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行政公署辦公室關于調整《阿拉善盟基本養老服務清單》的通知
阿署辦發〔2024〕53號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辦公室
關于調整《阿拉善盟基本養老服務清單》的通知
各旗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示范區管委會,盟行署各委、辦、局和直屬事業單位,中央、自治區駐盟各單位,各重點企業:
根據民政部、財政部等11部委聯合印發的《積極發展老年助餐服務行動方案》(民發〔2023〕58號)和內蒙古自治區民政廳、財政廳等12廳局聯合印發的《內蒙古自治區積極發展老年助餐服務行動實施方案》(內民發〔2024〕11號)要求,經盟行署同意,把“老年助餐服務”納入《阿拉善盟基本養老服務清單》,基本養老服務清單由25項增加到26項,現將調整后的《阿拉善盟基本養老服務清單》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2024年10月9日
阿拉善盟基本養老服務清單
序號 | 服務項目 | 服務對象 | 服務內容及標準 | 服務 類型 | 政策依據 |
1 |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 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且符合享受待遇條件的人員 | 按時足額發放基本養老金,不得拖欠。 | 物質幫助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21〕48號)、《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自治區貫徹落實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工作方案的通知》(內政辦發〔2022〕35號)。 |
2 | 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 待遇 | 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且符合享受待遇條件的人員 | 按時足額發放基本養老金,不得拖欠。 | 物質幫助 | 《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的通知》(內政辦發〔2015〕127號)。 |
3 |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 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老年人 | 為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老年人按時足額發放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基礎養老金按照當地確定的標準發放,在此基礎上,對年滿70周歲至79周歲的另增加20元,年滿80周歲及以上的另增加30元。 | 物質幫助 |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內政發〔2015〕21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確定和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8〕21號)。 |
4 | 老年人能力綜合評估 | 65周歲及以上老年人 | 為65周歲及以上老年人提供能力綜合評估,其中特殊困難老年人能力綜合評估費用由各級政府承擔,做好老年人能力綜合評估與健康狀況評估的銜接。 | 照護服務 | 《國家基本公共服務標準(2021年版)》、《內蒙古自治區基本公共服務實施標準(2021年版)》、《內蒙古自治區養老服務條例》、《關于做好特殊困難老年人能力評估工作的通知》(內民政辦字〔2022〕63號)。 |
5 | 高齡津貼 | 8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 | 凡具有內蒙古自治區戶籍、年齡在80周歲(含80周歲)至99周歲的老年人,均可按規定每人每月領取100元高齡津貼。百歲以上老年人按規定每人每月領取600元高齡津貼。 | 物質幫助 | 《內蒙古自治區黨委辦公廳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迎接重陽節關愛老年人工作的通知》(內黨辦發電〔2016〕20號)、《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增加城鄉居民收入幾項惠民政策的通知》(內政發〔2017〕53號)、《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民政廳關于印發高齡津貼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內財社﹝2019﹞4號)、《中共阿拉善盟委辦公廳 阿拉善盟行署辦公廳關于2011年為民辦二十件實事的通知》(阿黨辦發〔2011〕13號)。 |
6 | 經濟困難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 | 經濟困難老年人(目前為70—79周歲城鄉低保老年人) | 每人每月50元,補貼資金由各級財政分級承擔。 | 物質幫助 | 《國家基本公共服務標準(2021年版)》、《內蒙古自治區基本公共服務實施標準(2021年版)》、《內蒙古自治區養老服務條例》、《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民政廳關于下達經濟困難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資金的通知》(內財社〔2011〕906號)。 |
7 | 特殊困難老年人居家適老化改造 | 納入分散供養特困人員范圍的高齡、失能、殘疾老年人家庭,以及城鄉低保對象中的高齡、失能、留守、空巢、殘疾老年人家庭和計劃生育特殊家庭 | 依據現行政策法規和相關標準規范,圍繞《老年人居家適老化改造項目和老年用品配置推進清單》組織開展特殊困難老年人居家適老化改造工程。政府對清單中基礎類改造項目和老年用品予以補助支持;老年人家庭根據個人意愿,可自主付費購買清單中的可選類適老化改造項目和老年用品。對政府支持保障的改造項目,改造對象家庭應對擬改造住房擁有產權或長期使用權,擬改造的住房應符合質量安全相關標準、具備基礎改造條件,且沒有納入拆遷規劃,已進行貧困重度殘疾人家庭無障礙改造的不再重復納入支持保障范圍。 | 照護服務 | 《關于加快實施老年人居家適老化改造工程的指導意見》(民發〔2020〕86號)、《民政部 財政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國殘聯關于推進“十四五”特殊困難老年人家庭適老化改造工作的通知》(民發〔2022〕9號)、《關于推進“十四五”特殊困難老年人家庭適老改造工作的通知》(內民政發〔2022〕88號)、《關于印發阿拉善盟“十四五”養老服務體系發展規劃的通知》(阿民發〔2021〕249號)。 |
8 | 經濟困難老年人護理補貼 | 經認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經濟困難老年人 | 根據老年人能力綜合評估結果確定補貼標準 | 物質幫助 | 《國家基本公共服務標準(2021年版)》、《內蒙古自治區基本公共服務實施標準(2021年版)》、《內蒙古自治區養老服務條例》。 |
