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52900000000000/2019-01613 | 發布機構: |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組配分類: | 阿署辦發 |
| 發文字號: | 阿署辦發〔2019〕35號? | 成文時間: | 2019-10-25 |
| 公文時效: |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辦公室關于印發《阿拉善盟城鎮生活垃圾分類實施意見》的通知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辦公室
關于印發《阿拉善盟城鎮生活垃圾分類實施意見》的通知
阿署辦發〔2019〕35號
各旗人民政府,開發區、示范區管委會,行署各委、辦、局,各重點企業、事業單位:
經盟行署同意,現將《阿拉善盟城鎮生活垃圾分類實施意見》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2019年10月25日
(此件公開發布)
阿拉善盟城鎮生活垃圾分類實施意見
為深入貫徹落實全國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會議精神,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在全國地級及以上城市全面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通知》和《內蒙古自治區城鎮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指導意見》要求,加快推進我盟城鎮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綠色發展理念,加快建立城鎮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的垃圾處理系統,形成符合當地實際的城鎮生活垃圾分類制度,提高城鎮生活垃圾分類覆蓋范圍,改善人居環境,提升城鎮治理水平。
二、基本原則
(一)政府推動、全民參與。落實政府主體責任,強化公共機構和企業示范帶頭作用,推動城鎮居民和社會各界養成自覺分類的習慣,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垃圾分類的良好氛圍。
(二)因地制宜、統籌推進。各旗區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地方財政狀況、居民投放習慣、垃圾成分等實際情況,制定實施方案,確定實施路徑,統籌推進生活垃圾分類。
(三)完善機制、創新發展。加大宣傳力度,提高居民分類意識,建立有效激勵機制,發揮市場作用,推進思路創新、技術創新和設備創新,提高垃圾分類效率,促進資源循環利用。
(四)源頭減量、系統治理。強化源頭管控,加強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置等環節的銜接,形成統一完整、功能匹配、協同高效的全過程運行系統。
三、工作目標
2019年底前,在巴彥浩特地區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有財政撥款的社團組織及試點社區、小區全部實現生活垃圾分類收集,為全盟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提供有益的管理經驗和參考模式。到2022年底前,巴彥浩特地區基本實現生活垃圾分類全覆蓋。到2024年底前,巴彥浩特地區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類處理系統。到2025年底前,其他旗(區)政府(管委會)所在地建成區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類處理系統。
四、實施范圍
(一)實施區域:阿左旗巴彥浩特鎮率先納入全區生活垃圾分類考核范圍,其他旗區逐步實施。
(二)實施主體:實施生活垃圾分類區域內的以下主體,負責對其產生的生活垃圾進行分類:
1.公共機構。包括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有財政撥款的社團組織等。
2.企業和社團組織。包括國有及國有參股企業、股份制企業、民營企業及沒有財政撥款的社團組織等。
3.城鎮居民。包括城鎮常住居民和暫住人員。
五、分類方法
采取“可回收物、濕垃圾(廚余垃圾)、有害垃圾、干垃圾(其它垃圾)”四分類標準。
(一)可回收物
1.主要品種。包括:廢紙,廢塑料,廢金屬,廢包裝物,廢舊紡織物,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廢玻璃,廢紙塑鋁復合包裝等。
2.投放暫存。根據區域生活垃圾的產生特點、投放習慣,設置可回收物投放容器或臨時儲存空間,并規范設置提示標識、宣傳內容,實現單獨分類、定點投放,必要時可設專人分揀打包。
3.收運處置。可回收物產生主體自行運送,或者由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上門收集,進行資源化利用。
(二)濕垃圾(廚余垃圾)
