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行政公署辦公室關于印發《阿拉善盟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旗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示范區管委會,盟行署各委、辦、局和直屬事業單位,中央、自治區駐盟各單位,各重點企業:
經盟行署同意,現將《阿拉善盟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2025年5月29日
(此件公開發布)
阿拉善盟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的監督管理,避免和減輕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阿拉善盟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內蒙古自治區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阿拉善盟實際,制定《阿拉善盟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 對阿拉善盟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的確立、監督與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以下簡稱“重點單位”),是指在發生暴雨(雪)、高溫、干旱、雷電、大風(沙塵暴)、冰雹、寒潮、低溫、霜凍、大霧等災害性天氣時,因所處的地理位置、地形、地質、地貌、氣候環境條件和單位重要性及其工作特性易直接或者間接造成較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或者引發嚴重生產安全事故的單位。
第三條 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對重點單位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防御工作協調機制和防災減災責任制,將相關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統籌安排。
第四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重點單位氣象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氣象災害防御規則和工作制度。會同應急管理等主管部門加強重點單位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的監督管理,制定監督檢查制度和流程。
第五條 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對重點單位氣象災害防御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對重點單位氣象災害防御預案編制、應急演練、人員培訓、隱患排查等予以指導,提高重點單位避險、避災、自救、互救能力。
蘇木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重點單位氣象災害防御工作。
重點單位應當做好本單位的氣象災害防御工作,對本單位氣象災害防御負主體責任,接受氣象主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以及人民政府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二章 重點單位的確定
第六條 確定重點單位應當堅持突出重點、數量適當,以受氣象災害影響的可能性、嚴重性及單位的重要性、工作特性為原則,聚焦公共場所、人員密集場所以及可能影響公共安全的單位,綜合考慮下列因素:
(一)單位所處區域的氣象災害風險等級;
(二)單位所處的地理位置、地形、地質、地貌、環境等條件;
(三)單位的性質、規模、生產經營特性及其對經濟社會發展和民生保障的重要性;
(四)單位遭受氣象災害時可能造成的損失程度。
第七條 重點單位應為發生氣象災害或者次生、衍生災害概率較大,易直接或者間接造成較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或者引發嚴重生產安全事故的單位。下列單位可以確定為重點單位:
(一)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充裝、儲存、供應、運輸或者經營、銷售單位;
(二)學校(含幼兒園)、醫院、養老院(福利院)、體育(場)館、影劇院、機場、客運車站、商場、大中型賓館、大中型餐飲場所、重點工礦企業等人員密集場所的運營管理單位;
(三)重大基礎設施、大型工程、公共工程、經濟開發項目等已建或在建工程的業主單位;
(四)電力、燃氣、供水、糧食、通信、廣播電臺等對國計民生有重大影響的企事業單位;
(五)旅游景區、風景區的經營管理單位,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六)道路、鐵路、航空等運行管理單位;
(七)大型生產、大型制造業、采礦業單位或者勞動密集型企業;
(八)易受氣象災害影響的蘇木鎮、嘎查村安置點和社區;
(九)地下商場、車位在50個及以上的地下車庫;
(十)其他因氣象災害易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或者發生安全事故的單位。
相關單位認為其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可以向所在地旗縣級氣象主管機構或者行業主管部門申請列入擬定重點單位名錄。
第八條 本《辦法》第六條所列單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確定為重點單位:
(一)曾經發生氣象災害或次生、衍生災害,造成人員傷亡或較大財產損失的單位;
(二)在氣象災害高風險區劃內的大型企業;
(三)同時對3種以上災害性天氣高敏感的單位。
第九條 油庫、氣庫、彈藥庫、危險化學品倉庫、加油(氣)站的經營管理單位和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物品、產品的生產單位,由氣象主管機構會同行業主管部門直接列入重點單位名錄。
第十條 各級政府應組織氣象等有關部門進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評估結果可以作為確定重點單位的依據。開展氣象災害風險評估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氣象災害風險評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氣象災害歷史、現狀分析;
