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行政公署辦公室關于印發《阿拉善盟進一步加強政務誠信建設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阿署辦發〔2022〕39號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辦公室
關于印發《阿拉善盟進一步加強政務誠信建設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各旗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示范區管委會,盟行署各委、辦、局:
為進一步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政務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76號)和《內蒙古自治區加強政務誠信建設的實施方案》(內政發〔2021〕12號)精神,全面貫徹《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22號)《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自治區以更優營商環境服務市場主體行動方案的通知》等法規政策,進一步優化我盟政務誠信建設,充分發揮政府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的表率作用,提高全盟社會治理能力和政府公信力,結合實際,對《阿拉善盟進一步加強政務誠信建設工作分工方案》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2年6月23日
阿拉善盟進一步加強政務誠信建設工作分工方案
一、總體要求
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自治區決策部署和盟委、行署工作要求,充分認識政務誠信建設的重要意義,將堅持依法行政、陽光行政作為推進政務誠信建設的重要手段,不斷提高政府行政效率,提升政府公信力;將建立政務領域失信記錄和實施失信懲戒措施作為推進政務誠信建設的重要抓手,強化日常監管和督導考評,不斷提升政府誠信行政水平和公務員隊伍誠信履職意識;將危害群眾利益、損害市場公平等政務失信行為作為治理重點,建立健全滿足我盟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生產生活需求的政務誠信體系。
二、工作任務
(一)提高政務主體誠信水平
1.堅持依法行政。完善并落實好權力清單、責任清單、中介服務事項清單、中介服務收費目錄清單、公共服務事項清單、證明事項清單、隨機抽查事項清單、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清單等“八張清單”,全面推行清單管理,規范權力運行。嚴格落實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將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決策的必經程序,認真執行,做出涉及重大利益調整以及對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權利義務有較大影響的行政決策前,應舉行聽證會。(責任單位:盟政務服務局、司法局、市場監管局、財政局)
2.推進政務公開。依法依規落實行政決策、執行、管理、服務和結果等方面的政務信息公開制度,保障人民群眾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適時公開與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以及容易滋生腐敗的重點領域、重要崗位和關鍵環節的權力運行情況,全程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監督。(責任單位:盟政務服務局、司法局,各旗(區)、各部門)
3.加強公正監管。進一步完善“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制度和工作機制,推動日常監管“雙隨機、一公開”全覆蓋。建立健全貫穿市場主體全生命周期,銜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監管環節的新型監管機制,不斷提升公正監管的能力和水平。(責任單位:盟市場監管局,各旗(區)、各部門)
4.提升服務能力。按照“放管服”改革的總體要求,進一步精簡和優化行政流程,繼續清理、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事項,提高放權的協同性、聯動性。推行網上服務、并聯服務和服務質量公開承諾等措施,不斷提高行政效率和水平。(責任單位:盟政務服務局,各旗(區)、各部門)打造阿拉善盟政務服務“一張網”,持續推進政務信息共享,推行網上服務、并聯服務和服務質量公開承諾等措施。提升政務服務大廳“一站式”服務功能,推動政務服務事項“應進必進”,推動政務服務大廳與政務服務網絡、平臺全面對接融合。(責任單位:盟政務服務局、大數據中心、市場監管局)全面推廣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依法依規建立告知承諾信息歸集和推送工作機制,不斷提高行政審批效率和水平。(責任單位:盟司法局)
5.進一步規范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根據《內蒙古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管理服務實施細則》,統一制度規則和服務標準,完善交易機制,創新交易方式,強化信用管理。(責任單位:盟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二)建立健全政務信用管理體系
1.加強誠信教育。將信用建設納入公職人員培訓和進修課程,加強公職人員信用知識學習,提升公職人員信用意識。編制印發公職人員誠信手冊,深入開展公職人員誠信、守法和道德教育。(責任單位:盟委組織部、盟人社局)
2.建立健全政務失信記錄。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公職人員在履職過程中,因違法違規、失信違約被司法判決、行政處罰、紀律處分、問責處理等信息,納入政務失信記錄。(責任單位:盟委組織部、盟人社局)保障合法權益。配合自治區完善行政事業單位及公職人員信用信息異議、投訴和糾錯、修復機制,保障公職人員合法權益。(責任單位:盟發改委,各旗(區)、各部門)
3.嚴格“雙公示”歸集工作。要嚴格按照國家“雙公示”數據標準填報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各旗區、各部門自然人和其他主體的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信息統一通過阿拉善盟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臺“雙公示”系統進行數據錄入;涉企“雙公示”信息由各級各部門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部門協同監管平臺-內蒙古)歸集。(責任單位:盟發改委、盟市場監管局,各旗(區)、各部門)
4.建立政務失信記錄報送機制。各級監察、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在符合法定程序和條件時,按要求向本級社會信用信息平臺報送本單位掌握的政務失信信息,為信息的跨部門共享應用創造條件。(責任單位:盟紀委監委、盟委組織部、盟中級人民法院、檢察分院、盟人社局)
