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52900000000000/2025-01353 | 發布機構: |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組配分類: | 阿署辦發 |
| 發文字號: | 阿署辦發〔2025〕16號 | 成文時間: | 2025-07-07 |
| 公文時效: | 有效 |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辦公室關于印發《阿拉善盟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公共資源交易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旗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示范區管委會,盟行署各委、辦、局和直屬事業單位,中央、自治區駐盟各單位,各重點企業:
《阿拉善盟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公共資源交易工作實施辦法》經盟行署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2025年7月7日
(此件公開發布)
阿拉善盟進一步加強和
規范公共資源交易工作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我盟公共資源交易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電子招標投標辦法》、《內蒙古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結合我盟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阿拉善盟行政區域內各類公共資源交易,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建設、運行、服務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所稱公共資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資源交易活動。
本辦法所稱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是指實施統一的制度和標準、具備開放共享的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和規范透明的運行機制,為市場主體、社會公眾、行政監督部門等提供公共資源交易綜合服務的體系。
第三條? 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工作主線,遵循統一規范、公平公正、公開透明、服務高效、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加強對全盟公共資源交易工作的領導,指導和協調解決全盟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建設、運行、服務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研究公共資源交易工作中的重大政策措施,統籌推進公共資源交易工作。
第五條 按照國家、自治區要求,統籌推進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共享,保留阿右旗、額濟納旗、阿拉善高新區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將其整合為盟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分支機構,實行屬地管理,業務上接受盟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指導。
各級分支機構應當配置必要的服務見證人員,建設標準統一、相對封閉的交易場所,配套必要的設施設備,滿足公共資源交易全程電子化、標準化、規范化需要。
第六條 ? 盟、各旗區發展改革、財政、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牧、商務、衛生健康、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市場監督管理、能源、林業和草原、醫療保障、政務服務與數據管理、供銷合作社等部門、機構(以下統稱行政監督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履行本行業、本系統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行政監督職責。
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的行政監督部門或者機構不明確的,由項目所在地政府根據職責權限按照執行權、監督權相分離的原則確定。
第二章 交易目錄及交易服務范圍
第七條??全盟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實行全區統一目錄管理。按照應進必進的原則,適合以市場化方式配置的公共資源交易項目應當列入公共資源交易目錄。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八條? 列入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的項目應當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交易。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的行政監督部門負責督促、落實本行業、本系統列入交易目錄的項目進入交易平臺交易。
鼓勵未列入交易目錄的公共資源交易項目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交易。
第九條 按照“應進必進”原則,列入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的項目實行分級負責、屬地管理。
政府采購項目:除電子賣場、框架協議采購、自行采購等采購方式外,盟本級、阿左旗、孿井灘示范區所有的政府采購項目均進入盟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交易;阿右旗、額濟納旗、阿拉善高新區(含烏蘭布和生態沙產業示范區)的政府采購項目均在各自轄區范圍內進場交易。
建設工程項目:盟本級、阿左旗、孿井灘示范區所有的建設工程項目均進入盟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交易。阿右旗、額濟納旗、阿拉善高新區(含烏蘭布和生態沙產業示范區)的建設工程項目均在各自轄區范圍內進場交易。
國有土地出讓項目:阿左旗、阿拉善高新區(含烏蘭布和生態沙產業示范區)、孿井灘示范區所有的國有土地出讓、出租項目均進入盟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交易。阿右旗、額濟納旗的國有土地出讓、出租項目在各自轄區范圍內進場交易。
礦業權出讓項目:盟、旗各級自然資源局按照事權劃分的原則及各自的管理權限承接礦業權出讓項目,分別納入盟、旗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場交易。
產權交易項目:盟本級以及阿左旗、阿右旗、額濟納旗、孿井灘示范區范圍內所涉及的所有產權交易項目均進入內蒙古產權交易中心阿拉善盟分中心進行交易。阿拉善高新區(含烏蘭布和生態沙產業示范區)的產權交易項目在內蒙古產權交易中心阿拉善盟高新區分中心進行交易。
其余未列明項目在各自轄區范圍內進場交易,法律、法規或行業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 中央、自治區駐盟單位及駐軍部隊交易項目可按限額標準進入交易中心交易。
鼓勵、承接社會資本項目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交易。
第三章 交易平臺和全流程電子化交易
第十一條??阿拉善盟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依托全區公共資源交易系統實行一網交易。
第十二條??盟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建立健全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服務管理、信息安全、數據保護、信息發布、風險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置等制度,采取技術手段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平臺符合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和有關檢測認證要求,確保平臺安全穩定運行。