1.主要品種。包括:飲食服務企業、單位食堂及城鎮居民家庭等產生的餐廚垃圾、廚余垃圾;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產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殼、畜禽產品內臟等易腐性垃圾。
2.投放暫存。設置專門容器單獨投放,除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可設置敞開式容器外,其他場所應采用密閉容器存放。鼓勵居民家庭濾出濕垃圾水分,采用專用容器盛放濕垃圾,減少塑料袋使用逐步實現濕垃圾“無玻璃陶瓷、無金屬雜物、無塑料橡膠”。飲食服務企業、單位食堂產生的餐廚垃圾,應建立臺賬管理,記錄種類、數量、去向等,并做到“日產日清”。嚴禁餐廚垃圾直接飼喂生豬。
3.收運處置。由專業隊伍收集,并采用密閉專用車輛運送至指定專業處理廠(場)進行處理,運輸過程中要加強對泄漏、遺散和臭氣的管控。
(三)有害垃圾
1.主要品種。有害垃圾指生活垃圾中的有毒有害物質,主要包括:廢電池(鎘鎳電池、氧化汞電池、鉛蓄電池等),廢熒光燈管(日光燈管、節能燈等),廢溫度計,廢血壓計,廢藥品及其包裝物,廢油漆、溶劑及其包裝物,廢殺蟲劑、消毒劑及其包裝物,廢膠片及廢相紙等。
2.投放暫存。按照便利、快捷、安全原則,適量設置有害垃圾投放容器和臨時存儲場所,并在醒目位置設置有害垃圾標志,確保有專人收集或專人指導單獨投放。對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環保部令第39號)的品種,應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確保環境安全。
3.收運處置。根據有害垃圾的品種和產生數量,合理確定或約定收運頻次。危險廢物運輸、處置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尚無有害垃圾終端處置設施的地區,應盡快建設完善或落實區域外處置企業。鼓勵骨干環保企業統籌實施有害垃圾的運輸和處置。
(四)干垃圾(其它垃圾)
除上述三類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設置容器、定點投放,按現有收轉運渠道進入生活垃圾終端處理廠(場),根據分類后的干垃圾產生量及其趨勢,“宜燒則燒”“宜埋則埋”。
六、設置規范
(一)標識顏色
按照《內蒙古自治區生活垃圾分類指導手冊》的規定,可回收物垃圾容器采用藍色,濕垃圾(廚余垃圾)容器采用綠色,有害垃圾容器采用紅色,干垃圾(其他垃圾)容器采用灰色。
(二)布局設置
1.居住小區
居民家庭應至少設置濕垃圾和干垃圾收集容器。小區應根據大小適度設置分散投放點,并至少設置濕垃圾、干垃圾收集容器。住宅小區應合理布置生活垃圾投放點,每個小區至少設置一組四分類收集容器,并做好分類收集和分類收運對接。
2.辦公樓(單位)
辦公區域應設置可回收物和干垃圾分類容器;公共區域(大堂、出入口)應設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干垃圾分類容器;有食堂或餐飲服務的單位應設置濕垃圾和干垃圾分類容器;各單位或每棟辦公樓至少設置一組四分類收集容器,并做好分類收集和分類收運對接。
3.公共場所
機場、車站等交通站點以及旅游、文化、體育、娛樂、商業、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應設置可回收物和干垃圾分類容器,設置數量根據區域面積大小和人流量實際配備。有大型活動、賽事時,可根據需要,增設濕垃圾收集容器。賓館、餐廳等餐飲公共場所應設置四分類收集容器,并做好分類收集和分類收運對接。
垃圾分類收集容器設置點要便于投放、收運,地面必須經過硬化處理。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必須標識明顯,擺放整齊,外觀整潔干凈,桶身桶蓋完整無損。
七、重點工作
(一)推進源頭減量。加強社會引導和政策支持,逐步建立涵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各類廢棄物源頭減量機制。推廣使用清潔能源和原料,限制商品過度包裝。推行凈菜和潔凈農副產品進城,有效減少家庭廚余垃圾產生量。在餐飲行業倡導節約文明用餐,有效減少餐廚垃圾產生量。
(二)規范分類投放。在單獨投放有害垃圾的前提下,以“可回收物、濕垃圾、干垃圾”為重點,設置分類投放垃圾容器或建設垃圾箱房、逐步實施定點定時投放。要依靠街道、社區黨組織,統籌街道辦、社區居委會、業委會、物業公司力量,發動社區黨員、熱心居民、志愿者等人員共同參與、宣傳和現場引導、監督生活垃圾分類。建立督導員制度,配備必要的生活垃圾分類督導員,負責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和分類投放的指導監督,糾正不規范的投放行為,提高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準確率。
(三)加強分類收集。合理設置分類收集設施設備,統一規范標志標識。優化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和轉運站點布局。生活垃圾分類配套設施建設與新建小區在改造過程中,同步配套建設滿足分類要求的收集設施。推進現有垃圾收集點、轉運站升級改造,完善對分類垃圾的收集、計量、脫水、中轉功能。有害垃圾按照安全、便利原則,設置獨立的集中儲存場所。居民小區、單位等應設置可回收物臨時存放點,合理布設再生資源回收站點,優化可回收物回收利用網絡。有關單位、社區應同步公示垃圾收集的分布、開放時間,以及各類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處置去向等信息。
