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行政公署辦公室關于印發《阿拉善盟煤炭資源開發利用指導意見》的通知
阿署辦發〔2024〕49號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辦公室
關于印發《阿拉善盟煤炭資源開發利用指導意見》的通知
各旗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示范區管委會,盟行署有關委、辦、局:
現將《阿拉善盟煤炭資源開發利用指導意見》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2024年9月10日
阿拉善盟煤炭資源開發利用指導意見
為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圍繞辦好“兩件大事”,加快推進煤炭資源智能化、綠色化、規模化開發,培育新質生產力,提升煤礦本質安全水平,全面規范煤炭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更好發揮煤炭在能源中的基礎和兜底保障作用,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內蒙古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統籌規劃、科學布局、集約開發、綠色開采、高效轉化、清潔利用的方針,推進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煤礦建設智能化、礦區生態綠色化,提供更加穩定、更加安全的煤炭資源保障,強化煤源支撐,加快將阿拉善建設成為國家重要的能源基地。
(二)基本原則
1.安全開發和保障供應相結合。統籌發展和安全,全面落實國家、自治區相關政策,堅持“安全第一”,深入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嚴格新設礦山準入條件審查,新設采礦權必須符合礦產資源規劃及國家、自治區規定的煤礦最小生產規模、最低服務年限。統籌全盟退出產能和新增產能、原料用煤和燃料用煤等關系,整體謀劃煤炭接續產能和開發布局,保障煤炭供應穩定。
2.因地制宜和優化布局相結合。綜合我盟資源稟賦、先進產能建設、環境容量等因素,以及煤與瓦斯突出和具有沖擊地壓危險煤礦較多的現狀,優先考慮露天開采方式,全面提升煤礦生產安全保障能力。科學規劃礦產資源,合理設置礦業權,保障礦區用地,優化煤炭資源開發布局,保證井田的科學劃分和合理開發,杜絕“一礦多開、大礦小開”。加強煤炭資源開發與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和國土空間規劃的有機銜接,嚴守“三線一單”“三區三線”,科學有序開發煤炭資源。
3.集中集約和規模開發相結合。完善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相關制度,引導和推動社會資本、煤炭資源等生產要素向大型專業煤炭企業集聚,提高煤炭產業集中度,鼓勵引進管理水平高、資金實力強、安全能力強的大型煤炭企業參與開發利用。加強煤炭資源勘探開發和增儲上產,科學整合開發邊角空白資源,提升煤炭資源開發利用水平,促進發展方式由數量型、粗放型向質量型、規模型、效益型轉變。
4.產業升級和區域發展相結合。立足地區經濟社會與產業發展實際,構建煤炭上下游產業集群發展模式,實現以煤炭資源開發為源頭,煤電、煤化工、煤基新材料等上下游產業鏈集聚融合的綜合開發利用模式,切實降低碳排放強度。
二、主要目標
全盟煤炭資源量為33億噸,煤炭資源主要分布于黑山、呼魯斯太、二道嶺等6個礦區。探礦權主要分布于嘉爾嘎勒、紅柳大泉、保家井等14個勘探區。煤炭資源豐富,煤種多樣,以無煙煤、焦煤為主的稀缺煤種儲量可觀、煤質優良、經濟價值高,是我國發展高端煤焦化工產業的主要原料。堅持“節約、高效、安全”的能源戰略方針,依托現有煤礦挖潛增產,加快推動煤炭礦區規劃工作,有序推進煤炭資源接續配置,提供更加穩定、更加安全的煤炭資源保障。
近期(2024—2026年),通過推動總體規劃、資源整合等方式新建、改擴建整合現有煤礦,預計釋放產能420萬噸/年。中期(2027—2029年),重點推動符合國家、自治區煤炭資源開發利用政策的煤礦新建、擴建、復工復產,預計釋放產能1140萬噸/年。遠期(2030—2032年),科學編制煤炭礦區總體規劃,合理布局產能接續煤礦,通過引入大型煤炭企業、提升安全保障水平、加大資源勘查、強化新技術應用等措施,加快隱蔽致災因素嚴重、礦區面積不足等煤礦整合提升,預計釋放產能930萬噸/年。保障經濟發展與能源供應均衡匹配,推動煤炭資源儲備礦區依規依序逐步釋放產能。
三、重點任務
