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行政公署辦公室關于印發《阿拉善盟農村牧區集體聚餐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經盟行署同意,現將《阿拉善盟農村牧區集體聚餐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此件公開發布)
阿拉善盟農村牧區集體聚餐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盟農村牧區集體聚餐活動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預防食物中毒事件和食源性疾病發生,保障廣大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餐飲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指導意見》、《內蒙古自治區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結合我盟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牧區集體聚餐是指農村牧區(含城鄉接合部)居民因婚喪嫁娶、喬遷祝壽、子女升學等事宜,在家庭或非經營性場所舉辦的一次就餐人數在50人以上(含50人),主要由舉辦者聘請廚師、專業化主食廚房和流動餐車經營者或自行加工烹飪的集體聚餐活動。
凡在阿拉善盟行政區域內舉辦農村牧區集體聚餐活動的,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農村牧區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堅持地方政府負總責、屬地監管部門各負其責、農村牧區集體聚餐舉辦者和承辦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工作原則,實行報告登記與現場指導相結合的管理制度。
第四條 鼓勵和支持有一定規模和實力、管理水平較高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建立專業化主食廚房和流動餐車等,從事農村牧區集體聚餐服務活動。鼓勵農村牧區集體聚餐舉辦者和承辦者購買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發揮保險的他律和風險分擔作用。
第二章 報告與登記
第五條 農村牧區集體聚餐實行雙報告制度。由舉辦者和承辦者實行雙報告,原則上提前3天向本蘇木(鎮)食品安全協管員或信息員報告,自行舉辦的集體聚餐活動由舉辦者報告。報告內容包括舉辦者、承辦者和幫廚者基本情況、聚餐時間、地點、人數和主要原料來源、聚餐菜譜和是否為清真聚餐等。
第六條 蘇木(鎮)市場監督管理所負責本轄區農村牧區集體聚餐的登記管理工作。蘇木(鎮)食品安全協管員或信息員接到報告或獲得信息后,應認真做好登記工作,填寫《阿拉善盟農村牧區集體聚餐食品安全報告登記表》(見附件1),發放《阿拉善盟舉辦農村牧區集體聚餐食品安全告知書》(見附件2),與聚餐舉辦者或承辦者簽訂《阿拉善盟農村牧區集體聚餐食品安全責任承諾書》(見附件3),并及時報告旗(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所。
第七條 農村牧區集體聚餐按規模大小實行分類指導。就餐人數在100人以下(含100人)的聚餐活動,由本蘇木(鎮)食品安全協管員或信息員進行現場指導;就餐人數在100人以上(不含100人)、200人以下(含200人)的,由所在地蘇木(鎮)市場監督管理所派監督員進行現場指導;就餐人數200人以上(不含200人)的,由旗(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派監督員進行現場指導。
第八條 監督指導人員負責實施現場檢查指導。接到報告后應對聚餐活動所用食品原料的采購、貯存、加工以及廚師健康狀況、環境衛生、加工設施等進行現場檢查,填寫《阿拉善盟農村牧區集體聚餐現場檢查指導意見書》(見附件4),對存在的食品安全隱患提出整改意見。發現聚餐加工場所衛生條件較差或設施設備不能滿足食品安全需要的,應督促指導整改。
第九條 有下列情況的,禁止舉辦農村牧區集體聚餐活動:
?。ㄒ唬﹪乐夭环鲜称钒踩蟮?,禁止舉辦農村牧區集體聚餐活動;
(二)申報地或申報地鄰近有傳染病正在流行的,禁止舉辦農村牧區集體聚餐活動。
第三章 流動廚師要求
第十條 實行流動廚師登記制度。蘇木(鎮)市場監督管理所負責對轄區內的流動廚師進行登記,填寫《阿拉善盟流動廚師登記表》(見附件5),建立流動廚師檔案,并將清真流動廚師管理信息報旗(區)民族宗教事務管理部門。
第十一條 實行流動廚師健康體檢和教育培訓管理制度。旗(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其派出機構負責監督指導流動廚師按要求參加健康體檢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
