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行政公署辦公室關于印發《阿拉善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評定分離管理辦法》《阿拉善盟公共資源交易遠程異地評標操作規程》《阿拉善盟公共資源交易行政監督部門現場監督管理制度(試行)》的通知
阿署辦發〔2024〕39號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辦公室
關于印發《阿拉善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評定分離管理辦法》
《阿拉善盟公共資源交易遠程異地評標操作規程》
《阿拉善盟公共資源交易行政監督部門現場監督管理制度(試行)》的通知
各旗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示范區管委會,盟行署有關委、辦、局,有關企業、事業單位:
《阿拉善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評定分離管理辦法》《阿拉善盟公共資源交易遠程異地評標操作規程》《阿拉善盟公共資源交易行政監督部門現場監督管理制度(試行)》經盟行署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2024年7月28日
阿拉善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
工程招標投標評定分離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提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的質量和滿意度,進一步落實招標人主體責任,促進評審和定標的規范化,切實維護招標投標的公開、公平和公正,根據《自治區促進建筑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內政辦發〔2022〕58號)和《內蒙古自治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試行)》(內建市〔2023〕75號)等規定,結合我盟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盟行政區域內依法必須招標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貨物采購等招標工作,鼓勵采用評定分離的方式招標。
第三條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依法由招標人負責,招標人對項目招標過程和結果的合法性負責。招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是招標活動的第一責任人。
第四條 評標定標分離(以下簡稱評定分離)是將評標與定標分為二個階段,評標階段由招標人依法組建評標委員會,評標委員會根據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辦法和標準,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推薦定標候選人,出具評標報告;定標階段由招標人組建定標委員會,在定標候選人中擇優確定中標人。
第五條 評定分離應當遵循規則公開、競爭擇優、權責統一、民主決策的原則。
第六條 招標人組建評標委員會、定標委員會,自主選擇招標代理機構、資格審查方式、評標方法和定標方法,選派招標人代表參與評標活動,依法受理處理異議。行業監管部門依法對招標投標、評定分離實施監督、處理投訴管理。招標代理機構在招標人委托的代理權限范圍內組織招標投標活動,不得參與評標、定標工作。
第七條 招標人應當建立完善的定標機制、內控制度和廉政風險防控機制,通過定標前簽訂廉政承諾書、記錄定標全過程等措施,保證評定分離工作依法實施。
第八條 招標人應組建不少于3人的定標監督小組(人數應為單數),對定標委員會的組建、定標過程以及定標前對定標候選人的考察等進行全程監督,及時指出、制止違反程序及紀律的行為,但不得就定標涉及的實質內容發表意見或者參與定標委員會的討論。特殊情況導致定標無法繼續進行的、相關人員存在違反程序及紀律的行為被指出后仍拒絕糾正的、發現定標活動存在其他違反相關規定行為的,定標監督小組應當及時報告行業監管部門。
第九條 招標人應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求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中應包括項目技術要求、投標人資格審查標準、投標報價要求、評標標準和方法、定標因素和方法、定標候選人具體數量等所有實質性要求以及擬簽訂合同等主要條款。
第十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技術、商務等各項因素進行評審,向招標人提交評標報告,評標報告應當明確說明各投標文件的優勢、缺點、風險等評審情況和推薦理由,并對他們的技術、質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等提供技術咨詢建議,以不排序的形式推薦定標候選人,以企業名稱拼音字母順序排序進行公示。定標候選人數量由招標人根據項目的合同估算價、技術復雜程度等因素確定3至7名,具體由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原則上不少于3名。通過評審的有效投標人不足3名時,由評標委員會決定是否繼續推薦定標候選人或者廢標,但須在招標文件中載明。
