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進一步加強全盟動物疫病防控工作意見》的通知
- 發布日期:2022-05-12 14:55
- 瀏覽次數:
-
各旗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示范區管委會,盟行署各委、辦、局和直屬事業單位,中央、自治區駐盟各單位,各重點企業:
經盟行署研究同意,現將《進一步加強全盟動物疫病防控工作的意見》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2022年1月28日
進一步加強全盟動物疫病防控工作的意見
為進一步加強對動物防疫活動的管理,預防、控制、凈化、消滅動物疫病,保障公共衛生安全和人體健康,我盟結合工作實際,進一步理順職能職責、壓緊壓實責任、健全完善機制、加強隊伍建設,有力保障畜牧業高質量發展,特制定本意見。
一、明確職責任務
全盟動物疫病防控工作,要立足建立健全防疫體系,切實強化“三方”責任落實,全面提升動物疫病防控能力。
(一)嚴格落實地方政府屬地管理責任。各級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示范區管委會要對轄區內動物防疫工作實行統一領導,按照屬地管理責任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穩定基層機構隊伍,加強動物防疫隊伍建設,建立健全動物防疫體系,制定并組織實施動物疫病防治規劃。
(二)明確履行行業部門監管責任。一是各級農牧部門負責對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等活動中的動物防疫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二是各級農牧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承擔行政處罰以及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職能,查處動物防疫違法案件。三是各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及蘇木鎮綜合保障和技術推廣中心負責動物疫病的凈化、消滅和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以及病死動物、病害動物產品的無害化處理等技術工作。四是各相關部門要在各級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示范區管委會的統一領導下,加強協作、密切配合,切實落實好動物疫病防控工作各項措施。
(三)壓緊壓實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一是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要承擔動物免疫主體責任,建立免疫檔案、加施畜禽標識,保證疫病源頭可追溯。二是從事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承擔動物防疫相關主體責任,按照不同環節,對應承擔消毒、檢測、隔離、凈化、消滅以及無害化處理等主體責任。
二、落實疫情監督舉報獎勵長效機制
各級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示范區管委會要依法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規,加強動物疫病源頭防控,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調運動物及其產品等行為。跨省調運的動物及其動物產品必須從自治區政府設立的指定通道入境。建立監督舉報獎勵長效機制,鼓勵廣大人民群眾參與動物疫病防控工作,防止輸入性動物疫情發生。
三、加強基層防疫隊伍建設
(一)根據2019年出臺的《內蒙古自治區黨委辦公廳 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蘇木鄉鎮和街道改革推進基層整合審批服務執法力量的實施意見》(內黨辦發〔2019〕22號),各級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示范區管委會要將動物防疫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配備與動物防疫工作相適應的官方獸醫,配齊基層動物疫病檢疫、檢測設施設備,合理設置檢疫申報點,全力保障動物疫病檢疫工作順利有序開展。
(二)各蘇木鎮要進一步完善基層動物防疫人員選用制度,推動實施動物防疫專員特聘計劃,吸納懂業務、責任心強的人員從事嘎查村防疫員工作。通過業務技能培訓,不斷提升綜合素質,逐步建立起業務精通、政令暢通、指揮有力的組織管理體系。對動物防疫工作中涌現出的先進集體和個人要及時通報表彰。
四、保障和提高畜牧獸醫人員待遇
(一)各級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示范區管委會要對從事動物疫病預防、檢疫、監督檢查、現場處理疫情以及在工作中接觸動物疫病病原體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有毒有害保健津貼、畜牧獸醫醫療衛生津貼及工傷等相關待遇,切實保障畜牧獸醫工作人員的身心健康。
(二)各級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示范區管委會要結合工作實際,保障嘎查村動物防疫人員權益。依法為動物防疫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為因參與動物防疫工作致殘、致病、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助或者撫恤;蘇木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嘎查村防疫員參加動物疫病防治工作,提高嘎查村防疫員工資待遇,保障合理勞務報酬,使其能夠專心從事基層畜牧獸醫工作。
五、推動獸醫社會化服務有序發展
立足于強化從養殖到屠宰全鏈條獸醫衛生治理能力和服務畜牧業全產業鏈發展的需求,按照專業化、市場化、多元化的原則,強化政府部門引領帶動職能,充分發揮嘎查村防疫員、鄉村獸醫、執業獸醫在基層防疫中的作用,整合現有資源,扶持創辦動物防疫合作組織、技術服務公司等;鼓勵大型養殖業、獸藥飼料生產經營企業、高校科研院所、相關獸醫檢測機構、行業協會等依法登記的獸醫社會化服務組織,發展壯大獸醫社會化服務力量,創建供給充足、靈活多樣的服務方式,構建主體多元、覆蓋全面、服務專業、機制長效、運轉高效的獸醫服務發展新格局,保障畜牧業高質量發展,全面推進鄉村振興。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原《阿拉善盟行政公署關于進一步加強全盟動物疫病防控工作的意見》(阿署發〔2016〕29號)同時廢止。
政策解讀:《進一步加強全盟動物疫病防控工作的意見》解讀
信息來源:阿拉善盟行政公署辦公室
