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行政公署辦公室關于印發阿拉善盟進一步做好升規納統工作方案的通知
阿署辦發〔2024〕30號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辦公室
關于印發阿拉善盟進一步做好升規納統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旗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示范區管委會,盟行署各委、辦、局,重點企業:
經盟行署同意,現將《阿拉善盟進一步做好升規納統工作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2024年6月28日
阿拉善盟進一步做好升規納統工作方案
為進一步健全各類市場主體成長監測和培育體系,全面準確反映全盟高質量發展成效,根據《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旗縣級、部門、工業園區、企業統計工作規范化管理辦法>的通知》(內政辦發〔2021〕33號)、《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推進基層統計工作的通知》(內政辦字〔2022〕17號)要求,結合工作實際,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主線,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自治區黨委十一屆七次全會暨全區經濟工作和盟委(擴大)會議精神,充分發揮全盟各級政府、行業主管部門、統計部門作用,以培育扶持中小企業為抓手,以改進政府服務效能、優化區域營商環境為目標,以部門信息共享協同聯動為基礎,以高效統計監測為支撐,著力構建以高質量納統促進高質量發展的工作機制,為盟委既定的“建設一個示范盟、打造五大基地、實施七大工程”工作目標順利實施提供堅強保障。
二、目標任務
在盟、旗(區)兩級建立“行署統一領導、旗(區)全面摸排、行業主管部門培育、統計部門納統”的工作機制,對達到“四上”標準50%以上的企業、分支機構(產業活動單位)等各類市場主體,以及項目建設投產情況等進行全覆蓋監測,對達到“四上”標準企業和已開工投資項目及時、合規納入統計聯網直報,全面、準確反映全盟高質量發展成效。
三、納統工作重點
(一)健全納統監管網絡。各旗(區)依據市場主體單位分布情況,按照經營所在地(建筑業按法人注冊地、投資項目按建設所在地)原則,常態化走訪、調查生產經營較好且未納入“四上”企業名單的企業及投資項目,并由轄區統計機構對企業、項目是否符合納統標準作進一步核實。持續加強升規納統業務培訓,提高納統人員政策解讀、數據采集和解決實際業務問題的能力,切實保障納統工作運行順暢。
責任單位:各旗(區)人民政府(管委會)
(二)完善納統管理名錄。稅務、行政審批、市場監管等部門定期向各旗(區)提供企業行政記錄資料。各旗(區)依據上述部門提供的行政記錄等資料,初步篩選出“種子”企業(營業收入達到納統標準50%以上)、“準四上”企業、立項投資項目、達到“四上”標準但未納入統計聯網直報的企業,經旗(區)統計機構實地核實確認后,正式形成“種子”企業、“準四上”企業、立項投資項目和納統儲備庫。
責任單位:各旗(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盟發改委、市場監管局、稅務局
(三)動態監測企業成長。各旗(區)要建立“種子”企業、“準四上”企業、立項投資項目和納統儲備庫企業動態監測制度。利用統計數據動態監測企業經營、項目推進情況,及時梳理符合納統條件企業、投資項目、退庫(一套表調查單位庫)風險企業和三年內新納統企業名單,并及時推送給盟直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及統計部門。各旗(區)要明確培育納統目標,形成優質企業梯度培育體系,促進“小升規”“個轉企”。在尊重市場主體意愿的前提下,積極穩妥推進分改子工作,引導企業注冊成立獨立法人單位落戶我盟。
責任單位:各旗(區)人民政府(管委會)
(四)持續加強企業培育。各旗(區)及行業主管部門要定期開展走訪調研,摸清企業、項目在生產經營、建設推進以及申報納統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分類梳理提供針對性的服務,“一企一策”制定培育扶持計劃。著力向金融單位、同產業鏈大型企業推薦未納統企業,助力企業發展壯大。同時,建立協同會商反饋服務機制,定期通報相關工作開展情況。
責任單位:各旗(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盟教體局、工信局、民政局、人社局、自然資源局、生態環境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務局、農牧局、商務局、文旅廣電局、衛健委、市場監管局、能源局、林草局、國資委、阿拉善供電公司
