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行政公署辦公室關于印發《進一步加強阿拉善盟沙漠旅游活動管理指導意見》的通知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辦公室關于印發《進一步加強阿拉善盟沙漠旅游活動管理指導意見》的通知
阿署辦發〔2024〕4號
各旗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示范區管委會,盟行署各委、辦、局,各重點企業、事業單位:
經盟行署同意,現將《進一步加強阿拉善盟沙漠旅游活動管理指導意見》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2024年1月18日
關于進一步加強阿拉善盟沙漠旅游活動管理指導意見
為規范阿拉善盟境內沙漠區域旅游市場秩序,促進沙漠旅游活動安全、有序和健康發展,有效保護沙漠環境,建立健全沙漠旅游活動綜合監管機制,保障沙漠旅游活動經營者、組織者和旅游者的合法權益,提升旅游服務質量和滿意度,推進沙漠旅游業持續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旅游市場綜合監管的意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對內蒙古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牢牢把握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這一主線,聚焦聚力辦好習近平總書記交給內蒙古的“五大任務”和全方位建設模范自治區兩件大事,準確把握新發展階段,深入貫徹新發展理念,把沙漠旅游培育成為阿拉善盟科學發展、轉型發展的重要經濟增長極。堅定不移走以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為導向的高質量發展新路子,全力推進沙漠旅游活動制度化規范化管理。
(二)基本原則
1.堅持生態優先,合理利用。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牢牢守住生態底線,增強生態文明意識,合理利用沙漠資源,推動生態旅游發展。
2.堅持系統觀念,筑牢防線。牢固樹立安全意識,切實做好防范化解沙漠旅游安全風險工作,充分認識沙漠旅游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將安全生產貫徹到工作各環節。
3.堅持部門聯動,形成合力。明確各有關部門職能,建立聯動工作機制,厘清各部門職責邊界,推動行業主管部門落實主體責任,構建權責明晰、高效運行的工作格局。
4.堅持文明旅游,便民高效。優化流程、提高效率,提升沙漠旅游活動監管質效,創造良好沙漠旅游市場發展環境,提升群眾滿意度。
(三)工作目標
以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為高質量發展總體要求,進一步加強阿拉善盟境內沙漠旅游活動管理,解決沙漠旅游活動監管的深層次問題,建立有效監管機制,提升旅游服務質量,優化旅游發展環境,推進沙漠旅游活動管理規范有序發展。
二、工作任務
(一)嚴格落實沙漠旅游活動監管職責
沙漠旅游活動堅持旗(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屬地管理原則,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密切協調配合,合力推進沙漠旅游活動監管工作扎實有序開展。
1.文化和旅游部門:負責沙漠旅游活動文明旅游宣傳,加大對不文明旅游行為治理力度;組織執法部門對沙漠旅游活動實施監督檢查,查處旅行社和導游的違法違規行為,監督指導沙漠旅游活動中旅行社、A級旅游景區、等級民宿、星級鄉村(牧區)旅游接待戶、C級以上自駕車營地等提升旅游服務質量;落實文化旅游市場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行業監管職責。
2.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沙漠旅游活動經營主體的登記注冊工作;負責對沙漠旅游活動區域內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負責對沙漠旅游活動區域內價格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引導經營者加強價格自律、明碼標價,規范價格行為;及時調解、查處市場監管領域消費投訴舉報;做好大型游樂設施、鍋爐、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不正當競爭行為、虛假廣告、消費欺詐行為、假冒偽劣產品。
3.公安部門:負責督促沙漠旅游活動舉辦方履行大型群眾性活動依法嚴格執行報備審批手續,科學開展活動安全風險評估,及時處理各類安全隱患;配合交通部門提前研判旅游旺季沙漠旅游活動區域內黑色路面及周邊道路交通流量;協助加大交通運輸、市場監管、文化和旅游部門在我盟境內注冊的旅游包車、營運客車及其所屬企業和駕駛人的源頭準入及監管工作;對旅游活動期間的道路交通秩序加強管理,強化日常道路旅游運輸安全監管,嚴格把好證照關,依法查處旅游客運車輛超速、超員、疲勞駕駛及非法改裝車、報廢車再使用等交通違法行為。
4.自然資源部門:負責沙漠旅游活動涉及土地要素保障,依法依規辦理土地規劃、報批、供應等審批手續,加強用地監管,嚴厲打擊違法用地行為;聯合氣象部門開展沙漠旅游活動區域地質災害預警預報;配合應急管理部門開展突發地質災害處置工作。
