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行政公署辦公室關于印發《阿拉善盟新建居住區配建養老服務設施和無障礙設施實施方案》的通知
阿署辦發〔2022〕59號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辦公室關于印發《阿拉善盟新建居住區配建養老服務設施和無障礙設施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旗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示范區管委會,盟行署有關委、辦、局:
為扎實推進我盟新建居住區配建養老服務設施和無障礙設施工作,根據《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新建居住區配建養老服務設施和無障礙設施工作的通知》(內政辦字〔2022〕44號)精神,經盟行署同意,現將《阿拉善盟新建居住區配建養老服務設施和無障礙設施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2022年10月31日
阿拉善盟新建居住區配建養老服務設施和無障礙設施實施方案
為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加快推進養老服務設施建設,不斷滿足老年人持續增長的養老服務需求,進一步加強新建居住區配建養老服務設施和無障礙設施的規劃建設,促進全盟養老服務業快速健康發展。按照《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新建居住區配建養老服務設施和無障礙設施工作的通知》(內政辦字〔2022〕44號)的相關要求,結合我盟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目標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認真貫徹落實全面建成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托、機構為補充、醫養相結合的養老服務體系目標要求,按照相關法律政策和標準規范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和無障礙設施。進一步強化政府主體責任,加快構建全盟統籌的養老服務設施和無障礙設施體系,更好地滿足全盟老年人和殘疾人對幸福美好生活的需要,自2022年起,全盟城鎮新建居住區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達標率達到100%。2022本年度完工但未達標的居住區,要通過補建、購置、置換、騰退、租賃、改造等方式盡快配齊。規模較小的新建居住區可與周邊居住地塊統籌達標配建養老服務設施。城鎮新(改、擴)建道路、綠地廣場、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設施、居住建筑等建設工程,要按照相關法規政策和標準規范要求配建無障礙設施。到2025年,全盟城鎮道路無障礙設施建設率、公共建筑無障礙設施建設率均達到100%。
二、實施標準
(一)規劃標準
新建住宅小區配建的養老服務設施和無障礙設施應當符合經批準的國土空間詳細規劃(在國土空間規劃過渡期內,須符合經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養老服務設施專項規劃和社區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按照《城市公共設施規劃規范》《城鎮老年人設施規劃規范》《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等標準要求規劃布局。建設單位必須把養老服務設施和無障礙設施納入新建住宅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竣工驗收、同步無償交付使用。新建住宅小區應按照每百戶不少于20平方米建筑面積配建養老服務設施用房。各旗(區)可在不低于上述標準的基礎上,確定本地區的配建標準。
(二)設計標準
建設單位應按照《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筑設計標準》《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建設標準》《無障礙設計規范》《建筑與市政工程無障礙通用規范》等標準規范的要求,設計配建養老服務設施用房。對分期開發的新建住宅小區項目,配建的養老服務用房應安排在首期,且不得拆分。對于確實無法安排在首期的項目,配建的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設施用房必須在住宅總規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設完成。
(三)驗收標準
建設單位要將居住區配建的養老服務設施和無障礙設施納入工程驗收范圍,與建設項目同步驗收。自然資源部門要會同民政部門對養老服務設施配建情況進行規劃核實,對未按規劃要求配建養老服務設施的新建居住區項目,不予通過規劃核實。未按規劃要求配建養老服務設施、不能同步交付使用的新建居住區項目,以及建設工程無障礙設施未依據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無障礙設施施工驗收及維護規范》等相關工程建設標準施工的建設項目,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不予辦理竣工驗收備案。
三、嚴格執行“四同步”原則
(一)同步規劃
1.各旗(區)民政部門應當依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要求,按照國家、自治區有關標準規范規定,遵循“統籌規劃、均衡布局、分級設置”的原則,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服務設施專項規劃。發展改革部門要將養老服務設施達標率納入相關公共服務規劃或方案,履行建設項目的立項、備案工作。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將依法批準的專項規劃主要內容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疊加到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嚴格執行。
2.自然資源部門在核發新建居住區項目用地規劃條件時,應根據國土空間詳細規劃(在國土空間規劃過渡期內,應根據經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參照養老服務設施專項規劃和有關技術規范的要求,同步提出配建養老服務設施和無障礙設施的相關要求。
在擬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方案時,將確定的養老服務設施和無障礙設施配建標準等規劃條件以及民政部門對配建養老服務設施用房的具體建設標準及交付要求等作為土地供應的前提條件,納入出讓公告和出讓須知,同時寫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予以執行。