(五)入庫納統達標企業。統計部門根據企業、項目監測情況,將符合納統標準企業、項目名單推送到行業主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要督促符合納統標準的企業、項目在旗(區)統計機構的指導下,備齊申報材料及時申報納統。未能通過納統審核的,統計部門將問題歸口反饋至相關部門協助辦理后及時納統。
責任單位:各旗(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盟教體局、工信局、民政局、人社局、自然資源局、生態環境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務局、農牧局、商務局、文旅廣電局、衛健委、市場監管局、統計局、能源局、林草局、國資委、阿拉善供電公司
(六)持續服務納統企業。行業主管部門對照各旗(區)提供的未納統企業及項目名單,在用地需求、電力供應、環保審批、信貸支持、政府采購等方面提供保障,持續跟蹤服務,支持企業發展壯大,形成“種子”企業、“準四上”企業、“四上”企業接續發展良好局面。
責任單位:各旗(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盟發改委、教體局、工信局、民政局、人社局、自然資源局、生態環境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務局、農牧局、商務局、文旅廣電局、衛健委、應急管理局、市場監管局、統計局、能源局、林草局、國資委、阿拉善供電公司
四、加強分類培育
(一)培育納統工業企業。積極推動國家、自治區及全盟有關工業企業發展等政策的落地實施。堅持一企一策,在企業孵化、稅收優惠、融資便利、人才保障等方面實施專業化、精準化培育,支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高成長性企業加快發展。協調解決企業培育、監測、納統過程中的有關問題,動員、督促達到標準的工業企業及時申報納統。
責任單位:各旗(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盟工信局
(二)培育納統建筑業和房地產企業。著力培育龍頭建筑業企業,優化建筑業發展環境,支持建筑業企業做大做強。充分發揮行業主管部門信用管理的激勵約束作用,主動幫助企業防范經營風險,扶持優質房地產開發企業向規模化、品牌化方向發展,推進建筑業和房地產企業納統。
責任單位:各旗(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盟住建局
(三)培育納統商貿企業。強化與相關行業協會的溝通協作,及時跟蹤、監測品牌商、電商等重點企業經營狀況。加強對商貿升規納統、個轉企等工作的激勵和考核力度。積極宣傳動員、督促指導達標企業及時申報納統,形成培育一批、成熟一批、納統一批的良性循環。
責任單位:各旗(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盟商務局
(四)培育納統服務業企業。對照部門負責的行業領域,在機制創新、政策激勵、組織保障等方面,制定落實服務業企業精準培育方案。加大對研發、物流、設計、營銷、檢驗檢測、文化、旅游、康養等高成長性現代服務業小微企業的扶持力度,指導企業健全財務制度,夯實統計基礎,督促達到標準的企業及時申報納統。
責任單位:各旗(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盟科技局、民政局、人社局、自然資源局、生態環境局、住建局、交通局、商務局、文旅廣電局、衛健委、市場監管局、國資委、阿拉善供電公司
(五)培育納統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立全盟重點投資項目全生命周期協調推進服務機制。聚焦項目招引、審批落地、開工建設、入庫納統等環節,靠前指導、精準服務、及時協調解決難點堵點問題,確保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及時、足額入統。
責任單位:各旗(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盟發改委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建立由行署牽頭、有關部門共同參與的阿拉善盟促進升規納統工作機制,通過開展專項督導、定期召開會議等方式,及時研究解決納統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盟、旗(區)統計部門進一步加強對行業主管部門的納統工作指導,推動行署、部門、旗(區)聯動,高效開展企業升規納統工作。
(二)完善獎懲機制。進一步壓實旗(區)、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納統責任,扎實推進“四上”單位入庫納統,確保應統盡統,全面真實反映全盟經濟發展狀況。各行業主管部門要研究制定新納統企業考核激勵細則,鼓勵達標企業及時納統。