(一)定量評審法。指采用評分制,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對投標文件中的技術、商務、投標報價等各評審因素進行評審、比較、評分,按照綜合得分由高至低的順序確定定標候選人。
(二)定性評審法。指采用合格制,評標委員會僅對投標是否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提出意見,按招標文件規定的定標指標確定定標候選人。各評標要素評審完成后,對投標人給出綜合評價結論,分為“合格”與“不合格”,其中“不合格”僅限于投標文件違反國家強制性條文標準的情形或出現招標文件否決性條款規定的情形。
評標委員會在評審報告中應當注明各投標文件技術標和商務標中的優點和存在的缺陷、報價是否合理、簽訂合同前應當注意和澄清的事項等情況。
投標報價、技術、商務均評審合格,可以根據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定標因素確定定標候選人。
定性+定量法。投標報價采用定性方式評審,技術和商務采用定量方式評審的,評標委員會按照技術和商務評審得分從高到低排序,確定排序在前的投標人為定標候選人。
第十一條 評標工作完成后對評標結果及定標候選人在指定媒介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定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公示期間,有定標候選人因異議或投訴并查實被取消定標候選人資格時,若有效定標候選人不少于3家的,不再遞補,招標人繼續定標;除評標委員會作出具備競爭性情形外,若有效定標候選人少于3家的,采用定量方式或定性+定量方式評審的,按照評審得分從高到低順序補足至3家;采用定性方式評審的,從投標報價、技術標和商務標均評審合格,按照投標報價由低到高順序補足至3家。對于遞補的定標候選人應公示不少于3日。
公示結束后,無異議投訴的,招標人應當召開定標會,并對定標會議全程錄音、錄像。定標工作在盟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
第十二條 招標人可以根據項目概況和自身實際需要,選擇價格因素、企業實力、企業信譽、擬派團隊管理能力與水平等作為定標因素。定標因素及要求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
第十三條 招標人可以在評標結束后自行組織或者委托專業機構對所有定標候選人進行考察和質詢,對企業實力、企業信譽、擬派團隊履約能力等進行客觀評價,并出具考察報告作為定標輔助材料,考察報告中不得有明示或暗示中標單位的內容。
招標人自主選擇是否對定標候選人進行考察、質詢,并應在招標文件中予以明確。招標人進行考察、質詢時,應當在定標監督小組成員監督下進行。
第十四條 招標人負責組建定標委員會,成員為5人及以上單數,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組長由招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擔任,成員可以是領導班子成員、中層管理人員、工程技術(經濟)人員,以及招標人上級部門或下屬部門人員或外聘專家。招標人應對外聘專家及其定標行為、定標結果承擔責任。
定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遵守職業道德,保守秘密,對所提出的定標意見承擔個人責任。定標委員會成員不得與任何定標候選人或者與招標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進行私下接觸,不得收受定標候選人、招標代理機構、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得向招標人征詢其確定中標人的意向,不得參與考察、質詢工作,與定標候選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申請回避。
第十五條 招標人應在定標候選人公示結束后5日內按照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定標方式組織定標會。定標委員會應依據招標文件公布的定標方案,結合評標報告和其他定標輔助材料,在評標委員會推薦的定標候選人中確定中標人,并形成定標報告。如有特殊情況,定標會議時間可以適當推遲,招標人應在盟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公告延期原因和最終定標時間。
招標人應當堅持擇優原則選用優勢產品目錄、重點自主創新產品目錄和綠色建材目錄內的優質企業及其產品,不得在形式上和實際上將符合招標項目技術標準或者質量要求的目錄內企業及其產品排斥在本行政區域招標項目之外。
(一)價格競爭定標法。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價格競爭方法確定中標人。可以采用最低投報價法、次低價法、平均值法等,具體方法由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確定。
(二)票決定標法。定標委員會成員根據定標因素對各定標候選人進行評審比較,獨立行使投票權,采用一次性記名投票的方式確定中標人,并注明投票理由。票決宜采取投票計分法,即各定標委員會成員對所有定標候選人擇優排序進行打分,最優的N分,其次N—1分,依此類推(N一般不超過5,排名第N以后的得0分),按總分高低排序,確定分值最高的為中標人。
