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1529000117637168/2025-01916 | 發布機構: | 阿拉善盟自然資源局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組配分類: | 政策法規 |
| 發文字號: | 成文時間: | 2025-10-13 | |
| 公文時效: |
內蒙古自治區測繪地理信息行業信用管理細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測繪地理信息行業信用體系建設,促進測繪資質單位誠信自律,維護公平有序市場環境,保障地理信息產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測繪地理信息行業信用管理辦法》、《測繪地理信息行業信用指標體系》、《內蒙古自治區測繪管理條例》,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測繪資質單位信用信息的征集、發布和管理等,適用本細則。
非自治區管理的測繪資質單位,如有信用信息,由自治區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向其主管部門反饋。
第三條 征集、發布和管理測繪資質單位信用信息,應當遵循合法、公正、準確、及時的原則,依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測繪資質單位合法權益。
第四條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社會信用信息平臺建設總體要求,逐步健全信用信息共享機制,推進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與相關部門之間的信用信息互聯互通、共享共治。
自治區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指導自治區內測繪地理信息行業信用體系建設,負責建立自治區測繪地理信息行業信用信息管理系統,負責自治區內測繪資質單位信用信息的發布和管理工作。
盟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本區域內測繪資質單位信用信息的征集工作。
第五條 測繪資質單位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構成:
(一)基本信息是指測繪資質管理信息系統中的測繪資質單位資質條件、年度報告公示等基本情況信息;
(二)良好信息是指測繪資質單位受到表彰、取得榮譽、科技創新、社會貢獻等信息;
(三)不良信息是指測繪資質單位違反測繪地理信息及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產生失信行為的信息。不良信息分為嚴重失信信息、一般失信信息和輕微失信信息。
內蒙古自治區測繪地理信息行業信用指標體系見附表。
第六條 測繪資質單位信用信息主要來源如下:
(一)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征集;
(二)測繪資質單位申報;
(三)其他行政管理部門提供;
(四)經查實的公眾舉報;
(五)司法部門提供;
(六)其他合法方式收集或者提供。
征集測繪資質單位信用信息不得采用欺騙、竊取、脅迫、利用計算機網絡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
第七條 測繪資質單位信用信息經自治區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審核后按年度發布,嚴重失信信息核實后5個工作日內發布。有不良信息的資質單位,由所屬盟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整改,整改完成后,上報自治區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審核,通過后,即確認該單位已終止相關不良行為。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對信用信息超過保存期限的,予以刪除。良好信息保存期限5年,嚴重失信信息保存期限5年,一般失信信息保存期限3年,輕微失信信息保存期限1年。
第八條 測繪資質單位拒絕配合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依法管理時,主管部門可對該單位潛在失信行為進行告知并責令整改,被告知單位若對告知事項有異議,主管部門對該異議審核后可駁回或撤銷。告知整改未按時完成的,計入一次輕微失信信息,當輕微失信信息本年度次數達到兩次或者累計達到三次,計入一般失信信息。
第九條 測繪資質單位可以向自治區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申請獲取本單位的信用報告。其他查詢者獲取測繪資質單位的信用報告,應當向自治區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提交載明查詢事由的書面申請及該測繪資質單位同意查詢的書面意見。
第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測繪資質單位信用信息存在異議的,可以向自治區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提交書面核查申請及相關證據。
異議處理期間,應當暫停發布該異議信息。
自治區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經核實異議信息確需更正的,由相應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及時更正,并書面告知異議申請人。
(二)經核實異議信息無需更正的,由相應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告知異議申請人。
第十一條 測繪資質單位被計入嚴重失信信息的,自該信息生效之日起兩年內不得申請晉升測繪資質等級或者新增專業范圍。測繪資質單位被計入一般失信信息的,自該信息生效之日起一年內不得申請晉升測繪資質等級或者新增專業范圍。測繪資質單位被計入輕微失信信息的,自該信息生效之日起半年內不得申請晉升測繪資質等級或者新增專業范圍。
