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行政公署辦公室關于印發《阿拉善盟職工醫保待遇調整方案》的通知
- 發布日期:2024-02-01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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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行政公署辦公室關于印發《阿拉善盟職工醫保待遇調整方案》的通知
阿署辦發〔2024〕6號
各旗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示范區管委會,盟行署各委、辦、局和直屬事業單位,中央、自治區駐盟各單位,各重點企業:
《阿拉善盟職工醫保待遇調整方案》經盟行署2024年第2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4年2月1日
阿拉善盟職工醫保待遇調整方案
為進一步完善我盟職工醫療保障管理制度,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見》(中發〔2020〕5號)、《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本級醫療保障管理辦法〉的通知》(內政辦發〔2023〕7號),現制定《阿拉善盟職工醫保待遇調整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具體對我盟職工醫療保障待遇做如下調整。
一、強化職工基本醫療保障
(一)調整職工基本醫保統籌支付限額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一個年度內最高支付限額調整為40萬元。
(二)調整職工基本醫保住院保障待遇
職工在盟內及盟外住院發生的政策范圍內合規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統一按照以下待遇支付辦法執行:
醫療機構級別 | 起付標準 | 支付比例 |
| 盟外 | 盟內 |
二級及以下 | 500元/年·人 | 300元/年·人 | 95% |
三級 | 800元/年·人 | 500元/年·人 | 93% |
參保職工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一個年度內第二次享受住院待遇,起付標準降低50%,第三次及以后不設置起付標準。退休人員住院支付比例分別提高二個百分點。
鼓勵在醫療保障制度中使用中蒙醫藥服務,參保職工在盟內中醫蒙醫醫療機構享受住院待遇政策,起付線降低20%,報銷比例不作調整。
二、完善職工大額醫療保險補充保障功能
(一)完善職工大額醫療保險保障定位
職工大額醫療保險主要用于解決職工住院費用及參照住院管理門診費用(門診特殊疾病等)經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后的個人自付費用。
(二)調整職工大額醫療保險保障待遇
參保職工符合規定的個人自付費用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部分,通過大額醫療保險,按照95%的比例支付,一個年度內最高支付限額20萬元。將職工二次補助待遇同步并入大額醫療保險保障,不再單獨支付。
三、優化異地就醫管理辦法
取消未按規定辦理轉診轉院手續,住院保障待遇支付比例降低20%的規定。跨省異地就醫的參保職工,在辦理異地就醫備案后,可在就醫地醫療保險定點醫藥機構就醫購藥。如遇病情突然,未能及時辦理異地就醫備案的,可“先就醫后備案”。
四、建立職工醫療保障待遇動態調整機制
穩步推進待遇保障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以一個自然年度為一個結算周期,研判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大額醫療保險基金收支結余情況。對待遇支付政策進行運行評估,合理調整,及時糾正保障不足或過度保障的問題,確保職工醫療保障制度高效穩健運行。
五、其他
(一)本《方案》所稱個人自付費用,是指參保職工所發生政策范圍內合規醫療費用按相應待遇政策經基本醫療保險支付后,由個人負擔的屬于基本醫療保險目錄范圍內自付部分費用。即:個人自付費用=政策范圍內費用-基本醫療統籌支付。
(二)現行政策規定與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為準。
(三)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期間,如遇國家、自治區政策調整,從其規定。
信息來源:阿拉善盟行政公署辦公室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辦公室關于印發《阿拉善盟職工醫保待遇調整方案》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24-02-01 10:55
- 來源:阿拉善盟行政公署辦公室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辦公室關于印發《阿拉善盟職工醫保待遇調整方案》的通知
阿署辦發〔2024〕6號
各旗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示范區管委會,盟行署各委、辦、局和直屬事業單位,中央、自治區駐盟各單位,各重點企業:
《阿拉善盟職工醫保待遇調整方案》經盟行署2024年第2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4年2月1日
阿拉善盟職工醫保待遇調整方案
為進一步完善我盟職工醫療保障管理制度,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見》(中發〔2020〕5號)、《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本級醫療保障管理辦法〉的通知》(內政辦發〔2023〕7號),現制定《阿拉善盟職工醫保待遇調整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具體對我盟職工醫療保障待遇做如下調整。
一、強化職工基本醫療保障
(一)調整職工基本醫保統籌支付限額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一個年度內最高支付限額調整為40萬元。
(二)調整職工基本醫保住院保障待遇
職工在盟內及盟外住院發生的政策范圍內合規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統一按照以下待遇支付辦法執行:
醫療機構級別 | 起付標準 | 支付比例 |
| 盟外 | 盟內 |
二級及以下 | 500元/年·人 | 300元/年·人 | 95% |
三級 | 800元/年·人 | 500元/年·人 | 93% |
參保職工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一個年度內第二次享受住院待遇,起付標準降低50%,第三次及以后不設置起付標準。退休人員住院支付比例分別提高二個百分點。
鼓勵在醫療保障制度中使用中蒙醫藥服務,參保職工在盟內中醫蒙醫醫療機構享受住院待遇政策,起付線降低20%,報銷比例不作調整。
二、完善職工大額醫療保險補充保障功能
(一)完善職工大額醫療保險保障定位
職工大額醫療保險主要用于解決職工住院費用及參照住院管理門診費用(門診特殊疾病等)經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后的個人自付費用。
(二)調整職工大額醫療保險保障待遇
參保職工符合規定的個人自付費用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部分,通過大額醫療保險,按照95%的比例支付,一個年度內最高支付限額20萬元。將職工二次補助待遇同步并入大額醫療保險保障,不再單獨支付。
三、優化異地就醫管理辦法
取消未按規定辦理轉診轉院手續,住院保障待遇支付比例降低20%的規定。跨省異地就醫的參保職工,在辦理異地就醫備案后,可在就醫地醫療保險定點醫藥機構就醫購藥。如遇病情突然,未能及時辦理異地就醫備案的,可“先就醫后備案”。
四、建立職工醫療保障待遇動態調整機制
穩步推進待遇保障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以一個自然年度為一個結算周期,研判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大額醫療保險基金收支結余情況。對待遇支付政策進行運行評估,合理調整,及時糾正保障不足或過度保障的問題,確保職工醫療保障制度高效穩健運行。
五、其他
(一)本《方案》所稱個人自付費用,是指參保職工所發生政策范圍內合規醫療費用按相應待遇政策經基本醫療保險支付后,由個人負擔的屬于基本醫療保險目錄范圍內自付部分費用。即:個人自付費用=政策范圍內費用-基本醫療統籌支付。
(二)現行政策規定與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為準。
(三)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期間,如遇國家、自治區政策調整,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