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行政公署關于印發《阿拉善盟中小學幼兒園教師績效工資實施方案》的通知
阿署發〔2022〕81號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關于印發《阿拉善盟中小學幼兒園教師績效工資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旗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示范區管委會,盟行署各委、辦、局和直屬事業單位,中央、自治區駐盟各單位,各重點企業:
現將《阿拉善盟中小學幼兒園教師績效工資實施方案》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2022年8月26日
阿拉善盟中小學幼兒園教師績效工資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發揮績效工資的激勵導向作用,充分調動中小學幼兒園廣大教職工的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推動全盟教育事業高質量發展,根據《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的意見》(內政發〔2011〕125號)、《內蒙古自治區黨委 人民政府關于全面深化新時代教師隊伍建設改革的實施意見》(內黨發〔2018〕18號)和《關于深化改革進一步激發中小學辦學活力的實施意見》(內教發〔2021〕8號)精神,結合我盟教育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基本原則
(一)堅持“以績定薪、責薪一致、多勞多得、優績優酬”原則,績效工資向一線教師、骨干教師傾斜,解決“干多干少、干優干劣一個樣”問題。
(二)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充分發揮績效考核的激勵導向作用,調動教師堅持立德樹人,不斷提高教育教學水平,更好地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個性化成長。
(三)堅持實施績效工資改革與現代學校制度建設相結合,完善考核分配機制,實現收入分配的規范化、科學化、制度化。
二、實施范圍
全盟各公辦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幼兒園在崗在冊教職工。
三、績效工資核定
(一)績效工資總量核定
績效工資總量由學校工作人員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與薪級工資之和)的額度和規范后的津貼補貼額度構成,績效工資分為基礎性績效工資和獎勵性績效工資。
(二)一線教師績效工資增量部分核定
績效工資增量部分上浮至績效工資基本標準線的1.3倍至2.5倍核定,根據實際情況,暫按1.3倍核定,有條件的旗(區)可以結合實際逐步上浮,但最高不能超過2.5倍。具體由各級財政、人社部門結合實際核定績效工資增量部分。
(三)黨組織書記、校(園)長績效工資增量核定
學校黨組織書記和校(園)長的績效工資增量部分上浮至績效工資基本標準線的1.5倍至2.5倍,根據我盟實際情況,暫按1.5倍核定,有條件的旗(區)可以結合實際逐步上浮,但最高不能超過2.5倍。
四、績效工資發放辦法
(一)未上浮前的績效工資發放辦法
1.基礎性績效工資。義務教育階段教職工基礎性績效工資占績效工資總量的70%,非義務教育階段教職工基礎性績效工資占績效工資總量的60%,按規定標準逐月發放。
2.獎勵性績效工資。由學校結合工作實際,制定相應考核實施細則,根據教職工目標任務完成情況、考核結果等實際情況,經公示無異議后,統籌發放。
(二)一線教師績效工資上浮后增量發放辦法
績效工資上浮后增量部分單獨切塊管理,不納入次年績效工資總量核定,全部用于一線教師(即站講臺授課的教師)績效獎勵。具體由各學校制定考核實施細則,從教學常規提質獎勵,主要突出對“備、講、批、輔、考、評、研”等教學常規工作獎勵(權重35%)、超工作量獎勵(權重25%)、教書育人突出貢獻獎勵(權重40%)等方面進行量化考核賦分,實行百分制。增量部分績效工資發放金額按考核得分計算。實行動態管理,能上能下,各學校每學期對一線教師進行一次考核,經公示無異議,按學期發放。一線教師不在崗位期間,不再享受有關待遇(學校公派的短期培訓除外)。個人增量績效工資=個人考核得分×(參加考核教職工增量績效工資總額/參加考核教職工總分數),經公示無異議,按學期發放。得分中最高分是最低分的2倍以上,個人考核得分設置最低分數線,考核測評低于最低分數線的一線教師不得發放增量績效工資,充分體現增量績效工資的激勵作用。
(三)黨組織書記、校(園)長的績效工資增量發放辦法
黨組織書記、校(園)長的績效工資增量部分考核發放范圍為學校黨政“一把手”。由同級主管部門對所屬學校黨組織書記、校(園)長進行實績考核,(個人增量績效工資=個人考核得分×書記和校長增量績效工資總額/書記和校長總分數),經公示無異議,按年度發放。年度個人考核測評得分低于個人考核總分數60%的不得發放增量績效工資,充分體現增量績效工資對黨組織書記、校(園)長的激勵作用。
五、績效工資來源
績效工資及其上浮后的增量部分,盟直學校由盟本級財政承擔,旗(區)各學校由旗(區)財政承擔,并列入財政年度預算。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旗(區)、各學校要成立績效工資考核分配領導小組,根據實施方案制定具體考核分配方案或細則。各學校的考核分配方案或細則須經教職工代表大會或教職工大會通過,報同級教體行政部門審批后方可實施;學校績效考核結果須報教體行政部門和派駐紀檢監察部門審核備案,經同級人社、財政部門核定績效工資總量后方可發放。
(二)科學透明實施。績效工資的考核、分配過程要公開透明,主動接受教職工和社會各界的監督。各學校要充分發揚民主,切實保障教職工的知情、參與、表達與監督權。考核結果要在適當范圍公布并反饋教職工本人。
(三)強化資金監管。各級財政部門要足額安排中小學績效工資預算。按照“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將中小學績效工資主體責任落實到資金具體使用部門和學校,由用款學校負責填報《支出績效自評表》并開展自評,用款學校所屬教體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負責績效目標的審核。各旗(區)、各學校不得在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外違規發放任何津補貼,不得違反規定程序和辦法進行分配。
(四)強化督導檢查。各級人社、教體、財政部門要密切配合,對績效工資的核定與發放進行監督、評估、檢查。各級教育督導部門將績效工資發放情況納入對各旗(區)、各學校教育督導評估范圍,對實施不力、資金落實不到位、存在“吃大鍋飯”“搞平均主義”等現象的,要追究相關責任,并核減下一年度資金,對違反《新時代中小學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新時代幼兒園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的黨組織書記、校長和教職工,不享受獎勵性績效工資和增量績效工資。
本方案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