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行政公署辦公室關于印發《阿拉善盟食品藥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的通知
阿署辦發〔2022〕40號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辦公室
關于印發《阿拉善盟食品藥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的通知
各旗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示范區管委會,盟行署各委、辦、局和直屬事業單位,中央、自治區駐盟各單位,各重點企業:
經盟行署同意,現將《阿拉善盟食品藥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2年6月23日
阿拉善盟食品藥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藥品安全的決策部署以及自治區黨委、政府和盟委、行署有關食品藥品安全工作要求,推進實施國家食品安全戰略,加快完善食品藥品安全治理體系,強化各旗(區)政府(管委會)和盟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盟食藥安委)各成員單位組織領導和監督管理責任,不斷提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的通知》《內蒙古自治區食品藥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于盟行政公署對各旗(區)政府(管委會)、盟食藥安委各成員單位食品藥品(含化妝品、醫療器械,下同)安全工作的評議考核。
盟食藥安委各成員單位根據職責分工,對各旗(區)政府(管委會)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條 評議考核工作在盟行政公署領導下,由盟食藥安委統籌協調,盟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盟食藥安辦)會同盟食藥安委相關成員單位具體組織實施。
盟食藥安辦每年根據自治區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食品安全考核內容和自治區藥監局藥品安全考核內容,結合年度食品藥品安全重點工作,及時組織相關部門制定本年度評議考核方案及實施細則,明確年度評議考核重點。
第三條 評議考核工作堅持目標導向、問題導向和結果導向,遵循客觀公正、突出重點、獎懲分明、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 將食品藥品安全工作納入旗(區)政府(管委會)年度實績考核體系,科學設置考核內容,動態調整權重分值。
第五條 食品藥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的主要內容:
(一)對各旗(區)政府(管委會)評議考核主要包括: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食品藥品安全工作的重大決策部署以及自治區黨委、政府和盟委、行署相關工作要求情況,食品藥品安全工作措施落實情況,年度食品藥品安全重點工作安排完成情況和食品藥品安全狀況等。重點對食品藥品安全組織領導、監督管理、能力建設、保障水平等責任落實情況進行評議考核。
(二)對盟食藥安委各成員單位的評議考核主要包括: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食品藥品安全工作重大決策部署和自治區黨委、政府和盟委、行署相關工作要求情況,協調聯動開展食品藥品安全相關工作,共享食品藥品安全共治信息,組織指導各旗(區)政府(管委會)落實食品藥品安全重點工作任務等情況。
具體考核指標和分值在年度食品、藥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方案及細則中體現,并根據年度食品、藥品安全重點工作進行調整。
第六條 評議考核采取平時監控與年終考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并按以下程序組織實施:
(一)制定方案。盟食藥安辦每年組織制定年度評議考核方案、細則并組織實施。
(二)自查自評。各旗(區)政府(管委會)及盟食藥安委各成員單位于每年12月底前,按照盟食藥安辦組織制定的年度評議考核方案完成自查自評,對本年度食品、藥品安全工作情況進行全面總結,提交自查報告及評議考核相關佐證材料。
(三)實地檢查。盟食藥安辦根據實際情況,會同相關部門組成考核工作組,依據評議考核方案及其細則,對各旗(區)政府(管委會)年度食品、藥品安全工作開展情況,采取聽取匯報、核查資料、明察暗訪等方式進行實地檢查,形成實地檢查報告。
(四)部門評審。盟食藥安委成員單位按照年度評議考核方案及其細則,結合日常監督檢查情況,對自評報告中相關內容進行考核評審,形成評審意見,報盟食藥安辦。相關部門對指標評審結果的公平性、公正性、準確性負責。
盟食藥安辦對盟食藥安委各成員單位評議考核佐證材料逐項進行綜合評審,形成最終得分,經盟食藥安委會審定后通報各成員單位。
(五)綜合評價。盟食藥安辦對盟食藥安委會各成員單位的評審意見及實地檢查情況等進行匯總,作出綜合評價,形成評議考核報告,經盟食藥安委會審定后通報各旗(區)政府(管委會)。
第七條 評議考核采取評分法,基準分為100分。評議考核結果分為A、B、C三個等級。A級在同類被評議考核旗(區)、單位中不超過1/2,其余旗(區)、單位為B級或C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評議考核等級為C級:
(一)旗(區)政府(管委會)食品藥品安全工作年度評議考核等級為C級的情形:
1.本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或者連續發生較大食品藥品安全事故的。
2.對發生在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未及時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開展有效處置,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重大損失的。
3.對發生在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藥品安全事件未能有效應對輿情,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4.對本行政區域內涉及多環節的區域性食品藥品安全問題,未及時組織整治,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重大損失的。
5.各旗(區)政府(管委會)或其相關部門隱瞞、謊報、緩報食品藥品安全事故的。
(二)盟食藥安委各成員單位食品藥品安全工作年度評議考核等級為C級的情形:
1.接到食品藥品安全事故報告未及時處理,造成事故擴大或者蔓延的。
2.經食品藥品安全風險評估或者抽樣監測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和藥品、化妝品、醫療器械不安全結論后,未及時采取相應措施,造成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或者產生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3.其他不履行食品藥品安全工作職責,導致發生重大食品藥品安全事故的。
第八條 評議考核結果作為對旗(區)政府(管委會)、部門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進行綜合考核評價與實行獎懲的重要參考;評議考核中發現需要問責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進行問責,涉及違紀、職務違法的問題線索移交紀檢監察機關。
對評議考核結果為A級的旗(區)政府(管委會)及盟直相關部門,予以通報表揚;對在食品藥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自治區和盟內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對評議考核結果為C級的旗(區)政府(管委會)和盟直相關部門,由盟食藥安委委托盟食藥安辦,會同相關部門約談該旗(區)政府(管委會)有關負責人,必要時由盟行署領導同志約談該旗(區)政府(管委會)及盟直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該旗(區)政府(管委會)、部門有關領導干部不得參加年度評獎、授予榮譽稱號等。
各旗(區)政府(管委會)應在考核結果通報后一個月內,向盟食藥安委會作出書面報告,對通報的問題提出整改措施與時限,并抄送盟食藥安辦。
第九條 盟食藥安委對在食品藥品安全工作年度評議考核中弄虛作假的旗(區)政府(管委會)、部門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阿拉善盟行政公署辦公廳關于印發阿拉善盟食品藥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的通知》(阿署辦發〔2016〕17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