(四)配套分類運輸。建立與生活垃圾分類相銜接的收運網絡,規范垃圾分類運輸準入,推動實施垃圾運輸車輛的配套和分類改造,鼓勵采用“車載桶裝”等收運方式,實現按垃圾分類配備運輸車輛,生活垃圾運輸車輛應噴涂統一、規范、清晰的標志和標識,做好物業企業和環境衛生部門的銜接,避免“先分后混、混裝混運”。有害垃圾運輸單位應具備國家規定的相關運輸資質。
(五)完善分類處理。加強區域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垃圾分類處理設施,加快補齊處理設施能力短板,對既有不達標處理設施進行升級改造。推進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餐廚垃圾處理廠和無害化衛生填埋場的建設,切實提升末端處置能力。加快生活垃圾清運和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建設,推動再生資源規范化、專業化處理,促進循環利用。鼓勵生活垃圾處理產業園區建設,優化技術工藝,統籌各類生活垃圾處理。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旗區要切實承擔主體責任,高度重視城鎮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及時研究部署,狠抓任務落實,推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有序開展。阿左旗于2019年11月15日前制定出臺具體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實施方案或行動計劃,明確工作目標和任務,細化工作內容,建立健全城鎮生活垃圾分類工作部門協作機制,形成地方政府高位推動,行業主管部門擔當負責,相關部門通力協作、齊抓共管,全社會積極參與的生活垃圾分類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
(二)強化制度保障。各旗區結合實際,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或生活垃圾全過程管理的地方標準、規章制度的制定工作。適時制定完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制度和標準,明確生活垃圾分類要求,推進生活垃圾分類。強化對單位生活垃圾分類容器配置、分類投放實效的執法檢查,可采取“不分類、不收運”的倒逼機制,探索制定與分類實效相掛鉤的激勵機制。各部門要認真做好本部門及所屬二級單位生活垃圾分類推進工作,指定專人負責;合署辦公大樓的日常管理部門負責大樓內外公共區域的生活垃圾分類工作,逐步實現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常態化管理。
(三)完善支持政策。發揮中央、自治區、地方基建投資引導帶動作用,采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加快推進城鎮生活垃圾分類收運處理設施建設。嚴格落實國家對資源綜合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鼓勵旗區按照污染者付費原則,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收費制度。
(四)創新體制機制。鼓勵采用政府購買服務、PPP等形式,吸引社會力量參與垃圾分類收運、處置和運營服務。積極探索特許經營、承包經營、租賃經營等方式,通過公開招標引入專業化服務公司。探索“社工+志愿者”等模式,推動企業和社會組織開展垃圾分類服務,并逐步將生活垃圾分類主體納入誠信體系建設。
(五)做好宣傳教育。開展以“垃圾分類,人人有責”“垃圾分類,從我做起”“小手拉大手”等為主題的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和教育活動,宣傳垃圾分類工作典型經驗,強化垃圾分類國民教育和社會實踐。建立垃圾分類督導員及志愿者隊伍,提高居民知曉率、參與率和正確投放率,形成良好的社會氛圍。
(六)強化督促指導。盟住建局牽頭,會同盟財政局、發改委、生態環境局、自然資源局、市監局、商務局、教體局、文旅局、文明辦、團委、婦聯、機關事務局等有關部門加強對城鎮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指導監督。盟機關事務局要組織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社團組織率先開展公共機構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各旗(區)政府(管委會)要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獎懲機制,將城鎮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納入相關考核內容,建立綜合考評與專項考核相結合的考評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