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52900000000021/2025-02204 |
發布機構: |
阿拉善盟市場監督管理局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組配分類: |
政策法規 |
| 發文字號: |
|
成文時間: |
2025-02-27 |
| 公文時效: |
|
阿拉善盟市場監督管理局涉企行政執法案件經濟影響評估制度
- 發布日期:2025-02-28 10:32
- 瀏覽次數:
-
第一條 為規范涉企行政執法,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減少行政執法活動對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負面影響,有效防范執法風險,切實優化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的相關規定,結合我局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涉企行政執法案件”,是指行政執法對象或其利害關系人為企業的行政執法案件。
本制度所稱“經濟影響評估”,是指行政執法的相對人或其利害關系人為企業時,行政執法機關在立案、調查、行政執法信息公開等各環節對涉案企業生產經營可能受到的影響進行分析、評估并作出有效防范和處置,盡可能降低行政執法活動對企業生產經營的負面影響,實現行政執法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有機統一。
第三條 對涉企行政執法案件進行經濟影響評估,應堅持服務大局、平等保護、依法辦案的原則。
第四條 明確評估范圍。涉企行政執法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進行經濟影響評估:
(一)對企業作出十萬元(含)以上的罰款,沒收企業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價值十萬元(含)以上的;
(二)可能嚴重影響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或造成企業停產、停業、關閉等重大影響的;
(三)擬作出直接涉及企業重大利益關系的行政許可決定的;
(四)社會關注度高,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
(五)涉及教育、醫療、養老、保障性住房、鄉村振興等民生項目的;
(六)其他可能嚴重減損企業權益或波及社會經濟穩定等情形。
第五條 行政許可案件辦理原則。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利害關系人,并充分保障申請人和利害關系人陳述和申辯權利;依法按照相關行政許可法定程序辦理;法律法規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涉及公共利益的其他行政許可事項,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不予行政許可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辦理涉企行政許可案件,應重點評估以下內容:是否為企業辦理行政許可提供便利;是否在法定的許可期限內實施行政許可;如延期許可對企業的開辦、生產經營影響情況。
第六條 行政處罰案件辦理原則。應當遵循包容審慎執法理念,應當推廣運用說服教育、勸導示范、行政指導等非強制手段;應當充分保護企業的知情、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利。對企業實施行政處罰,必須與企業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企業的違法行為符合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行政處罰的法定情形的,應當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行政處罰。企業違法行為超過追究時效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新舊法律規范適用發生沖突時,應當遵循從舊兼從輕原則。企業確有經濟困難,提出暫緩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申請的,對符合條件的,應當批準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實行行政處罰決定書與信用修復告知書“雙送達”機制,在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同時,書面告知企業違法失信帶來的影響及信用修復流程,主動提示企業進行信用修復。
第七條 涉企行政執法案件辦理期限把握時,要注重滿足涉案企業對案件辦理進程的合理期待,強化辦案流程節點管控,從嚴控制延期許可、延期處理期限審批,提高案件辦理工作效率。要嚴格遵守各類案件的法定、優化營商環境承諾辦理期限,防止因案件辦理時間過長而“拖瘦”“拖垮”企業。
第八條 盟局各執法辦案科室是涉企行政執法案件經濟影響評估的責任科室,盟局主要負責人是落實制度的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為主要責任人,辦案人員為直接責任人,辦案人員負責組織經濟影響評估及采取相關防范處置措施。
第九條 各執法辦案科室要定期對本科室的涉企案件經濟影響評估情況進行自查,對應當進行評估而不予評估,導致信訪或其他重大事件發生的,按照責任倒查的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編輯:法規科
信息來源:阿拉善盟市場監督管理局
| 索引號 |
152900000000021/2025-02204 |
發布機構: |
阿拉善盟市場監督管理局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組配分類: |
政策法規 |
| 發文字號: |
|
成文時間: |
2025-02-27 |
| 公文時效: |
|
阿拉善盟市場監督管理局涉企行政執法案件經濟影響評估制度
- 發布時間:2025-02-28 10:32
- 來源:阿拉善盟市場監督管理局
第一條 為規范涉企行政執法,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減少行政執法活動對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負面影響,有效防范執法風險,切實優化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的相關規定,結合我局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涉企行政執法案件”,是指行政執法對象或其利害關系人為企業的行政執法案件。
本制度所稱“經濟影響評估”,是指行政執法的相對人或其利害關系人為企業時,行政執法機關在立案、調查、行政執法信息公開等各環節對涉案企業生產經營可能受到的影響進行分析、評估并作出有效防范和處置,盡可能降低行政執法活動對企業生產經營的負面影響,實現行政執法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有機統一。
第三條 對涉企行政執法案件進行經濟影響評估,應堅持服務大局、平等保護、依法辦案的原則。
第四條 明確評估范圍。涉企行政執法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進行經濟影響評估:
(一)對企業作出十萬元(含)以上的罰款,沒收企業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價值十萬元(含)以上的;
(二)可能嚴重影響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或造成企業停產、停業、關閉等重大影響的;
(三)擬作出直接涉及企業重大利益關系的行政許可決定的;
(四)社會關注度高,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
(五)涉及教育、醫療、養老、保障性住房、鄉村振興等民生項目的;
(六)其他可能嚴重減損企業權益或波及社會經濟穩定等情形。
第五條 行政許可案件辦理原則。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利害關系人,并充分保障申請人和利害關系人陳述和申辯權利;依法按照相關行政許可法定程序辦理;法律法規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涉及公共利益的其他行政許可事項,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不予行政許可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辦理涉企行政許可案件,應重點評估以下內容:是否為企業辦理行政許可提供便利;是否在法定的許可期限內實施行政許可;如延期許可對企業的開辦、生產經營影響情況。
第六條 行政處罰案件辦理原則。應當遵循包容審慎執法理念,應當推廣運用說服教育、勸導示范、行政指導等非強制手段;應當充分保護企業的知情、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利。對企業實施行政處罰,必須與企業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企業的違法行為符合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行政處罰的法定情形的,應當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行政處罰。企業違法行為超過追究時效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新舊法律規范適用發生沖突時,應當遵循從舊兼從輕原則。企業確有經濟困難,提出暫緩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申請的,對符合條件的,應當批準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實行行政處罰決定書與信用修復告知書“雙送達”機制,在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同時,書面告知企業違法失信帶來的影響及信用修復流程,主動提示企業進行信用修復。
第七條 涉企行政執法案件辦理期限把握時,要注重滿足涉案企業對案件辦理進程的合理期待,強化辦案流程節點管控,從嚴控制延期許可、延期處理期限審批,提高案件辦理工作效率。要嚴格遵守各類案件的法定、優化營商環境承諾辦理期限,防止因案件辦理時間過長而“拖瘦”“拖垮”企業。
第八條 盟局各執法辦案科室是涉企行政執法案件經濟影響評估的責任科室,盟局主要負責人是落實制度的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為主要責任人,辦案人員為直接責任人,辦案人員負責組織經濟影響評估及采取相關防范處置措施。
第九條 各執法辦案科室要定期對本科室的涉企案件經濟影響評估情況進行自查,對應當進行評估而不予評估,導致信訪或其他重大事件發生的,按照責任倒查的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