評價指標和標準體系,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對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專家等參與方全面推廣和應用信用報告制度。健全招標投標信用信息公開和共享制度,及時向社會公開各級政府掌握的相關招標代理機構主體信息、信用信息及動態監管信息。建立招標投標誠信檔案和多部門聯合獎懲機制,公布招標投標不良行為“黑名單”,通過“信用內蒙古”網站依法依規向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公開。(責任單位:盟公共資源交易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各旗人民政府,開發區、示范區管委會)
4.加強招商引資領域政務誠信建設。完善招商引資政務誠信各項制度,規范地方政府招商引資行為,認真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和簽訂的各類合同、協議,不得隨意改變,不得以政府換屆、相關責任人更替等理由毀約。建立政府招商引資領域信用承諾制度,將相關承諾在“信用阿拉善”網站及各級政府門戶網站公示,暢通政府部門招商引資失信行為投訴舉報渠道,加強日常監管,將失信行為納入政府部門和相關責任人信用記錄。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變政府承諾和合同約定的,要嚴格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并對企業和投資人因此而受到的財產損失依法予以補償。(責任單位:盟投資促進中心,各旗人民政府,開發區、示范區管委會)
5.加強政府債務領域政務誠信建設。建立地方政府信用評級制度,促進政府舉債依法依規、規模適度、風險可控和程序透明。強化政府債務預算約束,健全政府債務監管體系,建立政府債務風險評估和預警機制、應急處置機制及責任追究機制。及時處理政府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等失信行為。(責任單位:盟財政局、人社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務局、工信局等相關部門)
6.加強街道和蘇木鄉鎮政務誠信建設。建立街道和蘇木鄉鎮公開承諾制度,加大街道和蘇木鄉鎮政務、財務公開力度,確保就業、物業、就學、家政、計生、養老、助殘、扶貧、醫保、住房、出行、停車、防火防盜、擁軍優屬、便民服務等各項公共服務和優惠政策有效落實到基層民眾,并將各項工作守信踐諾情況納入街道、蘇木鄉鎮績效考核體系。鼓勵有條件的地區開展誠信街道、誠信鄉鎮創建活動。(責任單位:各旗人民政府,開發區、示范區管委會)
(四)建立考評機制和監督體系
1.建立政務誠信專項督導機制。盟行署定期對各旗區和盟直各部門進行政務誠信監督檢查,實施政務誠信考核評價,考評結果作為績效考核的重要參考。(責任單位:盟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盟委組織部,盟行署督查室)
2.建立橫向政務誠信監督機制。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要依法接受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并定期向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政協通報政務誠信建設推進情況。(責任單位:各旗人民政府,開發區、示范區管委會)
3.建立政務誠信社會監督機制。充分發揮社會輿論監督作用,暢通民生熱線、民心網等民意訴求渠道,建立健全投訴舉報制度,報紙、電視、廣播、網絡等媒體要加大對政務誠信和失信行為的報道,形成強大的社會輿論監督。(責任單位:盟直各相關部門)
4.建立第三方機構政務誠信評估制度。鼓勵信用服務機構、高校及科研院所等第三方機構對各級各部門開展政務誠信評價評級,并及時公布結果。探索運用大數據手段,通過網絡抓取,群眾投訴舉報等渠道,將政務失信記錄進行整合,對各部門、各級政府政務誠信整體狀況進行排序,開展監測預警,推動營商環境建設。(責任單位:盟直各相關部門,各旗人民政府,開發區、示范區管委會)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基礎建設。各旗區、各部門要加強政務誠信建設的基礎性保障,統籌安排好人力、物力、財力,協調解決政務誠信建設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明確責任單位、壓實工作任務,健全財政保障機制,扎實有效推進工作。
(二)強化責任落實。盟行署統籌協調全盟政務誠信建設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盟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政務信用信息的歸集和共享。各旗區、各部門要切實加強對政務誠信建設工作的組織領導,結合各自職能和責任分工,研究制定具體實施細則,確保工作落實到位。應當建立各級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對政務誠信工作進行分析研判。
(三)建立考核機制。盟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盟委組織部、盟行署督查室等相關部門,對各旗區、各部門政務誠信建設工作開展情況進行考核督查,并將考核結果納入績效考核范圍。
(四)加大宣傳引導力度。各旗區、各部門要采取積極措施,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大力宣傳、及時報道政務誠信建設工作開展情況,總結推廣好做法、好經驗,營造全社會關心、支持、參與政務誠信體系建設工作的良好氛圍。
附件:加強政務誠信建設實施方案重點任務分工表
附件
加強政務誠信建設實施方案重點任務分工表
序號 | 工作任務 | 責任單位 |
1 | 繼續完善并落實好權力清單、責任清單、中介服務事項清單、中介服務收費目錄清單、公共服務事項清單、證明事項清單、隨機抽查事項清單、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清單等“八張清單”,全面推行清單管理,規范權力運行。健全依法決策機制,將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決策的必經程序,認真執行。 | 盟政務服務局、司法局、市場監管局、財政局等相關部門 |
2 | 依法依規落實行政決策、執行、管理、服務和結果等方面的政務信息公開制度,保障人民群眾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 | 盟政務服務局、司法局、市場監管局等相關部門,各旗人民政府,開發區、示范區管委會 |
3 | 按照“放管服”改革的總體要求,進一步精簡和優化行政流程,繼續清理、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事項,提高放權的協同性、聯動性。推行網上服務、并聯服務和服務質量公開承諾等措施,不斷提高行政效率和水平。 | 盟直各相關部門,各旗人民政府,開發區、示范區管委會 |
