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52900000000000/2019-02263 | 發布機構: |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組配分類: | 阿署辦發 |
| 發文字號: | 阿署辦發〔2019〕45號 | 成文時間: | 2019-12-04 |
| 公文時效: | 有效 |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辦公室關于印發《阿拉善盟長城保護管理辦法》的通知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辦公室關于印發《阿拉善盟長城保護管理辦法》的通知
阿署辦發〔2019〕45號
各旗人民政府,開發區、示范區管委會,行署各委、辦、局:
《阿拉善盟長城保護管理辦法》已經盟行署2019年第12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2019年12月4日
(此件公開發布)
阿拉善盟長城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阿拉善盟行政區域內長城資源的保護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長城保護條例》《內蒙古自治區文物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盟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阿拉善盟行政區域內從事長城保護管理、利用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長城,是指分布在阿拉善盟行政區域內的居延遺址群、漢代至西夏長城和明代長城等長城資源的墻體、烽火臺(烽燧)、敵臺、城堡(障城)、天田、馬面、石刻以及與長城相關的其他遺跡。
受本辦法保護的長城段落,按照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認定、公布的長城段落執行。
長城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劃定、公布的范圍執行。
第三條 長城所在地旗人民政府、開發區及示范區管委會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應當落實國家、自治區長城保護總體規劃規定的保護措施。
第四條 長城所在地旗人民政府、開發區及示范區管委會應當將長城保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捐贈等方式設立長城保護基金,專門用于長城保護。長城保護基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 長城所在地旗人民政府、開發區及示范區管委會應當建立健全長城保護責任評估機制,每年對本轄區內長城保存現狀進行檢查和評估,發現問題及時整改。檢查、評估和問題整改情況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 盟文化旅游文物主管部門負責全盟長城資源保護工作的統一管理和監督、指導。
長城所在旗人民政府、開發區及示范區管委會文化旅游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長城保護工作,建立相應的獎懲制度。
各級發改、公安、財政、自然資源、住建、生態環境、教體、民政、交通、水務、農牧、林草、文旅廣電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長城保護相關工作。
第七條 長城所在地旗人民政府、開發區及示范區管委會文化旅游文物主管部門會同公安、自然資源、住建、生態環境、農牧、水務、林草等部門建立長城保護聯動機制,建立信息共享平臺,及時通報相關信息。
長城所在地旗人民政府、示范區及開發區管委會文化旅游文物主管部門還應當將蘇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作為長城保護聯動機制成員單位。
第八條 長城所在地蘇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旗人民政府、示范區及開發區管委會文化旅游文物主管部門指導下開展長城保護工作。
長城所在地蘇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嘎查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做好本轄區內的長城保護工作。
第九條 每年六月第二周為長城保護宣傳周。長城所在地文化旅游文物主管部門、旗人民政府、開發區及示范區管委會及相關部門應當加強長城保護的宣傳教育,普及長城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
第十條 長城所在地旗人民政府、開發區及示范區管委會文化文物主管部門應當設置長城違法行為舉報平臺。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長城遭受損壞,應當向文化旅游文物主管部門報告。
鼓勵和支持長城愛好者、長城保護志愿者等各方面社會力量依法有序參與長城保護。
第十一條 長城所在地旗人民政府、開發區及示范區管委會文化旅游文物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長城研究工作,深入挖掘長城的歷史、文化、藝術價值;各級文化旅游文物主管部門對新發現的長城遺跡,依法履行長城認定工作。