得票數(總分)相同且影響中標人確定的,可由定標委員會對得票數(總分)相同的單位進行再次票決確定排名。具體細則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
(三)集體議事法。由定標委員會進行集體商議,定標委員會成員各自發表意見,最終由定標委員會組長確定中標人。所有定標委員會成員的意見應當作書面記錄,并由定標委員會所有成員簽字確認。集體議事定標法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議事規則。
第十六條 定標會議應當全程錄音錄像,定標委員會嚴格按照招標文件規定從定標候選人中確定一名中標人。招標人應當做好定標環節相關準備,包括對定標規則的解析、定標資料的收集整理、定標檔案的管理等。定標會議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由招標人宣讀《定標程序及須知》,定標成員簽署承諾書;
(二)招標人介紹項目基本情況、招標情況;
(三)招標人介紹評審情況、專家評審意見及提醒注意事項等;
(四)選擇向相關部門函詢或組織考察的,由招標人現場宣讀函詢報告或考察、質詢報告;招標人結合函詢結果和對定標候選人的考察、質詢及相關資料,匯報各定標候選人的優勢、不足、風險等;
(五)定標委員會成員提問,相關人員解答;
(六)定標委員會組織定標決策,確定中標人,非定標相關人員離場(不含監督小組等工作人員);
(七)形成定標報告。
第十七條 招標人應在定標結束后3日內將中標人及定標排序得分結果在規定網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定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間向招標人提出。
第十八條 招標人應當在中標人公示結束后3日內發布中標結果公告,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
第十九條 中標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因異議、投訴查實被取消中標資格的,招標人可以按照定標排序依次確定其他定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或重新招標。
第二十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在投標有效期內并在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依照招標文件、投標文件簽訂書面合同,合同的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標文件和中標人中標文件的內容一致。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應在確定中標人后,將定標記錄、定標報告納入招標投標情況報告中,報送行業監管部門備案。
定標記錄應包括定標報告、定標委員會名單、選票原件、統計報表、定標會議電子影像等。招標人應當對定標過程、方式進行全過程記錄,存檔備查。
第二十二條 行業監管部門要加強對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各個環節的監督管理并受理和處理投訴事宜,采取隨機抽查、定向檢查的方式對“評定分離”工作進行檢查,對存在的問題及時進行督促整改。嚴格落實《阿拉善盟公共資源交易領域違規違紀違法問題線索移送工作辦法(試行)》,嚴厲打擊評標定標過程中的違規違紀違法行為,以公正監管促進公共資源交易高質量發展。
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發布資格預審文件(包括資格預審公告)、招標文件(包括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澄清(答疑)、修改(補充)文件、評審(評標)委員會組成文件(包括招標人代表證明文件)、定標委員會組成文件、變更公告、招標失敗公告,或者實施重新招標、暫停招標程序,以及定標委員會重新確定中標人的,應當同時將相關文件資料通過阿拉善盟公共資源交易網發布,并對上述文件的真實性、合法性、規范性負責。
第二十四條 招標人在項目實施過程中以及項目完成后應對中標人的履約情況跟蹤核查。核查內容可包括:投標承諾是否兌現、工期、質量安全管理、變更及造價控制情況、協調配合與服務等。核查工作完成后形成核查報告,評估招標及履約效果,優化后續定標工作。
第二十五條 盟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要做好招標投標“評定分離”活動的見證服務和交易平臺系統的研發及定標現場設施的維護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如自治區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各旗區可結合本地實際參照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阿拉善盟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阿拉善盟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解釋。
阿拉善盟公共資源交易遠程
