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行政公署辦公室關于印發《阿拉善盟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辦法》的通知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辦公室關于印發《阿拉善盟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旗人民政府,開發區、示范區管委會,行署有關委、辦、局:
經盟行署同意,現將《阿拉善盟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2019年2月13日
(此件公開發布)
阿拉善盟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有效保護我盟非物質文化遺產,繼承和弘揚優秀傳統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內蒙古自治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傳并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包括:
(一)傳統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
(二)傳統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雜技;
(三)傳統技藝、醫藥和歷法;
(四)傳統禮儀、節慶等民俗;
(五)傳統體育和游藝;
(六)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
第三條 阿拉善盟行政區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調查、申報、保護、傳承和利用等活動適用本辦法。屬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實物和場所,凡屬文物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內蒙古自治區文物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方針,遵循真實性、整體性和傳承性的原則,正確處理經濟建設、社會發展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關系。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各旗人民政府應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納入地方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各旗人民政府及盟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保護。
第七條 各旗人民政府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管理工作。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門下設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機構負責具體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包括:
(一)執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規劃、計劃和工作規范。
(二)組織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調查、認定、申報、保護和交流傳播工作。
第八條 盟行署、各旗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九條 蘇木鎮(街道)文化站在各旗人民政府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的指導下,開展相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保存、保護、傳承工作。
第三章 調查保存
第十條 組織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調查、考察、采訪和實物征集等活動時,應當征得被調查對象同意,尊重民族風俗、信仰和習慣,尊重真實性、完整性,不得歪曲和濫用,不得非法占有、損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資料、實物,不得侵害被調查對象的合法權益。調查工作中取得的資料,要妥善保存,防止損毀、流失。
第十一條 各旗人民政府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并監管落實。盟行署及各旗人民政府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門下設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要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數據庫,并妥善保管實物資料。
第十二條 各旗人民政府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對面臨消亡、失傳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可依法采取下列措施進行搶救性保護:
(一)采用文字、錄音、錄像等方式進行真實、完整記錄、整理、保存項目資料。
(二)修繕相關建(構)筑物、場所。
(三)改善或提供相應的傳承條件。
(四)安排和招募人員學藝。
(五)其他可以依法實施的搶救措施。
第十三條 各旗人民政府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對喪失傳承人或傳承人不明確、客觀存續條件已消失或者基本消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實施記憶性保護,及時開展調查,收集相關資料和實物,形成系統完整的文字、圖片、音像等資料,建立檔案庫。
第四章 申報評審
第十四條 盟、旗兩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和代表性傳承人的確定,實行專家評審制度。盟、旗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分別組建專家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由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領域專家和業務人員組成。評審工作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十五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及代表性傳承人的申報從旗級起逐級申報,盟本級的單位、個人可直接申報盟級項目或傳承人。
第十六條 經篩選并通過評審后,各級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對擬列入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名錄的項目和擬確定的代表性傳承人,要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20日。公示無異議的,項目由本級人民政府公布;傳承人由本級人民政府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公布,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章 保護管理
第十七條 對于涉及國家秘密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應當依法確定密級,采取保護措施;涉及商業秘密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八條 對具有商業價值和市場前景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各旗人民政府應出臺優惠扶持政策,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基地,開展生產性保護,并向產業化、規模化方向發展。
第十九條 各旗人民政府應當注重非物質文化遺產文化生態的保護,恢復和保護傳統游牧生活環境,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活態傳承提供基礎性保障。對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豐富、代表性項目集中、民族特色鮮明、形式和內涵保持相對完整、自然生態環境良好的地區,各旗人民政府要實施區域性整體保護,并逐步建立文化生態保護扶持機制。涉及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以及傳統村落的,執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條 各旗人民政府應當對符合本地文化傳統特色的民俗節慶加強保護,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結合民俗節慶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展示、展演等活動。
第二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及各相關單位和社會團體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各類研修研習活動。
第二十二條 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院校采取減免學費或者給予助學金、獎學金等措施,資助學生學習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傳統技藝。
第二十三條 鼓勵、支持和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捐贈、獎勵、提供商業保險、設立基金等資助形式,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
第二十四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興辦非物質文化遺產專題博物館、展示館,展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成果。民營企業和個人出資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博物館、展示館的,各旗人民政府可以給予適當的補助或者獎勵。免費或者低價收費展示的,給予適當經費補助。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注重對本地區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的保護,支持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習活動。應當參照國家和自治區發放代表性傳承人傳習補助的標準,制定相應標準發放盟級、旗級代表性傳承人補助費。
第二十六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未盡保護責任及不履行傳承義務的,經查實后,項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可依照《內蒙古自治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相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傳播利用
第二十七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相關媒體應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宣傳工作,普及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知識,培養全社會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意識。
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產,應當尊重其形式和文化內涵,不得歪曲、誤讀、貶損、濫用。
第二十八條 在尊重非物質文化遺產原真性和文化內涵的前提下,鼓勵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創作、改編、表演、展示、產品開發、旅游等活動。
第二十九條 各旗人民政府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志愿者隊伍,引導公眾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宣傳。
第三十條 各旗人民政府及相關單位、民營企業和個人興辦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博物館,以及舉辦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展覽展示活動,須按照阿拉善盟文化系統公共文化領域落實意識形態責任制管理規定進行審批備案。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我盟各示范區、開發區管委會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參照此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阿拉善盟文化旅游廣電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批準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