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行政公署辦公室關于印發《阿拉善盟批而未供、閑置土地大起底消化處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阿署辦發電〔2022〕25號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辦公室關于印發《阿拉善盟批而未供、閑置土地大起底消化處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旗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示范區管委會,盟行署有關委、辦、局:
經盟行署同意,現將《阿拉善盟批而未供、閑置土地大起底消化處置工作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2022年8月24日
阿拉善盟批而未供、閑置土地大起底消化處置工作方案
為進一步促進土地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有效推動閑置土地和批而未供土地處置工作取得實效,提升土地管理和建設用地綜合利用水平,按照《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自治區深化土地綜合整治促進高質量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內政發〔2022〕21號)《內蒙古自治區辦公廳關于印發自治區批而未供、閑置土地大起底消化處置實施方案的通知》(內政辦發〔2022〕51號)有關要求,現在全盟范圍內開展批而未供和閑置土地大起底消化處置工作。為推進各項工作有力有序開展,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新發展理念,堅持節約集約高效利用,充分保障建設用地需求,把握“嚴控增量、盤活存量、提高質效”的總體工作思路,全面消化處置批而未供、閑置土地,盤活存量建設用地,提升土地利用水平,促進節約集約用地取得明顯成效,為保障全盟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貢獻力量。
二、工作目標
“十四五”期間,全盟需消化處置批而未供、閑置土地40100畝。其中,批而未供土地任務以2009—2019年總量14900畝為基準,2022—2025年計劃每年消化任務分別為2700畝、3700畝、4000畝、4500畝;閑置土地以自治區下達任務25200畝為基準,2022—2025年計劃每年處置任務分別為5000畝、6100畝、6800畝、7300畝。上述計劃目標處置任務,根據自治區每年下達任務量和考核規則及時進行更新調整(自治區任務增加,各旗區調增;自治區任務調減,各旗區任務不變),鼓勵各旗區提前超額消化存量,嚴格控制增量。
三、工作措施
(一)開展排查認定。各旗(區)要結合地區實際,充分利用第三次土地調查、地籍調查、工業用地調查數據,結合當前土地報批、供應結果等數據成果,分別對批而未供、閑置土地開展全覆蓋排查,全面掌握批而未供和閑置土地的面積、位置、權屬、批準時間、規劃用途及形成原因,形成統一的排查結果數據臺賬。
1.批而未供土地。對2009—2019年已審批未供應的新增建設用地進行排查認定。
2.閑置土地。對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超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國有建設用地和已動工開發但開發建設用地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總面積不足1/3或者已投資額不足25%,中止開發建設滿1年的國有建設用地要進行調查認定。
(二)制定處置方案。各旗(區)要在排查認定工作的基礎上,逐項梳理土地供應和利用過程中的各類情況,按照相關規定對疑似造成閑置土地和批而未供的情況,認真開展調查核實,收集印證資料,分析研判形成原因和存在的問題。對符合認定標準的,依法履行認定程序,并在“土地市場動態監測監管系統”同步啟動閑置認定、備案程序。要針對閑置和批而未供土地的形成原因,按照“以用為先”的原則,分類施策,區別對待,制定切實可行的處置方案。
(三)消化處置。各旗(區)要認真研究運用好政策依據,主動作為、化解難題,向用地單位做好政策解讀宣傳,加快落實消化處置任務。
1.堅持分類施策,有序推進批而未供土地處置
(1)具備供應條件的批而未供土地。
對已落實項目的批而未供土地,要加快進度,限期完成土地供應。
對未落實項目的批而未供土地,應優先納入招商推介范圍,開展集中審批,確保及時高效供應。
對依法批準和征收的政府投資城市公共道路、公園綠地、雨水污水排放管線、公共休憩廣場等城市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用地,可直接將《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核發給建設單位。
對不能按宗地單獨供應的道路綠化帶和安全隔離帶等代征地及不能利用的邊角地,可將《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直接核發給政府有關部門。
對于其他原因,如:批次地塊重疊、坐標偏移、法院查封等形成的批而未供土地,要本著實事求是、“一地一策”的原則,著力消除供地“障礙”因素,加快消化處置。
(2)不具備供應條件的批而未供土地。
針對征地拆遷、基礎設施建設不到位等原因形成的批而未供土地,要加快“三通一平”的覆蓋率,加強“五通一平”的建設力度。對群眾補償安置問題,要嚴格落實土地征收補償規定,做好群眾工作,達到“凈地”條件后抓緊組織供地。對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凈地”要求、未落實項目的“批而未供”土地,可納入各旗土地儲備范圍,重新進行交易。