異地評標操作規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遠程異地評標管理,提高評標工作效率,解決評標專家資源不均衡的問題,實現全盟評標專家和公共資源交易平臺資源共享,確保遠程異地評標工作科學、規范、協調、統一開展,依據《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自治區深化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共享實施方案的通知》(內政辦發〔2019〕41號)、《內蒙古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遠程異地評標管理辦法》(內公資管發〔2020〕8號)等規定,結合我盟實際,制定本操作規程。
第二條 本操作規程中的遠程異地評標是指依托阿拉善盟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電子交易系統和自治區遠程異地評標協調系統,在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綜合評標專家庫中抽取本地專家和異地專家,依法組建評標委員會,在2個及以上評標場所通過遠程調度、專家身份驗證、視頻語音實時交互和在線監管等,運用“互聯網+”等信息化技術完成項目評標的活動。
第三條 遠程異地評標場所分主場和副場,項目所在地的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為主場,主場以外的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為副場。副場由盟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提前聯系3家以上的候選副場,開標前由招標人隨機抽取確定最終副場(如聯系候選副場不足3家的,由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和招標人協商確定最終副場)。副場專家遠程登錄主場評標系統,與主場專家共同進行評標。主場和副場工作人員分別負責做好本地遠程異地評標活動的見證、場所、信息、檔案、專家抽取等服務。
第二章 適用范圍
第四條 阿拉善盟行政區域內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應當采用遠程異地評標,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
旗(區)最高限價在500萬元(含500萬元)以上的項目與盟交易中心協調確定場地進行遠程評標;500萬元以下的項目,因專業特殊,潛在投標人家數過多、預估評標時間超過10小時或對評標地域有特定要求的項目,各旗(區)交易分中心根據實際情況,可以不采用遠程異地評標。
第五條 符合本規程第四條規定的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采用遠程異地評標:
(一)經行政監督管理部門予以批準的項目;
(二)經溝通協調無法確定副場的項目;
(三)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不宜進行遠程異地評標的項目。
第六條 旗區遠程異地評標項目因專業特殊、技術要求復雜、無法在盟中心主場抽取到相關專業的評標專家時,可在盟交易平臺與區內其他盟市進行遠程異地評標。
第三章 服務運行
第七條 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在項目受理時向交易中心提出開展遠程異地評標申請。主場交易中心受理遠程異地評標申請后提前聯系候選副場,預約遠程異地評標場所。副場應在同意主場預約后,預留主場所預約的遠程異地評標場所。
旗區交易分中心與盟交易中心開展遠程異地評標,需提前5個工作日向盟交易中心發函申請,由盟交易中心統一調配安排副場。
第八條 主場運行保障人員應在開標前2個工作日與副場對接,共同聯調測試雙方評標評審活動所需設備及相關系統,發現問題及時解決,確保遠程評標評審工作正常開展。
第九條 主場和副場均應當指定專人負責遠程異地評標見證服務和技術保障等工作。
第四章 專家抽取
第十條 開標當日,由招標人在主場通過自治區遠程異地評標協調系統完成專家抽取申請內容的編輯、抽取等工作。
第十一條 自治區遠程異地評標協調系統將根據主場提交的專家抽取申請信息從自治區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內隨機抽取專家,并將專家信息推送至主場評標系統,完成異地專家抽取通知工作。主場和副場按照各自的專家語音、短信等通知系統分別負責各自場地的專家通知工作。
第十二條 招標人抽取評標專家時,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并結合項目建設規模、技術復雜程度等綜合因素,確定評標委員會專家組成的專業和數量。主場評標專家人數不超過評標委員會成員總人數的二分之一,招標人代表應當在主場進行評標活動。
第十三條 招標人抽取評標專家時,若主副場所需專業的專家數量不滿足抽取條件時,經招標人和行政監督部門同意,可調整為相近專業或對主副場專家人數進行調整。
第十四條 已確認參加主場或副場評標的專家,需回避或其他原因未到場的,主、副場見證服務人員應及時按規定程序和要求,對相應專家進行補充抽取,直至專家人數符合要求。
第五章 評標評審
第十五條 專家到場后,由主、副場見證服務人員按照各自評標評審專家管理制度相關要求,做好專家的引導、身份核驗和簽到等工作。