(一)優先推動開采條件成熟礦區整合、擴建煤礦釋放產能。強化規劃引領和頂層設計,統籌考慮煤炭資源稟賦、安全保障能力、先進產能建設、生態環境承載力條件,按照《應急管理部 國家礦山安監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煤礦生產能力管理辦法和核定標準的通知》(應急〔2021〕30號)、《內蒙古自治區黨委辦公廳 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實施意見》(內黨辦發〔2024〕10號)、《煤炭工業礦井設計規范》及《煤炭工業露天礦設計規范》等政策對改擴建煤礦及服務年限的要求,重點推動礦區規劃條件成熟、符合露天煤礦開采標準、擴建產能高于120萬噸/年、資源整合后設計服務年限不低于15年煤礦,通過科學合理規劃礦區建設規模,引進安全管理能力較強的大型煤炭企業整合提升現有煤礦,對具備條件礦區優先采用露天開采方式,加快機械化、自動化、智能化升級改造,建設現代化大中型煤礦。
(二)加快新設煤炭礦區新建、改擴建煤礦達產。深入落實《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印發〈內蒙古自治區關于化工原料用煤分類出讓的規定〉的通知》(內政發〔2022〕34號)要求,以無煙煤、焦煤為主的稀缺煤種礦區,優先保障配套化工項目的新建、擴建煤礦。按照(內黨辦發〔2024〕10號)關于新建、改擴建煤礦產能要求,對總體規劃條件成熟,新建井工煤礦產能不低于300萬噸/年、改擴建產能不低于120萬噸/年,瓦斯、煤的自燃傾向、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等開發條件中等以上的礦區,鼓勵具備整合條件的煤礦引進開采經驗豐富、管理水平高、資金實力雄厚的大型企業以托管、入股等方式參與煤礦開發,通過市場化競爭性出讓的方式,依法依規整合邊角空白資源,統籌納入礦區總體規劃與現有煤礦整合開發。新設采礦區要符合資源儲量要求,對符合政策的礦區規劃內新建煤礦,要按程序推動各項手續辦理。
(三)推動開采條件復雜的礦區安全有序釋放產能。按照“審慎推進、逐步實施,有條件適時接續配置”思路,推進開復工前置條件不足的已核準煤礦、煤與瓦斯突出礦區規劃新建300萬噸/年井工煤礦、隱蔽致災因素復雜的已核準煤礦逐步形成有效產能。根據《內蒙古自治區全面推進煤炭礦業權競爭性出讓實施辦法》(內政辦發〔2020〕46號),對資源劃分不合理、礦區面積不足無法實現正常剝采作業,相鄰煤礦影響安全生產、已形成立面山體的煤礦,組織編制礦區總體規劃,通過市場化出讓方式進行擴界,整合邊角空白區資源,具備煤礦開采標準,安全生產條件后,依法依規辦理煤礦核準、安全設施設計、環境影響評價等手續,實施煤礦整合提升。按照(內黨辦發〔2024〕10號)嚴格礦山安全生產準入的規定,“除煤炭資源、電力供應緊張地區外,原則上不再新建煤與瓦斯突出、水文地質類型極復雜的煤礦。”但符合自治區煤礦產能要求且資源條件好的地區除外,按照“一事一議”的原則,在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有序開發、規模生產的基礎上,嚴格控制開采規模和服務年限,依法依規開發煤炭資源。嚴格落實《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于加強煤礦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礦安〔2022〕132號)要求,采空區、瓦斯、火災等隱蔽致災因素嚴重,核準批復認定有效的煤礦,嚴格控制建設生產活動,全面對煤與瓦斯突出及地質條件復雜的礦井開展隱蔽致災因素普查,編制安全設施設計時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構造影響,強化瓦斯抽采,深化火災、水害、采空區等災害防治,積極引進災害治理經驗豐富的大型煤炭企業參與煤礦整合提升。
(四)增強煤炭供給保障能力。按照《煤炭工業露天礦設計規范》(GB50197-2015)、《煤炭工業礦井設計規范》(GB50215-2015)、內黨辦發〔2024〕10號關于“新建井工煤礦產能不低于300萬噸/年,設計服務年限30—60年,露天煤礦產能不低于500萬噸,設計服務年限不低于35年;改擴建井工煤礦產能不低于120萬噸/年,設計服務年限不低于40年,露天煤礦產能不低于120萬噸/年,設計服務年限不低于15年”以及有關政策對煤礦產能及服務年限要求,對資源賦存條件好、工作面單產大、適宜建設中型智能化井工煤礦但資源儲量偏少的礦區,加大煤炭資源勘查,引入急傾斜薄煤層采掘技術,科學制定煤炭資源遠景開發規劃,作為全盟煤炭資源儲備礦區適時安全科學高效開發利用。整合優化策克、烏力吉兩個口岸進口煤及新疆等地煤炭資源優勢,加強與腹地園區耦合聯動,全力謀劃推動沿邊產業園區及儲配煤交易基地建設,加快建設策克—賽漢陶來工業園區煤炭儲配基地和烏力吉—敖倫布拉格沿邊產業園。