5.做好公共信用信息歸集工作。落實《內蒙古自治區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規定,全面歸集阿拉善盟各級行政事業單位及公職人員的基礎信息、增信信息、一般失信信息、嚴重失信信息、風險提示信息等五類公共信用信息。(責任單位:盟發改委、盟大數據中心)提升政務誠信信息歸集質量。落實自治區政務失信行為認定清單和認定標準,依法依規開展信息共享,推進失信懲戒。(責任單位:盟發改委、盟紀委監委、盟中級人民法院、盟審計局、財政局、大數據中心)各級行政事業單位應配合及時報送本部門及其公職人員的信用信息,實現包括政務信用信息在內的公共信用信息的全量歸集和資源共享;嚴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有關規定,確保信用信息歸集和應用安全。(責任單位:各旗(區)、各部門)
6.加強守信激勵機制。在公職人員考試錄用、調任選任、評優評先、崗位晉升以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資格審定等工作中建立信用核查制度,對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部門及公職人員,應根據失信行為依法依規實施相應約束措施。(責任單位:盟委組織部、盟人社局)在作出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許可、市場準入、資質審查、證券發行、資金扶持,以及其他行政管理決策前,應當通過阿拉善盟社會信用信息平臺或“信用中國(內蒙古阿拉善)”網站等渠道查詢各級行政企事業單位的信用記錄,并根據相關規定對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單位采取約束措施。(責任單位:各旗(區)、各部門)
7.建立健全失信懲戒機制。對存在失信行為的政府部門和公務員,視失信情況,依規取消參加各類榮譽評選資格,并予以公開通報批評,對造成政務失信行為的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依法依規追究責任。(責任單位:盟委組織部,各旗區)
8.鼓勵各旗區、各部門開展政務誠信示范創建。支持具備條件的部門、旗區積極申請政務誠信建設方面的示范創新試點,積極開展先行先試工作,探索政務誠信建設新經驗、新路徑,在全盟范圍內推廣實施。大力培育宣傳政務誠信建設先進典型部門和人物,總結推廣先進經驗,發揮示范帶動作用。全面推行各行業各領域“信易貸、信易游、信易行、信易租”等“信易+”服務。(責任單位:盟直各相關部門)
(三)推進重點領域政務誠信建設
在作出政府采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招標投標、招商引資等與市場主體關聯的行政決策前,應當合理確定需求,確保規模適度;科學制定規則、流程和有關標準,明確各方責任義務,避免違約糾紛;要嚴格落實事前信用評價體系及信用核查工作,建立各自領域誠信檔案和獎懲機制,通過“信用阿拉善”網站報送相關信息并依法依規向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公開。(責任單位:盟財政局、盟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盟商務局、盟投資促進中心、盟發改委,各相關部門)完善政府債務管理制度,扎實開展政府債務化解工作;強化各級行政事業單位財務預算約束,健全財務監管體系,建立財務風險評估、預警機制和應急處置機制。(責任單位:盟財政局、盟工信局)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變政府承諾和合同約定的,要嚴格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并對企業和投資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依法予以賠償。(責任單位:盟直各相關部門)全面清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拖欠民營企業、中小企業賬款,對惡意拖欠、久拖不還、打擊報復等典型案例進行嚴肅處理并公開曝光。(責任單位:盟工信局、盟財政局)對列入失信被執行人的各級行政事業單位及公職人員,建立信用聯合懲戒協同工作機制,依法依規落實相關懲戒措施,并督促其履行法律義務,推動案件的有效化解執行。(責任單位:盟直各相關部門)依法公正處理因政府失信行為對社會主體造成損失的案(事)件,切實維護社會主體的合法權益。做好因政府失信行為對社會主體造成損失信訪事項的交轉辦和協調督辦工作。(責任單位:盟中級人民法院、盟信訪局)
(四)建立考評機制和監督體系
1.建立政務誠信專項督導機制。要定期對各旗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和盟直各部門進行政務誠信監督檢查,實施政務誠信考核評價,考評結果作為績效考核的重要參考。要聚焦政務誠信建設重點、難點問題,督促各地區各部門積極整改,不斷提升政務誠信水平。(責任單位:盟委組織部、盟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
2.建立橫向政務誠信監督機制。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要依法接受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并定期向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政協通報政務誠信建設推進情況。(責任單位:人大阿盟工委辦公室、盟政協辦公室,各旗區)
3.建立政務誠信社會監督機制。充分發揮“12345”“12388”等行政投訴熱線以及網站、公眾號、APP等現有投訴舉報平臺作用,進一步拓寬政務失信問題線索的獲取渠道,加大對政務失信行為的監督治理力度。(責任單位:各旗(區)、各部門)加大對政務失信典型案例的通報曝光力度,發揮警示教育作用。從嚴落實主體責任,對存在“新官不理舊賬”、違約毀約、惡意競爭、欺商騙企、設租尋租、盲目招商、違規舉債、拖延審計、惡意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等失信行為的,以及因重大政策執行不力、決策失誤、濫用職權、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責任單位:盟紀委監委、中級人民法院)充分發揮社會輿論監督作用,暢通民生熱線、民心網等民意訴求渠道,各部門要建立健全投訴舉報制度;報紙、電視、廣播、網絡等媒體要加大對政務誠信和失信行為的報道,形成強大的社會輿論監督。(責任單位:盟直各相關部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基礎建設。各旗區、各部門要加強政務誠信建設的基礎性保障,統籌安排好人力、物力、財力,協調解決政務誠信建設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明確責任單位、壓實工作任務,健全財政保障機制,扎實有效推進工作。
(二)強化責任落實。盟行署統籌協調全盟政務誠信建設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盟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政務信用信息的歸集和共享。各旗區、各部門要切實加強對政務誠信建設工作的組織領導,結合各自職能和責任分工,研究制定具體實施細則,確保工作落實到位。
(三)加大宣傳引導力度。各旗區、各部門要采取積極措施,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大力宣傳、及時報道政務誠信建設工作開展情況,總結推廣好做法、好經驗,營造全社會關心、支持、參與政務誠信體系建設工作的良好氛圍。
本修訂方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阿拉善盟行政公署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務誠信建設工作分工方案》(阿署辦發〔2021〕3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