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行政公署辦公室關于印發《阿拉善盟交通運輸領域盟與旗(區)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阿署辦發〔2022〕53號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辦公室關于印發《阿拉善盟交通運輸領域盟與旗(區)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旗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示范區管委會,盟行署各委、辦、局和直屬事業單位,中央、自治區駐盟各單位:
經盟行署同意,現將《阿拉善盟交通運輸領域盟與旗(區)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2022年9月29日
阿拉善盟交通運輸領域盟與旗(區)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
根據《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交通運輸領域、生態環境領域自治區與盟市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內政發〔2021〕10號)精神,結合我盟實際,現就阿拉善盟交通運輸領域盟與旗(區)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按照自治區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總體部署,科學合理劃分交通運輸領域盟與旗(區)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逐步建立與現代財政制度相匹配、與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要求相適應的依法規范、權責匹配、運轉高效、保障有力的劃分模式,促進盟行署、旗(區)政府更好履職盡責,為不斷提高阿拉善盟公共交通運輸服務供給效率、加快構建阿拉善盟現代綜合交通運輸體系、不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則
——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堅持人民交通為人民的根本宗旨,把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落實盟行署、旗(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在交通運輸基本公共服務方面責任,著力解決交通運輸領域發展不平衡不充分問題,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體現交通運輸基本公共服務受益范圍。根據交通運輸基本公共服務受益范圍合理確定盟旗(區)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使基本公共服務受益范圍與政府管轄區域保持一致。
——遵循交通運輸行業發展規律。充分考慮交通運輸行業發展規律和特點,對運轉情況良好、管理行之有效、符合交通發展實際的事項進行總結和確認,對不適應新形勢和不清晰的事項、改革條件尚不成熟的事項逐步調整和完善,穩步推進相關改革。
二、主要內容
根據上述總體要求和交通運輸工作的特點,劃分公路、水路、鐵路、民航、郵政、綜合交通六個方面的盟級與旗(區)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
(一)盟級財政事權
1.公路
(1)普通國道。盟級承擔普通國道中由盟級負責部分的建設、養護、管理、運營和應急處置的相應職責及具體組織實施,承擔除中央和自治區支出以外的相應支出。
(2)地方高速公路。盟級承擔地方高速公路中由盟級負責部分的建設、養護、管理、運營和應急處置的相應職責及具體組織實施,承擔除自治區出資以外的相應支出。
(3)普通省道。盟級承擔普通省道中由盟級負責部分的建設、養護、管理、運營和應急處置的相應職責及具體組織實施,并承擔除自治區出資以外的相應支出。
(4)農村公路。盟級承擔全盟農村公路計劃上報、政策決定、行業指導、監督評價職責。盟級視實際情況給予一定的建設、養護資金支持。
(5)盟內交通應急裝備物資儲備。根據自治區專項規劃和政策決定,盟級承擔自治區、盟級公路交通應急裝備物資儲備管理職責并負責組織實施,承擔除國家、自治區出資以外的其余支出。
2.鐵路
(1)國家干線鐵路、支線鐵路、鐵路專用線項目,包括建設、養護、管理、運營等具體執行事項由業主單位自主實施或委托有鐵路運營資質的企業實施。(臨哈鐵路為國家干線鐵路,由臨河運營維管段負責;額旗嘉策鐵路為專用線項目,由企業自主負責建、養、管、運。)
(2)鐵路沿線(紅線外)環境污染治理和鐵路沿線安全環境整治,除國家鐵路監管部門、國家鐵路運輸企業實際管理合資鐵路外的其他鐵路的安全保衛職責,由盟級(護路辦)承擔相應職責。
上述鐵路領域事項由盟級相應支出責任。
3.民航
(1)承擔全盟民航重點項目相關審批工作等職責。
(2)根據全區運輸機場布局和建設規劃,制定全盟運輸機場建設規劃。
(3)制定全盟通用機場布局和規劃。
上述民航領域事項由盟級承擔除中央和自治區出資以外的相應支出。
4.郵政
(1)郵政業安全管理和安全監管。盟級承擔郵政業安全監管支撐體系、保障寄遞安全和應急管理具體事項的執行實施,承擔盟郵政業安全中心的支出責任。
(2)其他郵政公共服務。盟級承擔全盟農村牧區郵政普遍服務、特殊服務、“快遞進村”、郵政業環境污染治理等職責。
上述事項由盟級承擔建設、維護、運營等具體事項的執行實施和支出責任。
5.綜合交通
盟市承擔一般性綜合運輸樞紐的專項規劃、政策決定、監督評價等職責。盟級承擔自治區出資以外的相應支出。
(二)盟級與旗(區)共同財政事權
1.公路
(1)道路運輸站場。盟級承擔專項規劃、政策決定、監督評價、組織協調職責,旗(區)承擔建設、養護、管理、運營等具體事項的執行實施。共同承擔除自治區出資以外的支出責任。
(2)道路運輸管理。根據自治區專項規劃和政策決定,盟級和旗(區)共同承擔具體事項的執行實施。共同承擔除自治區出資以外的支出責任。
2.水路
(1)其他內河航道。盟級承擔專項規劃、政策決定、監督評價職責,旗(區)承擔建設、養護、管理、運營等具體事項的執行實施。共同承擔支出責任。