5.林草部門:負責監管沙漠旅游活動區域內違法占用、毀壞林地(濕地)、草場等破壞資源行為;編制和持續完成防沙治沙、自然保護區等規劃,加強沙漠旅游活動區域的有效保護和合理開發,督促沙漠旅游活動經營主體履行防沙治沙責任和義務,依法保護自然環境、地質遺跡資源和古樹名木。
6.交通運輸部門:負責打擊未取得道路客運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行為;查處客運包車未持有效包車客運標志牌進行經營的行為;查處旅游包車不按照包車客運標志牌載明事項運行、招攬包車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車的行為;查處旅游包車線路兩端均不在車籍所在地的行為。
7.人社部門:負責對沙漠旅游活動中從業人員和旅游者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并頒發等級證書或專項職業能力證書;負責用人企業工傷事故調查、認定和鑒定,指導監督沙漠旅游活動中勞動和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規范勞動用工;協調從業者維權,開展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8.發改部門:負責制定或調整沙漠旅游活動區域內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景點門票、配套服務設施停車收費及景區內交通運輸服務價格。
9.農牧部門:負責沙漠旅游活動區域內農牧區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調解,農畜產品質量安全、動物防疫等方面的監督管理;負責農牧業管理范圍內相關問題的投訴處理和案件查處。
10.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協調應急救援隊伍為旅游者提供救援,配合有關部門對沙漠旅游活動開展安全隱患排查與整治;協調督促行業主管部門做好沙漠旅游活動安全工作,依法對生產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11.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監督沙漠旅游活動區域及周邊生態環境;負責對沙漠旅游活動中涉及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信訪舉報處理和案件查處。
12.商務部門:負責沙漠旅游經營活動中涉及商貿服務業(含餐飲業、住宿業等)的行業監管工作。
13.消防部門:負責協助行業主管部門對沙漠旅游活動進行消防安全監管工作,督促經營者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規程并開展演練;協助行業主管部門對經營者進行消防教育培訓,普及消防知識。
14.教體部門:負責沙漠旅游活動中體育項目規程、方案和應急預案的審核,執行沙漠旅游活動中體育經營活動報備、管理和從業人員條件核實;負責安全有序開展沙漠研學活動,加強安全管理和風險研判,建立健全安全責任體系;負責對沙漠旅游活動中體育經營活動投訴的協調溝通和處理。
15.司法部門:負責依法受理對各有關部門處理涉及沙漠旅游活動案件中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或適用法律事宜進行指導。
16.氣象部門:負責發布旅游氣象服務專報、重要天氣預報、短時臨近預報及預警信息,最大程度減輕或緩解沙塵、雨、雪、冰雹等天氣對沙漠旅游活動造成的不利影響。
17.網信、住建、衛健、稅務等其他相關部門:負責本部門職責和管轄范圍內相關問題的投訴處理和案件查處。
(二)加大行業監督管理力度
提高沙漠旅游市場監管能力,提升旅游服務標準化水平,健全投訴處理機制,建立社會信用體系,構建良好市場秩序,提高游客滿意度,避免發生重大沙漠旅游活動安全生產責任事故或重大投訴、負面輿情、主體失信等市場秩序問題。
1.加強沙漠旅游活動管理。旗(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管理辦法,加強對沙漠旅游活動經營者、組織者、旅游者的管理,將旅游應急管理納入政府應急管理體系,制定專項應急預案,建立旅游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落實應急救援保障措施。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嚴格落實沙漠旅游活動的監管責任,建立旅游違法行為查處信息共享機制,對需要跨部門聯合查處的違法行為進行督辦,對違法違規的經營者、組織者認定為失信主體,實行信用分級分類監管,保證監督力度和信息公開有效化、透明化。
2.審核沙漠旅游服務資質。旗(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立足區域特點,整合發揮資源優勢,嚴格設定沙漠旅游線路及區域范圍,針對不同游客需求,設置高、中、低體驗性旅游線路,以滿足游客的具體需求。旗(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組織各相關部門聯合開展沙漠旅游活動培訓,從業人員通過培訓取得從業認證后方可開展沙漠旅游服務活動,旅游者通過培訓取得認證后方可自主開展沙漠自駕游活動。旗(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健全報備機制并向社會公布方式和流程。經營者、組織者、旅游者開展沙漠旅游活動前需履行報備程序,獲得許可后開展沙漠旅游活動。
