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行政公署辦公室關于進一步規范和整頓旅游市場秩序的通知
- 發布日期:2024-05-13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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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署辦發〔2024〕20號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辦公室關于進一步規范和整頓旅游市場秩序的通知
各旗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示范區管委會,盟行署有關委、辦、局:
當前,全盟旅游市場整體運行平穩有序,逐步呈現蓬勃發展的良好勢頭。但旅游市場亂象屢禁不止,安全事故時有發生,部分領域存在監管責任不明確、協同機制不完善、風險防范能力不強、多頭執法等問題。為進一步規范全盟旅游市場秩序,提升服務能力和水平,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促進阿拉善盟旅游業高質量發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站位,切實規范旅游市場秩序
各旗(區)、各相關部門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入推進跨部門綜合監管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3〕1號)、《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旅游市場綜合監管的意見》(內政辦發〔2016〕104號)等法律法規和《阿拉善盟行政公署辦公室關于印發〈進一步加強阿拉善盟沙漠旅游活動管理指導意見〉的通知》(阿署辦發〔2024〕4號)要求,堅持“政府主導、屬地管理、部門聯動、行業自律、各司其職、齊抓共管”的原則,建立健全旅游綜合協調、旅游案件聯合查辦、執法結果互認、旅游投訴統一受理等綜合監管聯席會議機制。對行業主管部門不明確、監管邊界模糊、監管責任存在爭議的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與之相關的各部門要主動履職、密切配合,防止出現監管空白。要按照領域歸口、業務相近原則和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的主要行為特征,會同有關方面及時對其研判定性、明確監管職責。對存在部門管轄爭議的行政執法事項,司法行政部門要加強協調。要創新監管方式方法,強化部門聯合、盟旗(區)聯動,扎實開展旅游市場秩序規范整頓,著力提升旅游服務質量,為游客營造放心、安心、舒心的旅游體驗環境。
二、加強監管,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
(一)加強旅游市場監管。各旗(區)要組織相關部門開展日常聯合執法檢查、重大聯合執法行動、聯合暗訪評估等工作,打擊無證照違規經營、“黑社黑導”“黑車黑店”、強迫或變相消費、違反旅游合同內容、不按規定明碼標價等非法經營行為,加強對旅游宣傳的監管,嚴禁虛假宣傳和誤導消費者的行為。
(二)規范旅游經營行為。各旗(區)要組織旅游企業簽訂誠信經營承諾書,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誠信經營、公平競爭,不得以任何形式欺詐或誤導游客。要組織相關部門對旅游企業違背承諾、隨意定價、違法違規經營的行為一律從嚴從重處罰,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聯動,完善信息共享、線索移交、案件移送等司法銜接機制。要重點取締旅游景區、沙漠營地、牧家游等經營主體使用無牌無證和無安全年檢年審的沙漠越野汽車、沙灘摩托車、卡丁車、旅游包車等違規經營的車輛。要制止未經培訓、未納入集中管理的零散馬匹駱駝等經營旅游業以及景區外游商游販。個人在旅游景區、沙漠營地、牧家游等區域提供以上具有危險性的旅游項目服務,必須與相關企業主體簽訂合同并服從統一管理。要將各旅游經營主體、攤點納入屬地旗(區)、蘇木鎮、嘎查(村)三級管理。各旅游經營主體要加強內部管理,購買相應類型的保險,確保游客安全。