(五)加大煤炭資源勘查力度。科學確定大中型煤炭礦區戰略定位,加大煤炭資源勘查和資源評價工作力度,大力開展煤炭詳查和精查,提高煤炭資源基礎數據準確性、可靠性,為進一步開發利用提供支撐。推動已設探礦權礦區持續開展地質勘查,提高礦區整體勘查程度,增加煤炭資源儲量。鼓勵屬地政府對空白區開展勘查工作,篩選成礦條件好、符合礦業權設置條件的煤炭資源礦產地,通過市場方式引入社會資本開展煤炭資源勘查開發工作。鼓勵對已設煤炭礦業權的煤礦加大深部和上部勘查力度,提高邊角煤炭資源利用率,通過市場方式競爭性出讓,防止邊角煤炭資源閑置、浪費,有效保障煤礦生產接續和整體開發。對資源勘查條件符合煤炭開發利用的礦區,遵循“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安全開發”原則,按照政策規定、開發時序,推進煤炭資源高效集約開發和安全綠色開采。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主動提前謀劃。各旗(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視煤炭開發和產能接續相關工作,切實承擔主體責任,主動規劃退出產能和新增接續產能,確保規劃銜接到位、產能接續穩定。加快轄區煤炭礦區總規編制進度,進一步優化完善礦區總規,確保符合國家、自治區煤炭開發利用相關政策要求。加強與國家、自治區有關部門溝通對接,爭取有力支持,密切關注煤炭供需形勢,對指導意見實施情況及時進行評估,把供應能力、綠色發展、生產效率、科技創新、能耗水平、智能發展、安全生產等作為重要評價內容,并根據評估情況調整優化,保障煤炭供需形勢平穩。
(二)強化技術支撐,實現高效利用。各旗(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要對現有煤礦加快整合提升進度,統籌納入礦區總體規劃,積極推進智能化煤礦建設,全力將煤炭資源優勢轉化為發展優勢。煤礦建設項目在礦區總體規劃、項目核準、初步設計、安全設施設計中均應按照智能化標準進行規劃設計。長期停產煤礦復產前要制定智能化建設方案,井工煤礦復產前應完成掘進工作面智能化建設,投產1年內完成智能化礦井建設及驗收;露天煤礦復產前應建成礦用卡車防碰撞預警系統、邊坡全覆蓋監測系統、智能保障系統等系統,完成智能化露天煤礦建設及分級自評。鼓勵煤炭清潔高效利用,加快煤炭和煤電、煤化工一體化發展,提高煤炭就地轉化率和精深加工度,提升煤研石、洗中煤、煤泥等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率,推進煤層氣開發利用示范建設。
(三)嚴格規范管理,形成工作合力。各旗(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各有關部門建立健全促進煤炭高質量發展工作機制,結合自治區化工原料配煤、推動邊角資源整合等政策,優化煤炭資源開發布局,嚴格新建煤礦準入標準,有效發揮煤炭對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支撐作用。各旗(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嚴格執行《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壓實屬地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完善煤礦安全生產常態化監測監控和風險隱患預警排查機制,嚴格組織相關部門開展復工復產煤礦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驗收工作。能源部門統籌謀劃全盟煤礦資源布局,對接自治區能源局做好礦區規劃申報、納規等工作,確保具備開工建設條件。礦山安全監管部門嚴格落實對停工停產煤礦的駐礦盯守或者巡查責任,并按規定進行復工復產驗收。嚴格新建煤礦準入審查。建立健全重大違法違規信息公示制度、聯合懲戒制度和舉報獎勵制度。建立責任倒查機制,嚴格執行“誰檢查、誰簽名、誰負責”,對發現重大隱患不處理處罰或跟蹤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嚴肅追責問責。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林業和草原、水務等部門結合礦山規劃建設,強化土地、環保、林草、水資源等要素資源保障,加強標準審查,嚴格辦理環境影響評價、水土保持方案、節能評估、采礦許可證、征占草地、建設用地等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