3.建立協調聯動監管機制。由旗(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建立沙漠旅游活動聯席會議機制,研究沙漠旅游活動監管工作,制定綜合監管責任清單,加強事前規劃監管、事中審批準入、事后執法檢查全過程監管,形成監管合力。解決擾亂沙漠旅游活動市場秩序、侵害旅游者權益等突出問題,營造放心舒心的旅游消費環境,全面提升旅游服務質量。
4.打擊非法沙漠旅游活動。堅決杜絕未經許可擅自開展沙漠旅游活動,各旗(區)文旅主管部門要加強與相關執法部門溝通協調,對未經許可擅自開展沙漠旅游活動的旅行社及個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內蒙古自治區基本草原保護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予以相應處罰,營造安全有序的沙漠旅游環境。
5.強化文明旅游宣傳引導。旗(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加大沙漠旅游活動培訓和科普宣傳力度,引導沙漠旅游活動主體樹立文明旅游理念,切實增強保護沙漠環境的意識,遵守沙漠旅游活動管理規定,尊重地方習俗,增強風險防范意識,理性消費、合法維權。加大對不文明行為治理力度,以文明旅游為抓手,開展文明旅游公約,加強和創新行業管理,提供優質旅游服務,及時曝光沙漠旅游活動不文明行為,營造文明旅游社會氛圍。
(三)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沙漠旅游活動市場主體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主動規范經營服務行為,履行好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責任,及時消除風險隱患,切實保障旅游者合法權益,維護安全平穩、文明有序的市場環境。
1.壓實市場主體規范經營責任。對依托沙漠資源開展經營活動的旅行社、A級旅游景區、等級民宿、星級鄉村(牧區)旅游接待戶、C級以上自駕車營地等旅游市場經營主體的服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旅行社條例》《旅游景區質量等級評定管理辦法》《旅游民宿基本要求與評價》《內蒙古自治區鄉村(牧區)旅游接待戶星級評定管理辦法》《內蒙古自治區旅游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執行。
2.加強沙漠旅游活動安全管理。沙漠旅游活動的經營者、組織者、旅游者是活動安全第一責任人,負責開展安全管理各項工作,遵守相應的安全法律法規。經營者、組織者應制定旅游安全應急預案并開展旅游安全應急演練,配備必要的旅游安全設施設備,妥善應對突發事件。沙漠旅游活動過程中發生旅游者人身、財產受到損害時,活動經營者、組織者應及時向對口部門報告,并采取有效救護及其他相應措施,保障旅游者旅游安全。
3.強化沙漠旅游活動安全保障。沙漠旅游活動的經營者、組織者應評估所開展項目或活動的風險狀況,預先購買財產險、意外傷害險等保險,并進行風險告知,保障旅游者人身安全。旅游者應預先購買旅游保險或救援清單,有效減輕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等風險后果。
三、保障措施
為確保沙漠旅游活動管理有序推進,建立齊抓共管、共同推進的工作機制,從組織領導、普法教育、社會監督等方面做好各項保障工作。
(一)強化組織領導,加大落實力度
旗(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各有關部門按照“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原則和部門職責,加強組織領導,抓好各項工作任務的落實,確保取得實效。旗(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各有關部門暢通聯動渠道,通過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常態化開展檢查、排查發現問題、限期整改落實等形式,切實落實聯動機制,確保沙漠旅游活動管理取得實效。
(二)加強教育宣傳,增強法治意識
旗(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各有關部門要加強《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內蒙古自治區旅游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加強對行業主管人員和執法人員的執法培訓,加大對從業人員依法經營的培訓力度,使其準確把握法律法規主要內容,教育和引導廣大旅游者理性消費、文明出游,牢固樹立依法興旅、依法治旅的觀念和意識。
(三)發揮社會監督,提升服務質量
依托電話信箱、微信公眾號等舉報渠道,鼓勵社會各界積極提供各類沙漠旅游活動違法違規行為的線索,充分發揮社會層面的監督作用,做好意見收集和反饋處理等工作。強化媒體的輿論監督,適時在本地媒體、網站公布沙漠旅游活動專項治理工作開展情況,自覺接受社會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