針對相關規劃、政策調整、不具備供地條件的土地,經各旗人民政府組織核實現場地類與批準前一致的,在處理好征地補償事宜后,按自治區自然資源廳《關于印發<建設用地“增存掛鉤”工作申請調整或撤銷批文審核辦法>的通知》(內自然資字〔2019〕517號)要求開展自查,符合條件的由各旗人民政府逐級上報至自治區自然資源廳申請撤回用地批準文件。
(3)歷史遺留的“未供即用”土地。
對企業擅自“未供即用”的工業、商業、娛樂、商品住宅等經營性項目,由各旗(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列出清單,梳理情況,明確處置意見,依法依規限期辦理供地手續。
2.堅持依法依規,統籌推進閑置土地處置
(1)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行為導致的閑置土地。
對短期內能夠動工開發的項目,可延長動工開發建設期限,簽訂補充協議,并重新按規定約定動工、竣工期限和違約責任,延長動工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對短期內無法動工開發建設的項目,可安排臨時使用,待原項目具備開發建設條件后,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可重新開發建設。臨時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
對土地使用權人不再開發建設的,可協議有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適時再次供應。
對已繳清土地價款、落實項目資金,且因規劃調整造成閑置的,可為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置換其他價值和用途相當的國有建設用地,進行開發建設。涉及出讓土地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為“置換土地”。置換土地可以按規定采取協議方式出讓。在此基礎上,有條件的地區,可探索開展與政府儲備土地競價置換工作。
(2)其他原因導致的閑置土地。
未動工開發閑置滿1年不滿2年的,各旗自然資源部門報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下達《征繳土地閑置費決定書》,按土地出讓或劃撥土地價款20%征繳土地閑置費。土地使用權人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未提起行政訴訟,拒不繳納土地閑置費的,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未動工開發建設土地閑置滿2年的,各旗自然資源部門報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下達《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書》。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設有抵押權的,同時抄送相關抵押權人。土地使用權人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未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不交回土地證書的,直接公告注銷土地使用權登記和土地證書。
因司法查封無法開工建設的,自然資源部門與司法機關等協助執行單位協商處置,待查封解除后落實相關處置措施。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批而未供、閑置土地消化處置工作是貫徹落實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的一項重要舉措。各旗(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要與盟發改委、財政、自然資源、住建、工信、生態環境、稅務等部門加強對接溝通、密切配合,形成推進節約集約用地的共同責任長效機制。相關單位主要負責人要加強組織領導,親自安排部署,強化統籌協調,主動擔當作為,研究解決相關問題,推動工作落實。
(二)扎實有序推進。批而未供、閑置土地形成原因復雜,處置難度相對較大,要充分考慮處置過程中可能出現的矛盾問題,積極應對,妥善處置。同時,把握好工作重點和時間節點,扎實有序推動排查、認定、消化處置各階段工作落實到位。盟行署將適時調度工作進展,定期聽取工作情況匯報,推動解決相關問題,派出工作組開展實地檢查。盟自然資源局要發揮監督指導作用,及時全面掌握全盟批而未供、閑置土地大起底消化處置工作進展情況。
(三)嚴肅工作紀律。要以高度的責任感和堅決的態度,擔當作為,履職盡責,確保排查工作全覆蓋、不遺漏,調查認定程序規范、有理有據,處置工作依法依規、公平公正。對工作不積極、不主動,進展緩慢,推進不力,以及報送情況不及時、不準確的,將進行通報批評或約談;對不擔當、不作為、亂作為,以及弄虛作假、徇私舞弊、遮遮掩掩、壓案不查的,將依紀依法嚴肅追責問責。
(四)落實獎懲措施。將批而未供、閑置土地大起底工作任務完成情況納入旗(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的年度考核目標。盟自然資源局將按季度對閑置土地、批而未供土地消化處置情況進行監測通報。對未按要求完成年度工作任務的旗區,給予通報批評或約談,對完成年度處置任務的,給予考核加分獎勵。
附件:1.阿拉善盟批而未供、閑置土地大起底消化處置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名單
2.“十四五”期間批而未供土地消化目標任務分解表
3.“十四五”期間閑置土地處置目標任務分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