第十二條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在履行行業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責過程中,應當褒揚誠信、懲戒失信。對信用良好的單位,采取通報表揚、減少監督檢查頻次等激勵措施。對信用不良的單位,列為重點監管對象,采取限制或者取消享有相關優惠政策、加大日常監督檢查頻次等懲戒措施。
第十三條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依法履行信用管理工作職責時,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主動配合,不得隱瞞、拒絕和阻撓。
第十四條 測繪資質單位認為其合法權益在信用管理工作中受到侵害的,可以向盟市以上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投訴。受理投訴的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
第十五條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信用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依法予以相應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行,解釋權歸屬于自治區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
內蒙古自治區測繪地理信息行業
信用指標體系
類別 | 代碼 | 指 標 內 容 | |
基本 信息 | 1-01 | 測繪資質單位名稱、單位類型、所屬系統、成立日期、辦公地址、法定代表人、人員規模、儀器設備、資質等級、專業范圍、資質變更記錄等 | |
1-02 | 測繪資質單位質量管理、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保密管理制度等 | ||
1-03 | 測繪資質單位基本情況變化(含上市、兼并重組、改制分立、重大股權變化等) | ||
良好 信息 | 2-01 | 測繪地理信息市場行為獲得工商、銀行、稅務等部門授予的良好資信評級 | |
2-02 | 單位測繪地理信息工作受到旗縣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表彰獎勵 | ||
2-03 | 獲得國家、自治區測繪地理信息領域學會、協會等社會團體評定的相關獎項或榮譽稱號 | ||
2-04 | 取得測繪地理信息領域相關產品發明專利權、軟件著作權 | ||
2-05 | 在國家、自治區測繪成果質量監督檢查中,批成果質量合格且樣本質量等級達到優級 | ||
2-06 | 為政府、公眾提供防災減災、應急保障等測繪地理信息服務,并取得明顯效果 | ||
2-07 | 參與國際合作或者開拓國際市場,并取得良好社會效益或者經濟效益 | ||
2-08 | 主導制定測繪地理信息國家、地方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 ||
2-09 | 經國家、自治區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良好信息 | ||
不良信息 | 嚴重 失信 信息 | 3-01 | 未依法送審地圖或者未按照審查要求修改地圖即向社會公開 |
3-02 | 違反保密規定加工、處理和利用涉密測繪成果,存在失泄密隱患被查處 | ||
3-03 | 測繪成果質量經測繪地理信息質檢機構判定為批不合格 | ||
3-04 | 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測繪資質證書 | ||
3-05 | 侵犯商業秘密或者知識產權被查處 | ||
3-06 | 由于市場不正當競爭行為被查處 | ||
3-07 | 以欺騙手段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從事測繪活動 | ||
3-08 | 超越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從事測繪活動 | ||
3-09 | 以其他測繪資質單位名義從事測繪活動 | ||
3-10 | 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 | ||
3-11 | 測繪資質單位將承包的測繪項目轉包 | ||
3-12 | 偽造、變造測繪成果或質量檢驗報告、儀器檢定校準證書 | ||
3-13 | 被工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 ||
3-14 | 在從事測繪活動中,因泄露國家秘密被國家安全機關查處 | ||
3-15 | 受到其他行政處罰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3-16 | 經國家、自治區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嚴重失信信息 | ||
一般 失信 信息 | 4-01 | 提供虛假測繪地理信息行政許可申請材料 | |
4-02 | 不配合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隱瞞、拒絕和阻礙提供有關文件、資料 | ||
4-03 | 在測繪地理信息市場抽查檢查中發現的測繪資質單位經營異常信息 | ||
4-04 | 不履行與測繪有關的處罰、判決、裁定等,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
4-05 | 未按規定匯交測繪成果資料 | ||
4-06 | 經國家、自治區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一般失信信息 | ||
輕微 失信 信息 | 5-01 | 測繪資質單位名稱、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發生變化30日內未申請變更 | |
5-02 | 未按照相關規定要求履行測繪項目備案(任務登記、驗證登記等)義務 | ||
5-03 | 未按要求報送測繪資質年度報告、測繪地理信息統計年報 | ||
5-04 | 因與測繪有關的不良行為被提起民事訴訟,法院終審判決測繪資質單位承擔責任或者履行義務 | ||
5-05 | 經國家、自治區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輕微失信信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