對健康體檢和教育培訓合格的流動廚師發放健康體檢和教育培訓合格證(以下簡稱“健康證”),流動廚師必須持有效健康證方可上崗。
第十二條 流動廚師必須每年進行健康體檢并換發健康證。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承辦農村牧區集體聚餐。
第十三條 流動廚師應定期參加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培訓,原則上每年不少于1次。
第十四條 流動廚師和幫廚人員基本衛生要求:
(一)除患有第十二條以外的疾病外,有發熱、腹瀉癥狀或有咽部炎癥等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幫廚;
?。ǘ┎僮鲿r應穿戴整潔的工作衣帽,頭發不外露,不留長指甲、不涂指甲油,不佩戴飾物;
?。ㄈ┎僮鬟^程中應保持手部清潔,手部受到污染后應及時清洗;
?。ㄋ模┎坏糜忻鎸κ称反驀娞纭⒖人约捌渌械K食品安全的行為。
第十五條 流動廚師對農村牧區集體聚餐食品安全承擔主體責任,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及時履行聚餐活動報告義務,對采購的食品、食品原料及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檢查驗收,對幫廚人員的健康體檢及身體狀況進行審查核實,對加工環境和設施設備進行現場勘驗,對食品貯存和加工操作進行規范管理,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做好食品留樣和應急處置等工作。
第四章 環境與設施
第十六條 農村牧區集體聚餐舉辦者應提供符合要求的食品加工制作和就餐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附近無開放式廁所、化糞池、污水池、家禽家畜圈(舍)、垃圾場(站)等污染源。
第十七條 聚餐活動舉辦場所應事先進行環境清掃,消除老鼠、蟑螂、蚊蠅及其孳生條件,保持環境清潔。
加工場所布局合理,按流程劃分相對獨立的原料粗加工清洗整理、餐飲具清洗消毒保潔、烹調、備餐、貯存區域等。
第十八條 宴席廚房應符合衛生及安全要求,配備必要的照明、通風和冷凍冷藏、清洗水池及留樣冰箱等設施。
因原料清洗、整理、餐飲具清洗消毒需要臨時搭建的簡易棚,應選擇地勢較高的地方,地面平坦、硬化,四周設圍護,并設防蠅、防塵、防鼠等設施。
第十九條 用于加工的刀、墩、板、桶、盒、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應當按原料、半成品、成品區分開使用,用后洗凈,保持清潔。
第二十條 采取自行清洗消毒的聚餐活動,使用的餐飲具必須按規定洗凈、消毒、保潔。工用具消毒應盡可能使用高溫消毒方式。
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和標準。
第二十一條 無法滿足餐用具清洗消毒要求的聚餐活動,原則上應使用合格的集中消毒餐飲具或一次性餐飲具。
承辦廚師自備餐飲具在存放、運輸過程中應使用專用的密閉保潔柜,餐飲具保潔設施定期清洗,保持潔凈。
第二十二條 集體聚餐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第五章 采購與貯存
第二十三條 聚餐舉辦者或承辦者應從證照齊全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或市場采購符合質量標準和安全要求的食品,并索取有效購貨憑證。
第二十四條 禁止采購和使用下列食品:
?。ㄒ唬┯梅鞘称吩仙a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ǘ└瘮∽冑|、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ㄈ┎∷?、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以及無檢疫合格證明的肉類食品;
?。ㄋ模┏^保質期的食品或者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五)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
?。┦褂煤罂赡墚a生食品安全隱患的食品,如發芽的土豆、野蘑菇、鮮黃花菜、四季豆類等;
(七)清真聚餐所需食材原料不得含有穆斯林禁忌的成分;
?。ò耍┢渌环鲜称钒踩珮藴实氖称?。
使用自產食品的,應符合相應的食品安全要求。
第二十五條 禁止使用非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加工烹調食品,禁止使用亞硝酸鹽加工食品。
第二十六條 食品應分類存放于清潔、干燥的室內場所,需冷藏條件下保存的食品應當及時冷藏。