(二)可能出現的氣象災害的預測和風險預估;
(三)預防或者減輕氣象災害影響的對策和措施及其技術經濟分析;
(四)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的結論。
第十一條 發改、工信、教育、公安、自然資源、能源、市場監管、住建、交通、農牧、水利、商務、文旅、衛健委、應急、林草、通管辦等相關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將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單位納入重點單位名錄庫,匯總移交同級氣象主管機構,氣象主管機構根據各行業主管部門報送信息匯總形成重點單位初擬名單。初擬名單應當包括單位名稱、地址、基本情況、氣象災害影響情況、聯系人等信息。
第十二條 氣象主管機構會同同級行業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采取會議評審的方式對重點單位初擬名單進行評審。
專家評審小組設組長1名,專家人數不少于5人且為奇數,應當確保專家具有行業代表性。
評審不得向被評審單位收取費用。
第十三條 評審專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熟悉防災減災救災、應急處置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
(二)從事防災減災救災、應急處置業務技術或者管理工作,有豐富的經驗;
(三)從事氣象、發展改革、教體、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資源、能源、市場監管、住房建設、交通運輸、農牧業、水利、文旅廣電、衛生健康、應急管理、林草、通信管理等相關工作5年以上,或者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第十四條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向評審專家提供評審所需要的重點單位初擬名單,告知評審專家評審的基本要求。評審專家應當在充分了解評審要求的基礎上,認真閱讀評審資料,客觀公正地提出評審意見。
評審專家應當在重點單位評審表上簽字,對需要共同認定的事項存在爭議的,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結論。對評審表有異議的,應當在評審表上簽署不同意見并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氣象主管機構根據專家評審結論,擬定重點單位名錄,報人民政府確定后向社會公布。重點單位名錄一般包括單位名稱、所屬行政區域、易受影響災害類型等內容。
第十六條 重點單位名錄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御實際需要及時進行調整,實行動態管理,每兩年更新一次。
重點單位的地理位置、行業屬性、規模等發生改變,不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由重點單位或者行業主管部門向所在地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經氣象主管機構會同行業主管部門核實后,及時將其移出重點單位名錄。
第十七條 各級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重點單位信息庫,并與同級氣象主管機構共享、共用,內容包括單位名稱、地址、需要防御的災害種類、氣象災害防御責任人、應急管理人等。信息庫內容應當根據重點單位反饋信息每年更新一次。
第三章 重點單位氣象災害防御
第十八條 重點單位應當履行氣象災害防御主體責任,將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納入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保障本單位氣象災害防御相關工作所必須的經費,明確氣象災害防御責任人、氣象災害應急管理人,對本單位重大氣象災害隱患進行排查整治,建設和維護氣象災害防御必需的設施、設備,主動及時獲取氣象預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在氣象災害發生后及時向相關部門報送災情及處置情況。
第十九條 重點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氣象災害防御第一責任人,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制定本單位氣象災害防御工作制度,落實氣象安全管理責任;
(二)在災害性天氣影響或者氣象災害發生期間,指揮開展氣象災害防御及自救互救等工作;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氣象災害防御職責。
第二十條 重點單位氣象災害應急管理人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制定本單位氣象災害應急預案,開展應急預案演練及知識培訓;
(二)根據所在地易發氣象災害類型及其對本單位的危害,組織開展氣象災害隱患排查,確定防御重點部位,設置安全標識,保障氣象信息接收與傳播等設施正常運行;定期開展巡查,對檢查發現的隱患,提出整改意見,并督促落實整改;
(三)在災害性天氣影響或者氣象災害發生期間,開展氣象災害防御及救援等工作,氣象災害發生以后,及時收集和報告災情;
(四)建立健全本單位氣象災害防御檔案。
第二十一條 重點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特點開展定期巡查。巡查包括以下內容:
(一)氣象災害防御重點部位管理情況;
(二)氣象災害隱患排查、整改及防御措施的落實情況;
(三)氣象災害預報預警信息接收、傳播情況;
(四)氣象災害防御設施、設備的檢測及日常維護情況;
(五)其他需要巡查的內容。
定期巡查應當如實記錄巡查信息,記錄內容包括巡查時間、巡查人員、巡查內容和部位、巡查結果及處置情況等。巡查記錄由巡查人員簽字確認,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
第二十二條 重點單位應當結合實際科學編制、完善氣象災害應急預案,或者在單位應急預案中包含氣象災害防御內容,其中安全風險單一、危險性小的生產經營單位,可結合實際簡化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的要素和內容。
重點單位氣象災害應急預案應當按照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同時與其他生產安全類、自然災害類應急預案相銜接。
涉及易燃易爆場所、?;飞a經營場所、特種行業、人員密集場所等重點單位的專項應急預案在制定、修訂、公布前充分征求氣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