第十六條 主場和副場的評標見證服務人員應協助評標專家登錄遠程異地評標系統。
第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由主場和副場專家共同組成,評標委員會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推選出職業道德好、專業能力強、業務水平高的專家擔任評標委員會組長,評標委員會組長應當組織評標專家在充分熟悉項目評審標準、辦法以及評標系統的基礎上,再開始進行評標。
第十八條 評標過程中,評標專家應當獨立、公正地按照招標文件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進行評審。
第十九條 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組長的推選、評標過程的答疑、討論等均通過評標系統完成。評標專家在某些問題上意見不一致時,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進行表決,評標專家若對評標結果有異議或者其它說明事項,要寫入評標報告。
第二十條 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要求投標人對所提交的投標文件內容進行澄清、說明或者對細微偏差進行補正的,由評標委員會出具書面《問題澄清通知》,主場負責通知有關人員辦理。同時將澄清內容通過音視頻交流系統告知副場專家。
第二十一條 主場或副場的評標現場發生異常情況,事故一方應第一時間通知對方場所及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由主場組織招標人、行政監督管理部門等相關當事方按相關規定協商處置。如遇到網絡等其他因素導致評標系統無法正常使用或音視頻交流系統異常時,事故一方場所應立即組織修復。若不能迅速排除故障,應由主場行政監督人員、招標人協商做出決定是否暫停、中止、終止評標并及時通過錄音電話告知副場,并將發生異常情況的時間、原因、處理方法及處理結果、系統恢復時間等情況形成記錄日志,一并存入遠程異地評標檔案資料中。
第二十二條 評標結束后,主場和副場專家均在評標系統完成電子簽章或電子簽名,評標委員會組長核實專家簽字完整無誤后,由主場打印評標報告。
第二十三條 評標過程中,評標時間較長且超過開標當日21:00還未結束的,由項目監督方和主、副場評標委員會共同協商確定是否繼續評標。如中止評標的,主、副場交易中心應當配合行政監督部門做好評標專家的封閉隔離保密工作。
第二十四條 評標結束后,副場向主場提供評標監控音視頻數據和評標過程中產生的檔案資料,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在評標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收集完整主、副場遠程異地評標監控視頻并歸檔保存。
第二十五條 評標過程中,主、副場評標專家需要就餐的,由招標代理機構與主、副場見證服務人員聯系協商定餐;主、副場專家勞務費參照《內蒙古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評標評審專家勞務報酬支付標準和其他交易服務收費標準》執行。評標結束后,由招標代理機構立即聯系副場見證服務人員獲取用餐記錄及專家賬號信息等,于3個工作日內結算餐費和專家勞務費。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主場的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評標委員會成員的確定方式、評標專家的抽取、評標過程進行監督,采取線上監管和現場監管的方式對主、副場的評標活動實施監督,并依法依規處理投訴、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七條 評標工作結束后,若項目出現異議、投訴,主場提出申請由原評標委員會進行復審的,副場應積極配合,通知原評標委員會成員進行復審。
第二十八條 評標結束后,主場和副場分別按照各自的規定負責本地參與遠程異地評標專家的考核評價。評標專家對考核評價結果存在異議的,可以向當地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訴。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跨區遠程異地評標活動參照本操作規程執行。
第三十條 本操作規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如自治區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本規程由阿拉善盟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解釋。
阿拉善盟公共資源交易行政監督
部門現場監督管理制度(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明確我盟公共資源交易行政監督部門現場監管職責,加強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現場管理,規范公共資源交易現場行為,保證交易活動公開、公平、公正、規范有序進行,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各級行政監督部門進入阿拉善盟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實施交易活動的現場管理。