關于印發《進一步加強全盟動物疫病防控工作意見》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22-05-12 14:55
- 來源:阿拉善盟行政公署辦公室
各旗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示范區管委會,盟行署各委、辦、局和直屬事業單位,中央、自治區駐盟各單位,各重點企業:
經盟行署研究同意,現將《進一步加強全盟動物疫病防控工作的意見》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2022年1月28日
進一步加強全盟動物疫病防控工作的意見
為進一步加強對動物防疫活動的管理,預防、控制、凈化、消滅動物疫病,保障公共衛生安全和人體健康,我盟結合工作實際,進一步理順職能職責、壓緊壓實責任、健全完善機制、加強隊伍建設,有力保障畜牧業高質量發展,特制定本意見。
一、明確職責任務
全盟動物疫病防控工作,要立足建立健全防疫體系,切實強化“三方”責任落實,全面提升動物疫病防控能力。
(一)嚴格落實地方政府屬地管理責任。各級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示范區管委會要對轄區內動物防疫工作實行統一領導,按照屬地管理責任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穩定基層機構隊伍,加強動物防疫隊伍建設,建立健全動物防疫體系,制定并組織實施動物疫病防治規劃。
(二)明確履行行業部門監管責任。一是各級農牧部門負責對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等活動中的動物防疫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二是各級農牧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承擔行政處罰以及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職能,查處動物防疫違法案件。三是各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及蘇木鎮綜合保障和技術推廣中心負責動物疫病的凈化、消滅和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以及病死動物、病害動物產品的無害化處理等技術工作。四是各相關部門要在各級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示范區管委會的統一領導下,加強協作、密切配合,切實落實好動物疫病防控工作各項措施。
(三)壓緊壓實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一是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要承擔動物免疫主體責任,建立免疫檔案、加施畜禽標識,保證疫病源頭可追溯。二是從事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承擔動物防疫相關主體責任,按照不同環節,對應承擔消毒、檢測、隔離、凈化、消滅以及無害化處理等主體責任。
二、落實疫情監督舉報獎勵長效機制
各級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示范區管委會要依法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規,加強動物疫病源頭防控,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調運動物及其產品等行為。跨省調運的動物及其動物產品必須從自治區政府設立的指定通道入境。建立監督舉報獎勵長效機制,鼓勵廣大人民群眾參與動物疫病防控工作,防止輸入性動物疫情發生。
三、加強基層防疫隊伍建設
(一)根據2019年出臺的《內蒙古自治區黨委辦公廳 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蘇木鄉鎮和街道改革推進基層整合審批服務執法力量的實施意見》(內黨辦發〔2019〕22號),各級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示范區管委會要將動物防疫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配備與動物防疫工作相適應的官方獸醫,配齊基層動物疫病檢疫、檢測設施設備,合理設置檢疫申報點,全力保障動物疫病檢疫工作順利有序開展。
(二)各蘇木鎮要進一步完善基層動物防疫人員選用制度,推動實施動物防疫專員特聘計劃,吸納懂業務、責任心強的人員從事嘎查村防疫員工作。通過業務技能培訓,不斷提升綜合素質,逐步建立起業務精通、政令暢通、指揮有力的組織管理體系。對動物防疫工作中涌現出的先進集體和個人要及時通報表彰。
四、保障和提高畜牧獸醫人員待遇
(一)各級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示范區管委會要對從事動物疫病預防、檢疫、監督檢查、現場處理疫情以及在工作中接觸動物疫病病原體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有毒有害保健津貼、畜牧獸醫醫療衛生津貼及工傷等相關待遇,切實保障畜牧獸醫工作人員的身心健康。
(二)各級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示范區管委會要結合工作實際,保障嘎查村動物防疫人員權益。依法為動物防疫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為因參與動物防疫工作致殘、致病、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助或者撫恤;蘇木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嘎查村防疫員參加動物疫病防治工作,提高嘎查村防疫員工資待遇,保障合理勞務報酬,使其能夠專心從事基層畜牧獸醫工作。
五、推動獸醫社會化服務有序發展
立足于強化從養殖到屠宰全鏈條獸醫衛生治理能力和服務畜牧業全產業鏈發展的需求,按照專業化、市場化、多元化的原則,強化政府部門引領帶動職能,充分發揮嘎查村防疫員、鄉村獸醫、執業獸醫在基層防疫中的作用,整合現有資源,扶持創辦動物防疫合作組織、技術服務公司等;鼓勵大型養殖業、獸藥飼料生產經營企業、高校科研院所、相關獸醫檢測機構、行業協會等依法登記的獸醫社會化服務組織,發展壯大獸醫社會化服務力量,創建供給充足、靈活多樣的服務方式,構建主體多元、覆蓋全面、服務專業、機制長效、運轉高效的獸醫服務發展新格局,保障畜牧業高質量發展,全面推進鄉村振興。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原《阿拉善盟行政公署關于進一步加強全盟動物疫病防控工作的意見》(阿署發〔2016〕29號)同時廢止。
政策解讀:《進一步加強全盟動物疫病防控工作的意見》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