9 | 家庭養老支持服務 | 經認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經濟困難老年人 | 符合條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員參加照護培訓等相關職業技能培訓的,按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 | 照護服務 |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新時代老齡工作的意見》(中發〔2021〕42號)。 |
10 | 最低生活保障 | 基本生活發生困難的老年人 | 按照最低生活保障的審核確認流程,精準認定低保對象,將符合條件的困難群眾按規定納入低保范圍。綜合考慮我盟經濟增長、物價上漲變動、城鄉居民人均收入增幅、財政保障能力等因素,科學合理確定低保標準并建立動態調整機制。 | 物質幫助 | 《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辦法》(民發〔2021〕57號)、《關于進一步貫徹落實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辦法〉的通知》(內民政發〔2021〕121號)。 |
11 | 臨時救助 | 遭遇意外事件,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或突發重病,需緊急入院救治導致基本生活困難的老年人 | 為符合條件的困難老年人發放臨時救助金或實物救助 | 物質幫助 |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國務院關于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國發〔2014〕47號)、《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健全完善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內政發〔2015〕47號)、阿拉善盟民政局關于印發《進一步加強臨時救助有關工作的實施措施》的通知(阿民發〔2021〕223號 )。 |
12 |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 | 分散供養特困人員、集中供養特困人員 |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包括基本生活標準和照料護理標準。基本生活標準應當滿足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所需,不得低于當地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3倍。照料護理標準依據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務需求實行差異化服務,按當地上年度最低工資標準的65%和25%分檔確定完全和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員照料護理補貼標準。 | 物質幫助 |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14號)、《阿拉善盟行政公署辦公廳關于印發阿拉善盟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實施意見的通知》(阿署辦發〔2016〕181號)。 |
13 | 特殊困難老年人巡訪關愛 | 特殊困難老年人 | 采取上門探視、電話詢訪等方式,定期對城鄉獨居、空巢、留守、重殘、失能和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生活狀況進行探訪,開展幫扶服務。 | 關愛服務 | 《內蒙古自治區養老服務條例》、《關于加強對特殊困難群體探訪工作的意見》(內民政發〔2022〕55號)、《關于進一步加強特殊困難老年人探訪服務工作的通知》(阿民發〔2022〕127號)。 |
14 | 集中供養 | 對國家和社會作出特殊貢獻的老年人 | 老年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和進入老年的殘疾軍人、復員軍人、退伍軍人,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者法定贍養人、扶養人無贍養、扶養能力且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待遇的,提供集中供養、醫療等保障。 | 照護服務 | 《關于加強軍人軍屬、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優待工作的意見》(退役軍人部發〔2020〕1號)。 |
15 | 優先享受機構養老 | 計劃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 對符合條件的計劃生育特殊家庭成員,優先安排入住公辦養老機構,提供無償或低收費托養服務。 | 照護服務 |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決定》(中發〔2021〕30號)、《養老機構管理辦法》(民政部令第66號)。 |
16 | 特別扶助金 | 阿盟戶籍的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夫妻雙方中年滿60周歲的老年人 | 每人每月發放1500元生活扶助金,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予以調整。 | 物質幫助 | 《內蒙古自治區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阿拉善盟行政公署辦公廳關于印發阿拉善盟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扶助補貼實施辦法的通知》(阿署辦發〔2013〕125號)。 |
17 | 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 | 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對象為低保家庭中的殘疾老年人,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對象為殘疾等級被評定為一級、二級的重度殘疾老年人。 | 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標準均為每人每月100元。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可同時申領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既符合殘疾人兩項補貼條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殘、離休等福利性生活補貼(津貼)、護理補貼(津貼)條件的殘疾人,可擇高申領其中一類生活補貼(津貼)、護理補貼(貼)津。領取工傷保險生活護理費、納入特困人員供養保障的殘疾人不享受殘疾人兩項補貼。 | 物質幫助 | 《國務院關于全面建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的意見》(國發〔2015〕52號)、《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全面建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的實施意見》(內政發〔2015〕135號)、《內蒙古自治區民政廳、財政廳關于提高幾項民生補助標準的通知》(內民政發〔2018〕116號)、《阿拉善盟行政公署辦公廳關于印發阿拉善盟建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阿署辦發〔2016〕74號)。 |