4 | 完善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確保所有投資審批事項實現統一在線審批。 | 盟發改委、工信局、能源局、自然資源局、生態環境局等相關部門 |
5 | 制定完善《阿拉善盟公共資源交易信用管理辦法》,統一制度規則和服務標準,完善交易機制,創新交易方式,強化信用管理。 | 盟公共資源交易管理中心 |
6 | 依照法律法規確定實名登記制度的實施范圍,建立準確全面和動態更新的登記信息,為開展信用服務工作奠定基礎。 | 盟紀委監委,盟委組織部,盟中級人民法院,盟人社局等相關部門 |
7 | 將信用建設納入公務員培訓和進修課程,加強公務員信用知識學習,提升公務員信用意識。編制印發公務員誠信手冊,深入開展公務員誠信、守法和道德教育。 | 盟委組織部 |
8 | 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和公務員在履職過程中因違法違規、失信違約被司法判決、行政處罰、紀律處分、問責處理等信息,納入政務失信記錄。 | 盟直各相關部門 |
9 | 負責依法采集和公開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和全盟公務員的政務失信記錄,并歸集至盟社會信用信息平臺。應依托“信用阿拉善”網站依法依規逐步予以公開。 | 盟發改委,盟紀委監委,盟委組織部,盟人社局,盟中級人民法院 |
10 | 各級紀檢監察、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在符合法定程序和條件時,按要求向盟社會信用信息平臺報送本單位掌握的政務失信信息,為信息的跨部門共享應用創造條件。 | 盟紀委監委,盟委組織部,盟中級人民法院、盟檢察分院,盟人社局 |
11 | 在公務員評優先等事項中應查詢信用記錄和信用檔案,對信用記錄良好的公務員,在評優評先等方面予以優先考慮。 | 盟委組織部 |
12 | 對存在失信行為的政府部門和公務員,視失信情況,依規取消參加各類榮譽評選資格,并予以公開通報批評,對造成政務失信行為的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 盟委組織部,各旗人民政府,開發區、示范區管委會 |
13 | 建立自我糾錯、主動自新的關愛機制,公務員在政務失信行為發生后,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可減免或從輕實施失信懲戒措施。建立公務員信用信息異議、投訴制度和糾錯、修復機制,拓展公務員失信記錄信用修復方式和渠道。 | 盟直各部門 |
14 | 研究制定阿拉善盟政府采購政務誠信責任制度,加強對采購人在項目履約驗收環節信用情況的監督,依法處理采購人及相關責任人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的違法違規失信行為。進一步完善盟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提高政府采購活動的透明度。 | 盟財政局、公共資源交易管理中心等各相關部門 |
15 | 對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操作過程中的政府失信行為進行公示,并依法追究相關部門及人員責任。依托自治區社會信用信息平臺建立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實行過程中的政務失信記錄數據庫,建立項目責任回溯機制,將項目守信履約情況與實施成效納入項目政府方責任人信用記錄。 | 盟發改委、財政局 |
16 | 建立招投標信用評價指標和標準體系,推廣和應用信用報告制度,擴大招投標信用信息公開和共享范圍,健全招投標信用信息公開和共享制度。建立完善招投標誠信檔案和多部門聯合獎懲機制,公布招投標不良行為“黑名單”。通過“信用內蒙古(阿拉善)”網站,依法依規向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公開各旗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掌握的相關招投標代理機構主體信息、信用信息及動態監管信息等。 | 盟公共資源交易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各旗人民政府,開發區、示范區管委會 |
17 | 完善招商引資政務誠信各項制度,規范地方政府招商引資行為,認真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和簽訂的各類合同、協議,不得隨意改變,不得以政府換屆、相關責任人更替等理由毀約。建立政府招商引資領域信用承諾制度,將相關承諾在“信用阿拉善”網站及各級政府門戶網站公示,暢通政府部門招商引資失信行為投訴舉報渠道,加強日常監管,將失信行為納入政府部門和相關責任人信用記錄。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變政府承諾和合同約定的,要嚴格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并對企業和投資人因此而受到的財產損失依法予以補償。 | 盟投資促進中心,各旗人民政府,開發區、示范區管委會 |
18 | 建立地方政府信用評級制度,促進政府舉債依法依規、規模適度、風險可控和程序透明。強化地方政府債務預算約束,健全地方政府債務監管體系。建立地方政府債務風險評估和預警機制,應急處置機制以及責任追究機制,及時處理政府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等失信行為。 | 盟財政局、人社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務局、工信局等相關部門 |
19 | 建立街道和蘇木鄉鎮公開承諾制度,加大街道和蘇木鄉鎮政務、財務公開力度,確保就業、物業、就學、家政、計生、養老、助殘、扶貧、醫保、住房、出行、停車、防火防盜、擁軍優屬、便民服務等各項公共服務和優惠政策有效落實到基層民眾,并將各項工作守信踐諾情況納入街道、蘇木鄉鎮效績考核體系。鼓勵有條件下的地區開展誠信街道、誠信鄉鎮創建活動。 | 各旗人民政府,開發區、示范區管委會 |
20 | 建立阿拉善盟政務誠信評價標準,由盟行署定期對各旗區人民政府、管委會進行政務誠信監督檢查,實施政務誠信考核評價,考評結果作為對政府效績考核的重要依據。 | 盟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盟委組織部,行署督查室 |
21 | 依法接受同級人大的監督,接受政協的民主監督,并定期向同級人大及常委會,政協通報政務誠信建設推進情況。 | 各旗人民政府,開發區、示范區管委會 |
22 | 鼓勵信用服務機構、高校及科研院所等社會第三方機構建立政務誠信監督機制,探索開展各級政府政務誠信大數據監測、評價和預警。 | 盟直各相關部門,各旗人民政府,開發區、示范區管委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