(三)強化旅游安全管理。各旗(區)要組織相關部門加強旅游企業的安全管理,督促指導旅游企業完善應急預案,及時開展應急演練,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要加大旅游從業人員的培訓力度,使其掌握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崗位技能和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各旅游景區、沙漠營地、牧家游等旅游企業要嚴格落實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責任制,配合文旅、公安、市監、交通、教體、應急等部門加強經營范圍內旅游設施設備、旅游包車、特種設備的安全檢查和維護,根據需要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確保游客人身財產安全。
(四)推動旅游市場健康發展。各旗(區)要鼓勵旅游企業提供多樣化、個性化的服務,滿足不同游客的需求,支持創新經營模式,拓展豐富主題樂園、夜游、無人機表演、密室逃脫、沉浸式演出等參與性、體驗性較強的文化旅游項目,促進旅游產品和服務的升級換代。要組織相關部門對旅游市場違法違規的企業和個人依法依規開展失信主體認定,對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納入失信名單,并實行聯合懲戒。各旅游企業要加強從業人員教育培訓,引導從業人員主動提升服務品質,提高其專業素質和服務技能,提升整體服務水平。
(五)妥善處理旅游糾紛輿情。各旗(區)及文旅、公安、發改、市監、教體、網信等各部門要加強輿論風險研判,針對游客和社會反映強烈的旅游經營活動不規范問題,依法依規從嚴從快處理,強化輿論正向引導。要建立輿情監測和迅速響應機制,暢通舉報投訴渠道,提升處理效率,對處理不及時、引發輿情關注或群體事件的行為,要嚴肅追究責任。
三、強化保障,明確各方職能職責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旗(區)要全面落實屬地監管責任和旅游安全責任,統籌指導、協調、監督旅游市場秩序,對本地區涉及多部門監管的事項,要結合地方機構設置、監管力量、人員配置等情況確定監管部門的職責劃分,確保事有人管、責有人負。要在收費站、公路入口等重要交通地點做好宣傳推廣工作,避免游客自行前往未開發開放景區景點或私自進入農牧民牧場、草場,從而發生糾紛和投訴。要組織屬地相關部門合力打擊未經許可擅自開展的旅游項目,特別是針對阿左旗“五湖穿越”,阿右旗穿越巴丹吉林沙漠自駕游,額濟納旗部分管理混亂的重點景區,阿拉善高新區穿越之門收費,孿井灘沙漠營地經營騎馬乘駝項目等問題。對已經形成一定規模及市場認可的旅游產品和項目,各旗(區)要盡快組織相關部門、所屬蘇木鎮研究出臺相關管理辦法并向社會公布,確保旅游市場健康有序。對部分嘎查牧民在自家草場向游客隨意收費等問題,要及時關停未經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批準開設的“黑景區景點”,做好牧民思想教育工作,加強案件督查督辦和區域執法協作,依法依規從嚴從快處理重大緊急事故和輿情事件,常態化、制度化、長效化規范旅游市場秩序。各旗(區)針對上述存在問題,要于6月底前形成針對性的管理措施,并向社會及時發布。
(二)加強協調配合。各旗(區)要組織屬地相關部門形成聯合會商、執法協作等機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對違法違規經營旅游項目、自駕游穿越未開發開放區域、“不合理低價游”等現象及時制止或予以相應處罰,對一定時期內投訴量較多的旅游企業,發送旅游投訴警示函,督促旅游企業嚴格落實主體責任。對造成不良后果的經營行為按照各部門職能加大執法檢查覆蓋面和抽查頻次,查處一批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違規行為,發布一批整治旅游市場秩序的典型案例,曝光一批影響行業形象的旅游企業和從業人員,對市場主體形成震懾效果。
(三)加強宣傳引導。各旗(區)要根據旅游市場監管對象的屬性和風險特點,確立信用監管、聯合懲戒模式。相關部門在資質審核、日常監管、公共服務、執法辦案過程中,要準確全面記錄旅游市場主體信用行為,及時歸集、共享信用信息。各旗(區)宣傳、文旅主管部門要常態化開展市場秩序規范和整頓工作的宣傳引導,及時宣傳報道旅游市場秩序綜合整治工作的措施、進展和成效。各旗(區)要加快開展高A級旅游景區、旅行社、自駕營地、旅游飯店等旅游企業申報評選工作,發揮典型示范引領作用,促進文化旅游市場主體不斷規范經營行為,提升服務質量和守法經營意識。同時,及時公布并更新合法合規旅游產品內容,引導游客警惕旅游陷阱、合理旅游消費,提倡安全、文明、理性消費。