貯存食品(含食品原料,下同)的場所、設施應保持清潔,實行分類、分架、隔墻、離地存放,貯存食品的場所嚴禁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第六章 加工與留樣
第二十七條 承辦廚師必須認真檢查待加工食品及原料,發現腐敗變質、感官性狀異常的,不得加工、使用。
第二十八條 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須洗凈,蔬菜、肉類、水產品應分類清洗。
第二十九條 熱食類食品應當燒熟煮透,需要冷藏的應及時冷藏,凡隔餐或隔夜的熱食類食品必須再次充分加熱后方可食用。
原料、半成品、成品以及生、熟食品要分開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第三十條 農村牧區集體聚餐自辦宴席不得提供冷食類食品和生食類食品。
第三十一條 聚餐的食品應在轄區市場監督管理所的監督指導下按品種留樣。留樣食品應按品種分別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閉容器內,冷藏存放48小時以上,每個品種留樣量不少于125克,并記錄留樣食品名稱、留樣量、留樣時間、留樣人員等。
使用非統一供應居民生活用水的,應對用水進行留樣。
第三十二條 對產生的餐廚廢棄物應當在餐后及時清除,依法分類處理。
第三十三條 倡導從簡用餐,舉辦者、承辦者按實際需要采購食品,在食品加工過程中做到物盡其用,避免浪費食材。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各旗(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嚴格落實本辦法的具體規定,健全完善農村牧區集體聚餐管理體系,提供必要的經費保障,強化目標責任考核,確保農村牧區集體聚餐食品安全。加強對制止餐飲浪費行為的宣傳教育,切實培養節約習慣,營造浪費可恥、節約為榮的氛圍,堅決制止農村集體聚餐浪費行為。
第三十五條 蘇木(鎮)政府負責農村牧區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蘇木(鎮)政府要將農村牧區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納入當地社會管理的重要內容,大力支持轄區市場監督管理所做好農村牧區集體聚餐管理工作;每個蘇木(鎮)應至少確定一名食品安全協管員或信息員,具體承擔農村牧區集體聚餐活動的登記報告和指導工作;統籌解決協管員或信息員的工作報酬;建立健全農村牧區食品安全協管員或信息員工作機制和表彰激勵機制。
第三十六條 各旗(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農村牧區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蘇木(鎮)市場監督管理所具體承擔農村牧區集體聚餐活動的登記管理、業務指導、教育培訓等工作,并負責對轄區協管員或信息員進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教育培訓,建立協管員或信息員及流動廚師管理檔案,做好應急處置各項工作。
各旗區衛生健康部門負責生活飲用水監管職責,開展農村牧區集體聚餐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流行病學調查、事故現場衛生處理和傳染病防治知識的宣傳、培訓,會同市場監管等部門加強對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風險的監測分析。
第三十七條 農村牧區集體聚餐舉辦者和承辦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有關要求舉辦聚餐活動,保證食品安全,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的監督,承擔農村牧區集體聚餐活動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承接農村牧區集體聚餐活動的餐飲服務單位應依法從事餐飲服務活動,履行農村牧區集體聚餐活動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第三十八條 各旗(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監督指導農村牧區集體聚餐舉辦者或承辦者及時報告集體聚餐活動。對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食品安全職責的舉辦者和承辦者,采取適當方式在當地予以通報或依法予以處置,并取消承辦者流動廚師資格,禁止其承擔農村牧區集體聚餐活動。
第三十九條 實行農村牧區集體聚餐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制度。