第十二條 盟文化旅游文物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自治區長城保護總體規劃,結合本地實際,制定長城重點段落搶救性保護方案,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級別報相應的文物主管部門批準實施。
第十三條 長城所在地旗人民政府、開發區和示范區管委會應當加強長城周邊自然環境的保護,防止水土流失、地質災害對長城的侵害;在洪水可能危及長城安全的地段,應當協調水利部門設置防洪壩、分洪槽等防洪設施;對已出現險情的長城段落依法進行必要的搶險加固。
禁止從事下列危及長城安全的活動:
(一)在長城主體上設置攤點、通訊設施;
(二)刻劃、涂污、損壞長城;
(三)非法移動、拆除、污損、破壞長城保護標志;
(四)在長城上架梯、挖坑、豎桿、堆積垃圾;
(五)有組織地在未辟為參觀游覽區的長城段落舉行活動;
(六)其他危及長城安全的行為。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利用長城設卡收費或者從事其他營利性活動。
第十四條 各級主管部門在審批長城所在地農村牧區宅基地使用規劃時,應當避讓長城保護范圍。
第十五條 毗鄰長城的耕地,耕種作業應當符合長城保護要求,不得危及長城安全。
第十六條 禁止在長城保護范圍內從事爆破、掘土、開山、采石、采砂、探礦、修建墳墓等活動。
第十七條 長城所在地旗人民政府、開發區及示范區管委會文化旅游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長城執法隊伍及巡查機制。
盟文化旅游文物主管部門對長城所在地旗人民政府、示范區及開發區管委會文化旅游文物主管部門長城執法巡查工作進行指導和督查,必要時進行抽查和組織各地區間的交叉執法巡查。
第十八條 長城所在地旗人民政府、開發區及示范區管委會文化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制定長城執法巡查計劃和工作方案,實施定期執法巡查和專項執法巡查。
第十九條 長城執法巡查,應當如實做好工作記錄,留存文字、影像資料,建立執法巡查檔案。執法巡查中發現違法行為應當及時依法處置。
長城執法巡查應當積極利用微波監控、遙感監測、無人機等新技術、新手段開展工作。
第二十條 地處偏遠地區的長城段落,長城所在地旗人民政府、開發區及示范區管委會文化旅游文物主管部門可以按照長城保護需要,組建本地“駝峰”文物(長城)保護隊,聘請一定數量的長城義務保護員對長城進行巡查、看護。
長城所在地旗人民政府、開發區及示范區管委會文化旅游文物主管部門應當為聘請的長城義務保護員配發上崗證件和必要的裝備,明確長城保護職責,加強培訓、管理和監督,給予適當補助。
第二十一條 有明確保護機構、依法劃定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建立保護標志和檔案、安全狀況適宜公眾參觀游覽、符合長城保護總體規劃要求的長城段落,可以逐級申報辟為參觀游覽區。
將長城段落辟為參觀游覽區,應當提前組織專家評估、論證,廣泛征求意見,必要時組織召開聽證會。
將長城段落辟為參觀游覽區,應當編制相關長城段落利用規劃和保護工作方案,由各級文化旅游文物主管部門審查,經各旗人民政府通過后按照文物保護單位級別依法逐級上報批準備案。
第二十二條 辟為參觀游覽區的長城段落,其利用者應當接受各級文化旅游文物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和指導,不得損壞長城本體和附屬設施,不得擅自修繕長城,不得破壞長城周邊地質地貌。
第二十三條 將長城段落辟為參觀游覽區后,出現危及長城本體和附屬設施安全的情況,其利用者應當暫停使用并采取整改措施;拒不整改、危及長城安全情況嚴重或者已經對長城造成損壞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長城所在地旗人民政府、開發區及示范區管委會文化旅游文物主管部門應當支持與周邊地區文物部門建立長城保護聯席會議機制,開展聯合巡查,共同促進毗鄰地區的長城保護工作。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在長城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從事爆破、掘土、開山、采石、采砂、探礦、修建墳墓等活動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損壞長城,拒絕或者阻礙長城保護行政執法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相應的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長城義務保護員不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利用擔任長城保護員之便牟取非法利益,從事違法活動的,由長城所在地旗人民政府、開發區及示范區管委會文化旅游文物主管部門予以解聘;造成長城損壞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長城所在地旗人民政府、開發區及示范區管委會文化旅游文物主管部門及其他負有長城保護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長城保護職責,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對保護長城安全有功的個人和集體予以表彰獎勵。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9年12月5日起實施。
解讀鏈接:《阿拉善盟長城保護管理辦法》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