2024年5月13日
信息來源:阿拉善盟行政公署辦公室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辦公室關于進一步規范和整頓旅游市場秩序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24-05-13 09:52
- 來源:阿拉善盟行政公署辦公室
阿署辦發〔2024〕20號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辦公室關于進一步規范和整頓旅游市場秩序的通知
各旗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示范區管委會,盟行署有關委、辦、局:
當前,全盟旅游市場整體運行平穩有序,逐步呈現蓬勃發展的良好勢頭。但旅游市場亂象屢禁不止,安全事故時有發生,部分領域存在監管責任不明確、協同機制不完善、風險防范能力不強、多頭執法等問題。為進一步規范全盟旅游市場秩序,提升服務能力和水平,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促進阿拉善盟旅游業高質量發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站位,切實規范旅游市場秩序
各旗(區)、各相關部門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入推進跨部門綜合監管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3〕1號)、《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旅游市場綜合監管的意見》(內政辦發〔2016〕104號)等法律法規和《阿拉善盟行政公署辦公室關于印發〈進一步加強阿拉善盟沙漠旅游活動管理指導意見〉的通知》(阿署辦發〔2024〕4號)要求,堅持“政府主導、屬地管理、部門聯動、行業自律、各司其職、齊抓共管”的原則,建立健全旅游綜合協調、旅游案件聯合查辦、執法結果互認、旅游投訴統一受理等綜合監管聯席會議機制。對行業主管部門不明確、監管邊界模糊、監管責任存在爭議的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與之相關的各部門要主動履職、密切配合,防止出現監管空白。要按照領域歸口、業務相近原則和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的主要行為特征,會同有關方面及時對其研判定性、明確監管職責。對存在部門管轄爭議的行政執法事項,司法行政部門要加強協調。要創新監管方式方法,強化部門聯合、盟旗(區)聯動,扎實開展旅游市場秩序規范整頓,著力提升旅游服務質量,為游客營造放心、安心、舒心的旅游體驗環境。
二、加強監管,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
(一)加強旅游市場監管。各旗(區)要組織相關部門開展日常聯合執法檢查、重大聯合執法行動、聯合暗訪評估等工作,打擊無證照違規經營、“黑社黑導”“黑車黑店”、強迫或變相消費、違反旅游合同內容、不按規定明碼標價等非法經營行為,加強對旅游宣傳的監管,嚴禁虛假宣傳和誤導消費者的行為。
(二)規范旅游經營行為。各旗(區)要組織旅游企業簽訂誠信經營承諾書,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誠信經營、公平競爭,不得以任何形式欺詐或誤導游客。要組織相關部門對旅游企業違背承諾、隨意定價、違法違規經營的行為一律從嚴從重處罰,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聯動,完善信息共享、線索移交、案件移送等司法銜接機制。要重點取締旅游景區、沙漠營地、牧家游等經營主體使用無牌無證和無安全年檢年審的沙漠越野汽車、沙灘摩托車、卡丁車、旅游包車等違規經營的車輛。要制止未經培訓、未納入集中管理的零散馬匹駱駝等經營旅游業以及景區外游商游販。個人在旅游景區、沙漠營地、牧家游等區域提供以上具有危險性的旅游項目服務,必須與相關企業主體簽訂合同并服從統一管理。要將各旅游經營主體、攤點納入屬地旗(區)、蘇木鎮、嘎查(村)三級管理。各旅游經營主體要加強內部管理,購買相應類型的保險,確保游客安全。