聚餐人員出現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癥狀,舉辦者或承辦者應及時將患者送往就近的醫療機構就診,并迅速報告所在蘇木(鎮)食品安全協管員或信息員,由協管員或信息員向蘇木(鎮)市場監督管理所報告。蘇木(鎮)市場監督管理所接到報告后應立即趕赴現場開展調查、采取措施,并及時向蘇木(鎮)政府和旗(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不得毀滅有關證據。
第四十條 蘇木(鎮)政府和旗(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接到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件報告后,應按照《阿拉善盟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全力做好應急響應和調查處置工作。
第四十一條 對農村牧區集體聚餐食品安全實行責任追究制度。
對不按規定辦理申報手續舉辦農村牧區集體聚餐,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的舉辦者和流動廚師,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對接到農村牧區集體聚餐申報后不履行登記、報告、指導和簽訂食品安全責任承諾書職責,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協管員或信息員,由蘇木(鎮)政府批評教育或給予行政處分;
對不履行管理職責和監督指導職責,造成農村牧區集體聚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的蘇木(鎮)政府相關責任人和食品安全監督人員,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對舉辦者和流動廚師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情節嚴重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依法追究相應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農村牧區集體聚餐活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納入各旗(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的目標責任考核范圍。
第四十三條 農村牧區集體聚餐活動報告登記和現場指導一律免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由阿拉善盟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辦法施行后,《阿拉善盟行署辦公室關于印發阿拉善盟農村牧區集體聚餐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阿署辦發〔2017〕106號)同時廢止。
附件:1.阿拉善盟農村牧區集體聚餐食品安全報告登記表
2.阿拉善盟舉辦農村牧區集體聚餐食品安全告知書
3.阿拉善盟農村牧區集體聚餐食品安全責任承諾書
4.阿拉善盟農村牧區集體聚餐現場檢查指導意見書
5.阿拉善盟流動廚師登記表
附件1
阿拉善盟農村牧區集體聚餐食品安全報告登記表
登記時間: 年 月 日 編號:
舉辦者姓名 | 舉辦者住址 | ||||
聯系電話 | 聚餐地點 | ||||
聚餐人數 | 聚餐時間 | 月 日 早□ 午□ 晚□ | |||
月 日 早□ 午□ 晚□ | |||||
是否清真聚餐 | 是□ 否□ | 月 日 早□ 午□ 晚□ | |||
聚餐事由 | 婚宴□ 喪事□ 生子□ 生日□ 建房□ 喬遷□ 升學□ 其他□ | ||||
廚師(主廚) 情況 | 廚師來源: 家庭成員□ 親朋好友□ 外請廚師□ 廚師姓名: 聯系電話: 是否有健康證:是□ 否□ 廚師/幫工姓名: 聯系電話: 是否有健康證:是□ 否□ 廚師/幫工姓名: 聯系電話: 是否有健康證:是□ 否□ 廚師/幫工姓名: 聯系電話: 是否有健康證:是□ 否□ | ||||
聚餐菜譜 | |||||
主要原料來源 及采購地點 | |||||
受理人簽字 | 舉辦者簽字 | ||||
指導單位接 收人員簽字 | |||||
備注:根據分類指導原則,需蘇木(鎮)、旗區市場監督管理機構
指導的,應及時將此表報至蘇木(鎮)、旗區市場監督管理機構。
附件2
阿拉善盟舉辦農村牧區
集體聚餐食品安全告知書
為有效預防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發生,切實保障廣大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現就舉辦農村牧區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的具體要求告知如下:
一、食品加工場所應遠離垃圾堆、禽畜圈養地及其他污染源,要有防蠅、防鼠、防塵設施,并保持良好的清潔衛生,不得有雞、鴨、豬、狗、貓等家禽家畜進入。
二、農村牧區聚餐廚師及服務人員應持有有效健康證明,并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嚴禁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三、擬在集體聚餐期間供應的食譜,應提前報送指導人員進行食品安全風險審查。嚴禁使用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雜使假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超過保質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及其他有毒有害的食品或非食用物質;嚴禁使用亞硝酸鹽或其他違規添加劑,嚴禁超范圍、超劑量使用食品添加劑;不使用可能產生食品安全隱患的食品,如發芽的土豆、野蘑菇、鮮黃花菜、四季豆類等。要保證有足夠的、符合衛生要求的飲用水。
四、采購食品原料要選擇證照齊全的商戶,索要票據并妥善保存。
五、食品原料、半成品和成品應分開存放;需冷藏條件下保存的食品應及時冷藏;加強有毒有害物品的管理,嚴防有毒有害物品污染或被誤食誤用。
六、動物性、植物性和水產品必須分類清洗、分類切配;餐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應洗凈消毒,做到分類使用、生熟分開,嚴防交叉污染。
七、熱食類食品應燒熟煮透,加工時食品中心溫度不低于70℃;烹調后至食用超過2小時的食品,應當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條件下存放,并注意防塵、防蠅;隔餐或隔夜的熱食類食品必須再次充分加熱后方可食用。
八、對每餐宴席使用的食品必須留存不少于125克的樣品,冷藏保存48小時以上。
九、就餐后如出現惡心、嘔吐、腹痛、腹瀉等不良反應,舉辦者應及時將病人送當地醫療機構就診,并立即報告當地蘇木(鎮)協管人員,同時保護好現場。
附件3
阿拉善盟農村牧區集體聚餐食品安全責任承諾書
舉辦者姓名 | 舉辦者地址 | |||
承辦者姓名 | 承辦者電話 | |||
聚餐人數 | 聚餐地點 | |||
聚餐時間 | 月 日 早□ 午□ 晚□ | 聚餐事由 | 婚宴□ 喪事□ 生子□ 生日□ 建房□ 喬遷□ 升學□ 其他□ | |
月 日 早□ 午□ 晚□ | ||||
月 日 早□ 午□ 晚□ | ||||
食品安全事故報告電話 | 蘇木(鎮)食品安全協管員聯系電話:
蘇木(鎮)政府聯系電話:
蘇木(鎮)市場監督管理所聯系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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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諾 內 容 | ||||
為確保農村牧區集體聚餐人員的飲食安全,本次聚餐舉辦者和承辦廚師特做出如下承諾: 一、本人已完全知曉《舉辦農村牧區集體聚餐食品安全告知書》的相關內容。 二、在承辦集體聚餐的過程中,本人將認真遵守《舉辦農村牧區集體聚餐食品安全告知書》的相關規定。 三、督促聚餐舉辦者及時履行報告義務。 四、若違反上述規定,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及其他食源性疾病,本人愿意承擔集體聚餐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及時報告,配合監管部門的調查,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舉辦者簽名: 市場監督管理所(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承辦廚師簽名: 年 月 日 | ||||
本承諾書一式三份,舉辦者、承辦廚師各執一份,轄區市場監管所備案一份。
附件4
阿拉善盟農村牧區集體聚餐現場檢查指導意見書
舉辦者姓名: 電話:
承辦者姓名: 電話:
聚餐地點:
聚餐人數:
檢查指導意見:請舉辦者和承辦者做好《阿拉善盟舉辦農村牧區集體聚餐食品安全告知書》規定的相關工作。
整 改 意 見:
舉辦者簽名: 承辦者簽名:
檢查指導人員簽名:
年 月 日
備注:本意見書一式兩聯,第一聯留存監管機構,第二
聯交舉辦者。
附件5
阿拉善盟流動廚師登記表
姓 名 | 性 別 | |||
出生年月 | 民 族 | |||
聯系電話 | 文化程度 | |||
身份證號 | 其他職業 | |||
從業年限 | 是否 清真廚師 | 是□ 否□ | ||
家庭住址 | ||||
主要從業 地區范圍 | ||||
年度健康 體檢情況 | 健康證號碼 | |||
健康證是否有效 | ||||
年度食品安 全培訓情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