(三)建立信息共享長效機制。要強化部門配合、分工協作,建立信息共享長效機制。稅務部門于每年7月15日、10月15日、12月15日和次年1月15日前向同級統計部門提供截至6月底、9月底、11月底和12月底達到“種子”“準四上”企業信息資料(包括企業名稱、社會信用代碼、組織結構代碼、注冊地址、經營地址、行政區劃代碼、登記注冊類型名稱、經營范圍、行業小類代碼、聯系方式、登記注冊時間、機構類型、單位類型、營業收入)。行政審批部門(發改委)于每月5日前向同級統計部門提供上月新增項目立項信息(單位名稱、項目名稱、建設地點、計劃總投資),確保“應納盡納、應統盡統”。
(四)實現高質量納統。認真分析研判納統單位的真實性、成長性,對于發展較好的企業,積極幫助企業健全賬目。對于剛起步、基礎薄弱的新注冊企業,指導企業通過購買服務、委托第三方聘請財務人員兼職企業統計員等方式,幫助企業梳理規范賬目,確保企業健康發展和統計數據真實可靠。
(五)注重宣傳引導。充分利用網絡、電視、報刊等渠道,宣傳介紹各種惠企政策,引導企業充分運用政策實現可持續發展。加大統計法律法規宣傳力度,強化企業依法納統意識,在全社會形成廣泛支持、積極配合企業納統工作的良好氛圍。
附件1.“四上”單位指標解釋
2.“準四上”單位指標解釋
附件1
“四上”單位指標解釋
一、規模以上工業企業
“四上”單位入庫標準:
年主營業務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工業法人單位。
(標準來源:國家統計局《工業統計報表制度》)
二、資質等級建筑業企業
“四上”單位入庫標準:
具有總承包或專業承包資質的所有獨立核算建筑業企業(包括沒有工作量的建筑業企業)及所屬產業活動單位;國務院各有關部門(或企業)直屬的具有總承包或專業承包資質的所有獨立核算建筑業企業
(標準來源:國家統計局《建筑業統計報表制度》)
三、房地產開發與經營業
“四上”單位入庫標準:
有開發經營活動的房地產開發經營業法人單位及所屬的產業活動單位。
(標準來源:國家統計局《房地產開發統計報表制度》)
四、限額以上批發零售業
“四上”單位入庫標準:
年主營業務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批發業法人單位和個體經營戶、其他行業法人單位附營的限額以上批發業產業活動單位;年主營業務收入500萬元及以上的零售業法人單位和個體經營戶、其他行業法人單位附營的限額以上零售業產業活動單位。
(標準來源:國家統計局《批發和零售業統計報表制度》)
五、限額以上住宿餐飲業
“四上”單位入庫標準:
年主營業務收入200萬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飲業法人單位和個體經營戶、其他行業法人單位附營的限額以上住宿和餐飲業產業活動單位。
(標準來源:國家統計局《住宿和餐飲業統計報表制度》)
六、規模以上服務業
“四上”單位入庫標準:
1.年營業收入500萬元及以上服務業法人單位。包括:居民服務、修理和其它服務業,文化、體育和娛樂業兩個門類行業,以及社會工作行業大類。
2.年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服務業法人單位。包括:租賃和商務服務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教育三個門類行業,以及物業管理、房地產中介服務、房地產租賃經營和其它房地產業四個行業小類。
3.年營業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服務業法人單位。包括: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三個門類行業,以及衛生行業大類。
(標準來源:國家統計局《規模以上服務業統計報表制度》)
附件2
“準四上”單位指標解釋
一、限額以上批發零售業
“準四上”單位入庫標準:
年主營業務收入1500—2000萬元的批發業法人單位及個體經營戶、年主營業務收入300—500萬元的零售業法人單位及個體經營戶。
(標準來源:內蒙古自治區統計局《內蒙古批發和零售業重點監測統計報表制度》)
二、限額以上住宿餐飲業
“準四上”單位入庫標準:
年主營業務收入150—200萬元的住宿和餐飲業法人單位及個體經營戶。
(標準來源:內蒙古自治區統計局《內蒙古住宿和餐飲業重點監測統計報表制度》)
三、規模以上服務業
“準四上”單位入庫標準:
1.年營業收入200萬元及以上,且未納入規模以上服務業統計調查單位的法人單位。包括:居民服務、修理和其它服務業,文化、體育和娛樂業兩個門類行業,以及社會工作行業大類。
2.年營業收入500萬元及以上,且未納入規模以上服務業統計調查單位的法人單位。包括: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教育六個門類行業和衛生行業大類,以及物業管理、房地產中介服務、房地產租賃經營和其他房地產業四個行業小類。
(標準來源:內蒙古自治區統計局《內蒙古服務業重點監測統計報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