18 | 流浪乞討社會救助 | 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老年人 | 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救助 | 物質幫助 | 《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381號)、《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民政部令第24號)。 |
19 | 老年人意外傷害保險 | 阿盟戶籍60周歲以上老年人 | 保險責任:被保險人在全國范圍內(港、澳、臺除外)遭受意外傷害導致身故、傷殘或入院治療,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依據保險合同及本協議的約定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意外傷殘保險金或意外醫療保險金。意外傷害包括戶內外及公共場所發生的意外傷害(如磕碰、高空墜物、走路摔倒、電擊、溺水等)以及乘坐交通工具、參加公共場所活動、入住養老院、外出旅游、正常生產活動過程中發生的意外傷害等。保險費:15元/人/年;總保額:25000元/人,其中意外傷害身故和傷殘保險金20000元,意外傷害醫療(包括門診和住院)5000元。 | 照護服務 | 《內蒙古自治區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商業養老保險的實施意見》(內政辦發〔2017〕179號)、《內蒙古自治區關于開展老年人意外傷害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內老齡辦發〔2017〕1號)、《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老年人意外傷害保險實施方案”的通知》(內老齡辦發〔2018〕2號)、《阿拉善盟民政局關于印發阿拉善盟老年人意外傷害保險實施方案的通知》(阿民發〔2022〕77號)。 |
20 | 政府購買居家養老服務補貼 | 阿盟戶籍70周歲以上的低保、五保、三無、三民、重點優撫對象等民政服務對象 | 每人每年給予480元養老服務補貼 | 照護服務 |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辦公廳關于印發阿拉著善盟推進居家養老服務實施辦法的通知》(阿署辦發〔2016〕183號)。 |
阿盟戶籍70周歲以上孤寡、無子女、計生特扶家庭老年人及空巢老年人 | 每人每年給予360元養老服務補貼 | ||||
阿盟戶籍60周歲以上失能、半失能、重度殘疾及重病老年人 | 每人每年240元的養老服務補貼養老服務補貼 | ||||
21 | 景區門票優惠 | 60歲以上老年 | 60歲以上老年人享受景區(點)門票半價或免費優惠政策(具體優惠政策以景區公示為主) | 照護服務 |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辦公室關于印發《落實自治區制定利實施老年人照顧服務項目實施意見任務分工》的通知(阿署辦發〔2018〕57號) 。 |
22 | 福利機票 | 阿拉善盟戶籍的60周歲(含)以上老人 | 具有阿拉善盟戶籍的60周歲(含)以上老人,持有效身份證件在福利機票實施有效日期內每人可享受免費機票1張;具有阿拉善盟戶籍的70周歲(含)以上老人,持有效身份證件在福利機票實施有效日期內每人可享受免費機票2張。 | 照護服務 |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辦公室關于印發《落實自治區制定利實施老年人照顧服務項目實施意見任務分工》的通知(阿署辦發〔2018〕57號)。 |
23 | 住房保障 | 60周歲及以上最低生活保障住房困難家庭 | 6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可享受以下住房保障優惠政策:1.屬于住房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可優先分配保障性住房。2.屬于住房困難家庭的孤寡老人,或申請人員有屬于殘疾、重點優撫對象的,或國家規定其他應予優先照顧的情形可適當優先分配保障性住房。3.申請人員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居住在危房的,或已拆遷但未取得首套安置房的可適當優先分配保障性住房。 | 照護服務 |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辦公室關于印發《落實自治區制定利實施老年人照顧服務項目實施意見任務分工》的通知(阿署辦發〔2018〕57號)。 |
24 | 老年人健康管理 | 阿盟戶籍65歲以上老年人 | 每年免費體檢一次(常規體檢) | 照護服務 | 《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實施方案》 |
25 | 法律援助 | 60周歲(含)以上老年人 | 對無固定生活來源的老年人申請法律援助屬于法律援助事項范圍的(①依法請求國家賠償;②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社會救助;③請求發給撫恤金;④請求給付贍養費;⑤請求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⑥請求交通事故、食品藥品安全事故、醫療事故人身損害賠償;⑦請求環境污染、生態破壞損害賠償;⑧英雄烈士近親屬為維護英雄烈士的人格權益;⑨因見義勇為行為主張相關民事權益;⑩遭受虐待、遺棄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張相關權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免于核查經濟困難狀況,直接給予免費法律援助。公證機構、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對受援老年人減收或者免收公證費、鑒定費。 | 照護服務 |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 |
對老年人申請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的案件,開通綠色通道,實行優先受理、優先審查、優先指派、優先辦理,對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提供無障礙設施設備和電話預約、上門服務。對老年人申請法律援助、公證等事項,采取一次性告知制度。 | |||||
26 | 老年助餐服務 | 重點服務有助餐需求的60周歲及以上的城鄉特殊困難老年人 | 通過建設蘇木鎮(街道)、嘎查村(社區)助餐服務場所,以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為有需求的特殊困難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務。積極爭取上級資金,給予老年助餐服務機構一定的運營補助。 | 助餐服務 | 《關于發展銀發經濟增進老年人福祉的意見》(國辦發〔2024〕1號)、《積極發展老年助餐服務行動方案》(民發〔2023〕58號)、《內蒙古自治區積極發展老年助餐服務行動實施方案》(內民發〔2024〕11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