3.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競得人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時,應當與項目所在地民政部門簽訂新建居住區項目養老服務設施移交承諾函,明確建設內容、建設標準、開(竣)工期限、移交方式、違約責任等內容。
4.建設單位編制新建居住區項目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時,應當在規劃設計圖紙上標注居住區養老服務設施用房的具體位置和建筑面積。在規劃設計方案審查時,自然資源、民政部門要核查養老服務設施是否符合規劃條件,對不符合規劃條件的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不得通過審查。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配建居住區養老服務設施規劃設計方案的,自然資源部門應當通知民政部門參與變更審查,并依法履行方案變更程序。未經自然資源、民政部門同意,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變更規劃許可內容。
5.自然資源部門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時,對新建居住區配建養老服務設施不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和國家有關標準規范要求的,不予頒發許可證。
(二)同步建設
1.建設單位在編制新建居住區施工圖設計文件時,應當要求設計單位嚴格按照本文件中要求的設計標準配建養老服務設施和無障礙設施。
2.將新建居住區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納入施工圖審查范圍,施工圖審查機構在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時要嚴格把關,對養老服務設施、無障礙設施配置標準不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的,不得通過審查。符合要求的要在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中明確,以便辦理施工許可時核查。
3.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審批)部門在辦理新建居住區建設項目施工許可時,要嚴格審核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中是否明確配套建設有養老服務設施和無障礙設施,對沒有按照規劃配套設計的,不予審核通過。
4.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相關工程建設標準組織施工,確保養老服務設施用房要墻體四白落地,水泥地面平整,門窗、廁所、水電氣暖、無障礙等設施齊全,達到簡單裝修即可使用的標準。
5.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變更居住區養老服務設施和建設工程無障礙設施設計內容。因特珠情況需要變更的,要經原審查部門審核同意。
(三)同步竣工驗收
1.建設單位應將居民區配套建設的養老服務設施、無障礙設施與住宅小區整體同步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自然資源、民政部門應當對養老服務設施是否符合規劃設計進行核實,對未按規劃要求配建養老服務設施的新建居住區項目,不予核發規劃核實合格證。
3.養老服務設施和無障礙設施未按規劃及相關工程建設標準建設的新建居住區項目,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不予辦理竣工驗收備案。
(四)同步交付使用
1.新建住宅小區項目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要按照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時與民政部門簽訂的新建居住區項目養老服務設施移交承諾函的約定簽訂正式的移交協議書,將養老服務設施無償移交屬地民政部門用于養老服務,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相關的前期手續、竣工圖紙等有關建設資料一并移交民政部門,并于30日內完成交付工作。
2.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時,當地民政部門可一并申請居住區養老服務設施用房不動產登記。房地產測繪機構應當對養老服務設施用房獨立測量、計算面積,并在《房產測繪成果報告書》中標注“養老服務設施用房”字樣。
3.民政部門應當將養老服務設施按照“一設施、一檔案”要求,統一登記造冊,對已交付的養老服務設施用房運維由民政部門負責并履行監管職責,不得用于轉讓、抵押或擅自改變使用性質。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工作機制。盟級及各旗(區)要分別建立由住房和城鄉建設、發改、自然資源、民政、執法、殘聯等相關部門參加的聯席會議制度,根據職責和分工,加強配合和協調,實現數據共享,及時監管查處不按規劃配建、配建不達標、不履行交付約定等違法違規行為,共同推進全盟新建居住區配建養老服務設施及建設工程無障礙設施建設工作。盟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盟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聯席會議日常工作,協調有關部門落實各項任務。
(二)強化政策支持。各旗(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要切實履行屬地管理責任,及時落實稅費減免政策,在財政政策支持、基建投資、福利彩票公益金投入等方面予以傾斜,調動企業積極性和主動性,確保新建居住區配建養老服務設施全覆蓋。
(三)嚴格目標考核。新建居住區配建養老服務設施達標率作為應對人口老齡化能力評價的約束性指標之一,已納入各旗縣市區的實績目標考核內容,列為全盟重點督查事項。各旗(區)要根據年度目標任務制定具體實施方案,要嚴格按照時間節點完成建設任務,對未完成目標任務的相關責任主體要按規定實施問責。各旗(區)每年年底前向盟行署報告養老服務設施建設任務完成情況,并向社會公布。
(四)加強督促檢查。各旗(區)民政、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執法部門要每年聯合開展新建住宅小區配建養老服務設施用房建設情況監督檢查。重點清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新建居住區配建養老服務設施和無障礙設施工作的通知》(內政辦字〔2022〕44號)實施以來,新建住宅小區配建養老服務設施“四同步”落實情況。對配建養老服務設施未達標、已建成養老服務設施未移交等問題,加大督辦力度。盟聯席會議辦公室將實時開展實地督察。
附件:1.建立阿拉善盟新建居住區配建養老服務設施和無障礙設施工作局際聯席會議制度
2.聯絡員名單
3.旗(區)新建居住區配建養老服務設施情況統計表
4.旗(區)建設工程無障礙設施建設情況統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