第十三條 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項目實行全流程電子化交易。
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為全流程電子化交易提供必需的場地和設施設備,在項目受理、場地預約、信息發布、開標、評標評審、公示公告、合同簽訂、檔案管理等環節提供全流程電子化服務。
第十四條??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通過數字證書、電子證照等方式,對項目發起方、項目響應方、中介服務機構以及評標評審專家實行統一數字身份認證,推動數字證書、電子證照等跨平臺、跨部門、跨區域兼容互認。
第十五條??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在線受理項目登記,實行分類管理。
項目發起方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登記項目、預約場地、發布交易信息等。
第十六條 ?公共資源交易信息應當在內蒙古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網和內蒙古自治區阿拉善盟公共資源交易網同步發布。項目發起方發布交易公告、交易文件、交易結果等信息應當符合保密要求,并對相關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和合法性負責。項目發起方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在其他媒介發布的交易信息,應當與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網發布的信息保持一致。
第十七條??項目響應方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履行響應程序,并對響應文件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和合法性負責。響應文件的編制、加密、遞交、傳輸、接收、確認等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 ?公共資源交易項目應當按照交易文件確定的時間在線開標,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安全等特殊要求的除外。
第十九條? 盟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及各旗區分支機構依法依規使用自治區建立的全區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公共資源交易項目需要評標評審的,由項目發起方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從公共資源交易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依法組建評標評審委員會或者評審小組。評標評審項目需要從國家有關部門設立的專家庫中抽取專家,因技術復雜、專業性強等情況不適合以隨機抽取方式確定專家的,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項目發起方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對交易結果進行確認,并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公示交易結果。
第二十一條 評標評審專家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評標評審。
評標評審委員會或者評審小組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向項目發起方提交評標評審報告,推薦中標(成交)候選人名單或者受項目發起方委托確定中標(成交)人。
推廣遠程異地評標評審,共享專家資源。
第二十二條??項目發起方應當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與中標(成交)人簽訂合同。鼓勵項目發起方與中標(成交)人等相關主體及時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遞交和公布中標合同、成交合同履行情況的信息。
第二十三條? 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實時見證公共資源交易全過程,全面記錄項目發起方、項目響應方、中介服務機構、專家等主體信息和交易信息,確保交易過程可溯可查。
第二十四條? 盟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及各旗區分支機構和項目發起方依托全區統一的電子檔案管理系統對公共資源交易全過程產生的電子文件、元數據、音視頻等進行分類整理、歸檔存儲。
第二十五條? 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支持在線提出異議、質疑和在線投訴。項目響應方以及其他利害關系人對交易文件、交易過程、交易結果有異議、質疑的,可以通過平臺向項目發起方提出;認為交易活動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可以通過平臺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
行政監督部門應當暢通投訴渠道,在法定期限內答復和處理投訴,向當事人反饋處理結果,并及時將有關情況歸集到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依法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六條? 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如遇以下情形,應當商請相關行政監督部門和項目發起方暫停或終止交易:
(一)因重大自然災害和公共安全事件、突發停電斷網或交易系統故障致使交易不能正常進行的;
(二)交易期間發現公共資源權屬存在異議,繼續交易可能引發權屬糾紛和矛盾的;
(三)交易服務見證或監督管理過程中發現違法違規行為,可能影響交易結果或造成嚴重損失的;
(四)人民法院或有關行政執法機關確認應當終止交易的;
(五)依法應當暫?;蚪K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應當遵守國家安全、國家保密有關規定。
第四章 職能職責
第二十八條 盟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及各旗區分支機構為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交易場所設施設備、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建設、運行、維護和管理;
(二)依法依規制定各類進場交易活動的交易流程、操作規程、平臺管理制度及內部監督管理制度;
(三)依法依規受理各類公共資源交易申請,承擔進場登記、信息發布、專家抽取、交易實施、結果公示等全流程電子化服務;
(四)在交易場所設立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網絡抽取終端,配合自治區管理和維護統一的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為項目發起方提供專家抽取服務見證;
(五)協助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對各類交易活動進行規范化管理;
(六)負責全盟公共資源交易信息公開、數據匯集和統計分析工作;
(七)為進場開展交易活動的中介服務機構和評標評審專家的履職履責行為提供服務見證,對違反現場管理制度的行為,應當如實記錄、及時制止、糾正;發現有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提醒并記錄,保存證據,及時通知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處理;
(八)維護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秩序,協助處理質疑、異議事項,配合調查、處理違法違規行為;
(九)負責公共資源交易檔案管理,并提供查詢調閱服務;