本制度所稱行政監督部門是指盟住建、財政、交通、水利、農牧、林業、國資、自然資源、能源等依照法定職責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進行監管的部門,以及各旗(區)或有關部門按授權委托進行監管的部門。
本制度所稱行政監督部門現場監督人員(以下簡稱“監督人員”),是指行政監督部門委派參與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現場監督的工作人員。
第三條 現場監督管理是行政監督部門按照職能職責,依法依規對公共資源交易現場實施監督,及時糾正和查處交易現場的違法違規行為等。
第四條 監督人員應熟悉公共資源交易業務,從事公共資源交易專(兼)職工作,掌握公共資源交易相關法規和有關政策,能夠認真客觀公正地履行監管職責。
第五條 監督人員應在交易項目開標前到達現場,進行登記后佩戴統一工作牌開展現場監督工作,嚴格遵守交易中心各項管理制度。
第六條 監督人員主要職責:
(一)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進行現場全過程監督、管理和指導,包括對開標、專家抽取、評標及中介代理機構等現場行為進行監管;
(二)維護好本行業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現場秩序;
(三)通過全程跟蹤巡查和電子監控等方式對交易活動實施現場監督;
(四)指導、監督招標人、中介代理機構、交易中心工作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依法、規范開展現場交易活動;
(五)依法制止和糾正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現場違法違規行為;
(六)對超出其管轄權的違法違規行為或其他不良行為,依法及時向有管轄權的部門報告或移送;
除上述規定職責外,監督人員還應當負責按照其職能職責規定,接受和處理現場異議、投訴和異常情況。
第七條 監督人員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遲到、早退、缺席、中途脫崗、不認真履職等違反工作紀律的行為;
(二)不認真審查開標前后移送的交易資料或物品,導致資料、物品遺失或將違規資料、物品送入評標室;
(三)允許不符合條件的項目開標或繼續開標;
(四)在評審過程中違法違規干預評標活動或評標結果;
(五)私自與潛在投標人串通,違規泄露專家抽取、評標等與交易活動相關的評標信息;
(六)未經允許擅自進入評標區;
(七)違規接觸投標人等利害關系人,收受交易各方、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其他好處;
(八)在監標室吸煙、接打電話、進行會客等與監管無關的活動;
(九)不按規定受理、處理、移送現場異議、質疑和投訴;
(十)對本行業的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監督不力、監督人員缺位、監管不到位,對監督過程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不及時制止,對交易中心報告的問題不及時處理、消極應對;
(十一)不按要求在評審質詢、澄清資料或評標結果上簽字確認;
(十二)其他現場違規違法行為。
有上述行為或違反其他有關規定的,由交易中心寫實記錄,并及時向委派的行政監督部門反饋。
第八條 監督人員在監標室對其負責項目評標室進行監督,其他無關人員不得隨意進出。
第九條 交易中心和現場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建立交易現場監督管理協調聯動機制,各負其責、互相協調、互相制約。
第十條 推行異常情況處置制度。交易過程中,涉及交易規則、交易程序方面的異常情況由監督人員牽頭處理;涉及交易秩序、開評標現場設施設備方面的異常情況由交易中心牽頭處理,其他有關人員應予配合。
第十一條 交易現場如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監督人員應立即處置,保證交易活動正常進行:
(一)交易現場準備工作不足、沒有履行必要的程序、交易操作失誤、專家評標違法違規、交易現場秩序混亂的情形;
(二)其他需要處置的情形。
第十二條 交易現場如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監督人員應立即報告行政監督部門,必要時由行政監督部門及有關部門協助處置,形成記錄,并視情況書面作出是否暫停或終止交易活動的決定:
(一)泄露評標專家信息等嚴重違規或違法行為的;
(二)有重大糾紛,經現場協調仍無效的;
(三)故意破壞現場交易秩序,制止無效的;
(四)因重大自然災害和公共安全事件、突發停電斷網或交易系統故障致使交易不能正常進行的;
(五)交易期間發現公共資源權屬存在異議,繼續交易可能引發權屬糾紛和矛盾的;
(六)交易服務見證或監督管理過程中發現違法違規行為,可能影響交易結果或造成嚴重損失的;
(七)人民法院或有關行政執法機關確認應當終止交易的;
(八)按第十一條規定做出相應處置后,仍無法保證交易活動正常進行的;
(九)依法應當暫停或終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監督人員填寫《公共資源交易監督日志》,如實記錄監督情況,項目結束后由監督單位和交易中心分別留存。
第十四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