重點單位應當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氣象災害應急演練和氣象災害防御知識培訓,并做好記錄和存檔。
第二十三條 重點單位應當設置氣象災害預報預警信息接收終端,接收到氣象預警信息后及時傳播并根據應急預案、標準規范或者防御指南,及時采取防御措施。下列類別的重點單位應當采取以下重點防御措施:
(一)通信、電力、供水、燃氣、廣電、公共交通等對國計民生有重大影響的重點單位接收到暴雨(雪)、寒潮、冰凍、大風等預警信號時,應當做好排澇、防寒、防凍、防風和防雪災準備,增加對災害隱患點、風險區的檢查和排查頻次。
(二)人員密集場所、勞動密集型企業等重點單位接收到暴雨(雪)、冰凍、大風、雷電等預警信號時,應當及時向受影響區域的人員發出警示,對各類建(構)筑物特別是大跨度框架結構建筑物、棚屋進行巡查排查,適時關閉相關區域,及時疏散人員,并向因天氣原因滯留的人員提供臨時安全避險場所或者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三)危險物品類重點單位接收到大風黃色以上預警信號或者雷電預警信號時,應當采取停止戶外作業、切斷危險電源等防御措施,并及時調整生產作業;接收到高溫預警信號時,應當對生產、儲存、裝卸設施和運輸工具采取隔熱降溫措施,必要時停止戶外作業。
(四)在建工程重點單位接收到大風、雷電等預警信號時,應當采取加固措施,加強工棚、腳手架、井架等設施和塔吊、龍門吊、升降機等設備的安全防護;接收到大風黃色以上預警信號時,應當停止戶外高空作業;接收到暴雨(雪)等預警信號時,應當切斷低洼地帶有危險的室外電源,及時疏通地下排水管道或者采取加設臨時排水措施;接收到暴雨(雪)紅色預警信號時,應當停止戶外作業。
(五)高速公路、機場、客運站等重點單位在接收到大霧、暴雨(雪)等預警預報信息時,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排查高速公路、機場、客運站等的應對預案;
(六)旅游景區、文體場館、文物保護、國有文物收藏等重點單位接收到暴雨(雪)、冰凍、大風、雷電等預警信號時,應當適時關閉場館、組織人員避險,采取措施保護文物不被損毀。
第二十四條 重點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委托有資質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機構對本單位的建(構)筑物、場所和設施的雷電防護裝置進行檢測,檢測報告存檔備查。
重點單位的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場所雷電防護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其他場所的雷電防護裝置應當每年檢測一次。
第二十五條 重點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氣象災害防御檔案,并統一保管。氣象災害防御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單位基本情況和易受影響的主要氣象災害種類,災害風險點與危險源的具體部位;
(二)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管理部門及氣象災害防御責任人、氣象災害應急管理人的相關文件資料;
(三)氣象災害防御工作制度,包括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巡查辦法、應急演練計劃等;
(四)雷電防護裝置設計、施工、檢測等相關文件、資料;
(五)氣象災害應急演練和氣象災害防御知識培訓記錄、定期巡查記錄及隱患排查、整改情況記錄,防御設施、裝置、器材等的檢修記錄;
(六)氣象災害發生及應急處置情況;
(七)其他需要歸檔的資料。
第二十六條 氣象災害發生后,重點單位應當及時向行業主管部門和應急管理部門、氣象主管機構等報告受災情況。
第四章 服務與監督
第二十七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和相關行業部門應當根據職責開展重點單位氣象災害防御知識宣傳,對重點單位應對氣象災害的專項應急預案編制(修訂)、應急演練、人員培訓、隱患排查等予以監督指導,提高重點單位氣象災害防御綜合能力。
第二十八條 交通運輸、文旅、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農牧、水利、能源等行業重點單位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御需要和生產經營需求,設置必要的氣象要素監測設備,并按照氣象行業管理規定接受氣象主管機構的監督、指導。
各部門各行業自建的氣象探測設施應當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標準和要求,并按年度向氣象主管機構匯交氣象數據。
第二十九條 鼓勵和支持相關部門、行業協會、科研機構、氣象信息服務單位等開展重點單位生產活動與氣象因子關系研究,提高氣象災害防御能力。
重點單位可以根據經營、生產活動需要,定制個性化的氣象服務。
第三十條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免費為重點單位因保險理賠出具氣象實況數據。
鼓勵重點單位參加氣象災害防御能力和水平評價。鼓勵保險機構將重點單位的氣象災害防御能力和水平評價結果納入相關保險費率風險評估因素之一。
第三十一條 鼓勵相關行業協會建立重點單位評價機制,依照標準規范對重點單位氣象災害防御的能力和水平進行評價。
鼓勵重點單位參加氣象災害防御能力和水平評價。
第三十二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或會同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對重點單位履行氣象災害防御職責情況組織專項檢查或者抽查,并對檢查結果予以通報。監督檢查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氣象災害防御工作制度建設情況;
(二)氣象災害預報預警信息接收終端建設和運行情況;
(三)制定完善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及開展應急演練、培訓情況;
(四)開展氣象災害防御定期巡查、隱患排查及整改情況;
(五)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及日常維護情況;
(六)災害性天氣應急處置及災情上報情況;
(七)氣象災害防御檔案建立情況;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應當實施監督檢查的其他情況。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