(2)客運碼頭安全檢測設施。盟級承擔專項規劃、政策決定、監督評價職責,旗(區)承擔建設、養護、管理、運營等具體事項的執行實施。共同承擔支出責任。
(3)水運綠色發展。盟級根據自治區規劃承擔相應職責,具體執行事項由旗(區)實施。共同承擔除中央、自治區出資以外的支出責任。
(4)盟內通航水域的搜尋救助和船舶污染防治。盟級承擔政策決定、監督評價職責,具體執行事項由旗(區)執行實施。共同承擔支出責任。
3.鐵路
國家干線鐵路、支線鐵路、鐵路專用線。盟級(護路辦)與旗(區護路辦)共同承擔相應職責和支出責任。
4.民航
(1)運輸機場建設、維護、運營和公共航空運輸航線等具體事項的執行實施。
(2)通用機場建設、維護、運營和通用航空短途運輸航線等通用航空作業項目具體執行事項的實施。
上述民航領域事項由盟級和旗(區)共同承擔除中央和自治區出資以外的支出責任。
5.綜合交通
(1)運輸結構調整。按照自治區運輸結構調整方案,盟級和旗(區)共同承擔具體事項的執行實施,共同承擔除中央和自治區出資以外的其余支出。
(2)一般性綜合運輸樞紐。盟級和旗(區)共同承擔建設、維護(養護)、管理、運營等具體事項的執行實施,共同承擔除自治區出資以外的其余支出。
(3)綜合交通應急保障。盟級和旗(區)共同承擔國家、自治區應急性交通運輸公共服務、軍民融合和國防交通動員能力建設與管理、國家特殊重點物資運輸保障等相應職責,共同承擔除中央和自治區出資以外的其余支出。
(4)綜合交通行業管理信息化。盟級和旗(區)共同承擔建設、維護、管理、運營等具體執行事項的相應職責,共同承擔除中央和自治區出資以外的其余支出。
(三)旗(區)財政事權
1.公路
(1)普通國道、省道、地方高速公路。旗(區)承擔除自治區、盟級負責部分以外的建設、養護、管理、運營和應急處置等具體事項,承擔除中央、自治區和盟級出資以外的其余支出。
(2)農村公路。旗(區)承擔農村公路專項規劃職責,承擔農村公路建設、養護、管理、運營和應急處置等具體事項的執行實施。承擔中央、自治區和盟級出資以外的其余支出。
2.水路
(1)農村水上客渡運管理。旗(區)承擔建設、養護、管理、運營等具體事項的執行實施。旗(區)承擔支出責任。
(2)旗(區)管理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監管。旗(區)承擔具體事項的執行實施和支出責任。
3.鐵路
(1)國家干線鐵路、支線鐵路、鐵路專用線項目,包括建設、養護、管理、運營等具體執行事項由業主單位自主實施或委托有鐵路運營資質企業實施。(臨哈鐵路為家干線鐵路,由臨河運營維管段負責;額旗嘉策鐵路為專用線項目,由企業自主負責建、管、養、運)
(2)鐵路沿線(紅線外)環境污染治理和鐵路沿線安全環境整治,除國家鐵路監管部門、國家鐵路運輸企業實際管理合資鐵路外的其他鐵路的安全保衛職責,由旗級(護路辦)承擔相應職責。
4.民航
(1)運輸機場基礎設施的維護、運營、管理事項的執行實施。
(2)通用機場基礎設施的維護、運營、管理和通用航空作業項目具體事項的執行實施。
上述民航領域事項由旗(區)承擔相應支出責任。
5.郵政
(1)郵政業安全管理和安全監管。旗(區)承擔盟級負責部分以外的郵政業安全監管支撐體系、保障寄遞安全和應急管理等具體事項的執行實施,承擔旗區郵政業安全中心的支出責任。
(2)其他郵政公共服務。旗(區)承擔盟級負責部分以外的農村牧區郵政普遍服務、特殊服務、“快遞進村”、郵政業環境污染治理等職責。
上述事項由旗(區)承擔建設、維護、運營等具體事項,旗(區)承擔支出責任。
(四)其他事權
公路、水路、鐵路、民航、郵政、綜合交通領域盟級和旗(區)履職能力建設,主要包括相關領域履行行業管理和安全監管職責所開展的全局性、戰略性和前瞻性重大問題研究、重大科技項目攻關和成果轉化以及重大專項工作,政策法規、發展戰略、規劃、政策、標準制定;行業監管、工程質量監督;行業統計與運行監測;應急性交通運輸公共服務等事項。盟級履職能力建設由盟級承擔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旗(區)履職能力建設由旗(區)承擔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確保改革落實。各旗(區)、盟直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高度重視,進一步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捍衛“兩個確立”、做到“兩個維護”,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和協調配合,認真落實本方案明確的各項改革任務和舉措。
(二)落實支出責任,強化投入保障。各旗(區)、盟直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根據本方案,按規定做好預算安排和投資計劃,切實落實支出責任。對屬于各旗(區)財政事權的,原則上由各旗(區)人民政府(管委會)通過自有財力安排,確保各旗(區)承擔的支出責任落實到位。
(三)統籌推進改革,務求改革實效。交通運輸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要與上級交通運輸領域重大改革有機銜接、統籌推進。根據國家交通運輸改革和各項改革措施的出臺情況,適時健全完善、動態調整盟級與各旗(區)交通運輸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形成協同推進、務求實效的局面。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盤活存量資金,優化支出結構,著力提高交通運輸領域資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四)完善配套制度,促進規范運行。各旗(區)、盟直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根據職能職責,在全面系統梳理交通運輸領域財政事權方面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制度的基礎上,抓緊修訂相關管理制度,逐步實現交通運輸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的制度化、規范化。
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