(三)強化旅游安全管理。各旗(區)要組織相關部門加強旅游企業的安全管理,督促指導旅游企業完善應急預案,及時開展應急演練,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要加大旅游從業人員的培訓力度,使其掌握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崗位技能和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各旅游景區、沙漠營地、牧家游等旅游企業要嚴格落實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責任制,配合文旅、公安、市監、交通、教體、應急等部門加強經營范圍內旅游設施設備、旅游包車、特種設備的安全檢查和維護,根據需要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確保游客人身財產安全。
(四)推動旅游市場健康發展。各旗(區)要鼓勵旅游企業提供多樣化、個性化的服務,滿足不同游客的需求,支持創新經營模式,拓展豐富主題樂園、夜游、無人機表演、密室逃脫、沉浸式演出等參與性、體驗性較強的文化旅游項目,促進旅游產品和服務的升級換代。要組織相關部門對旅游市場違法違規的企業和個人依法依規開展失信主體認定,對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納入失信名單,并實行聯合懲戒。各旅游企業要加強從業人員教育培訓,引導從業人員主動提升服務品質,提高其專業素質和服務技能,提升整體服務水平。
(五)妥善處理旅游糾紛輿情。各旗(區)及文旅、公安、發改、市監、教體、網信等各部門要加強輿論風險研判,針對游客和社會反映強烈的旅游經營活動不規范問題,依法依規從嚴從快處理,強化輿論正向引導。要建立輿情監測和迅速響應機制,暢通舉報投訴渠道,提升處理效率,對處理不及時、引發輿情關注或群體事件的行為,要嚴肅追究責任。
三、強化保障,明確各方職能職責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旗(區)要全面落實屬地監管責任和旅游安全責任,統籌指導、協調、監督旅游市場秩序,對本地區涉及多部門監管的事項,要結合地方機構設置、監管力量、人員配置等情況確定監管部門的職責劃分,確保事有人管、責有人負。要在收費站、公路入口等重要交通地點做好宣傳推廣工作,避免游客自行前往未開發開放景區景點或私自進入農牧民牧場、草場,從而發生糾紛和投訴。要組織屬地相關部門合力打擊未經許可擅自開展的旅游項目,特別是針對阿左旗“五湖穿越”,阿右旗穿越巴丹吉林沙漠自駕游,額濟納旗部分管理混亂的重點景區,阿拉善高新區穿越之門收費,孿井灘沙漠營地經營騎馬乘駝項目等問題。對已經形成一定規模及市場認可的旅游產品和項目,各旗(區)要盡快組織相關部門、所屬蘇木鎮研究出臺相關管理辦法并向社會公布,確保旅游市場健康有序。對部分嘎查牧民在自家草場向游客隨意收費等問題,要及時關停未經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批準開設的“黑景區景點”,做好牧民思想教育工作,加強案件督查督辦和區域執法協作,依法依規從嚴從快處理重大緊急事故和輿情事件,常態化、制度化、長效化規范旅游市場秩序。各旗(區)針對上述存在問題,要于6月底前形成針對性的管理措施,并向社會及時發布。
(二)加強協調配合。各旗(區)要組織屬地相關部門形成聯合會商、執法協作等機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對違法違規經營旅游項目、自駕游穿越未開發開放區域、“不合理低價游”等現象及時制止或予以相應處罰,對一定時期內投訴量較多的旅游企業,發送旅游投訴警示函,督促旅游企業嚴格落實主體責任。對造成不良后果的經營行為按照各部門職能加大執法檢查覆蓋面和抽查頻次,查處一批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違規行為,發布一批整治旅游市場秩序的典型案例,曝光一批影響行業形象的旅游企業和從業人員,對市場主體形成震懾效果。
(三)加強宣傳引導。各旗(區)要根據旅游市場監管對象的屬性和風險特點,確立信用監管、聯合懲戒模式。相關部門在資質審核、日常監管、公共服務、執法辦案過程中,要準確全面記錄旅游市場主體信用行為,及時歸集、共享信用信息。各旗(區)宣傳、文旅主管部門要常態化開展市場秩序規范和整頓工作的宣傳引導,及時宣傳報道旅游市場秩序綜合整治工作的措施、進展和成效。各旗(區)要加快開展高A級旅游景區、旅行社、自駕營地、旅游飯店等旅游企業申報評選工作,發揮典型示范引領作用,促進文化旅游市場主體不斷規范經營行為,提升服務質量和守法經營意識。同時,及時公布并更新合法合規旅游產品內容,引導游客警惕旅游陷阱、合理旅游消費,提倡安全、文明、理性消費。
2024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