(十)為全盟各級各類交易平臺建設提供技術指導和服務;
(十一)對全盟各級各類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進行指導和業務培訓;
(十二)盟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統一設立、管理公共資源交易保證金專戶;
(十三)承接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九條 交易中心依法依規履行職責,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行使審批、備案、監督、處罰等行政監督職能;
(二)違法從事或強制指定招標、拍賣、政府采購代理、工程造價等中介服務;
(三)排斥、限制市場主體依法建設運營的電子交易系統;
(四)違規扣押、挪用、收繳和退還交易保證金或干預選擇交易保證金形式;
(五)泄露依法依規應保密的交易信息;
(六)利用工作便利在公共資源交易項目上謀取利益或者為他人謀取利益;
(七)違反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條 各級行政監督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本行業交易活動的監督職責,查處市場主體違法違規行為,并扎實完成盟行署交辦的各項工作。
各級行政監督部門負責落實本行業公共資源項目進入平臺交易,按照應進必進原則,對本行業領域適用于公共資源工作的交易活動,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實施交易,建立完善本行業領域的交易規則和監督標準。
暫未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各類交易項目進入平臺后由行政監督部門負責監督,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各行政監督部門負責本地區、本行業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監督、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參與制定并執行本行業公共資源有關交易規則、服務流程和標準。
(二)嚴格按照“誰監管、誰負責”原則,推動落實本行業公共資源交易項目進入交易平臺交易。
(三)對本行業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實施有效監管。
(四)對本行業進場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及交易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公平性進行備案或審查。
(五)負責本行業專家征集、審核、入庫、培訓、考核、清退等動態管理,配合自治區對統一的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進行日常管理。
(六)完善中介服務機構管理制度,規范代理行為,監督本行業項目的中介服務機構依法執業。
(七)依法受理公共資源交易相關的投訴、申訴,依法查處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積極回應、及時處理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發現并報告的違法違規問題。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督管理事項。
第三十一條 各行政監督部門依法依規履行職責,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對交易活動不依法依規進行業務指導、監督與管理;
(二)對本行業管理職責范圍內的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存在失管失察;
(三)對本行業違紀違法交易行為未及時進行調查處理或未及時反饋處理結果;
(四)利用職務便利在公共資源交易項目上謀取利益;
(五)泄露依法依規應保密的交易信息;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 項目發起方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提出項目需求、資格審查方式、評標和定標方法,并對編制的交易文件合法性、合理性、公平性負責。具體要求:項目響應方資格條件設置合理,項目需求合法合規、表述明確完整,評審因素適合項目需求且與合同履行密切相關,評分細則科學合理、客觀公正,最大限度規范評標評審專家自由裁量行為,定標方法科學、規范、透明。
(二)依法自主選擇項目中介服務機構,簽訂委托協議,約定委托事項。
(三)依法組建評標評審委員會,在公布的評標辦法中合理設置評標評審專家權限,并在規定的抽取終端抽取專家。
(四)依法組織開標活動,參與項目評審、資格審查及項目復審等工作。
(五)依法在評標評審委員會推薦的中標(成交)候選人中確定中標(成交)人。
(六)依法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并組織履約驗收,對合同的執行結果承擔主體責任。
第三十三條 項目發起方要求項目響應方提交保證金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鼓勵以電子保函的方式繳納保證金,鼓勵以信用承諾的方式替代保證金。
第三十四條 項目發起方擬派進入評標評審委員會的代表,應熟悉招標投標及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熟悉業務和評標項目的基本情況。監督管理部門從事交易監管工作的人員不得作為被監督項目的評標評審專家或項目發起方代表參與評標評審。
第三十五條 項目發起方應當遵守交易程序與規則,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將列入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的項目采取化整為零或者其他方式,規避依法招標或者規避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交易;
(二)以不合理的條件或者非法方式限制、排斥、歧視潛在項目響應方或者項目響應方;
(三)串通交易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四)未按照法定程序確定中標人、成交人;
(五)無正當理由拒絕簽訂交易合同、提出附加條件或者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
(六)挪用保證金;
(七)泄露依法應當保密的交易信息;
(八)拒絕、阻礙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九)未按照法定程序交易或者擅自中止、終止項目交易;
(十)違反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六條 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依規履行職責,嚴格執行平臺交易規則、程序、規范和管理制度,按照項目發起方委托協議約定,提供擬定交易方案、編制交易文件、組織資格審查、組織開評標活動、處理質疑異議事項、組織合同履約驗收等專業代理服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串通、行賄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二)隱匿、銷毀應當保存的交易文件或者偽造、變造交易文件;
(三)泄露依法應當保密的交易信息;
(四)未在指定媒介發布交易信息或者在不同媒介發布的交易信息不一致;
(五)拒絕、阻礙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六)中介服務人員同時在多個中介服務機構從業或參與項目服務;
(七)違反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七條 評標評審專家應當依法履行職責,按照規定的評標評審標準、方法和程序,客觀、公正、獨立地提出評標評審意見,對所提出的評標評審意見依法承擔責任,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干預專家獨立評標評審。評標評審委員會應向項目發起方提交評標評審報告,推薦中標(成交)候選人名單或確定中標人。
評標評審專家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以其他弄虛作假的方式進入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
(二)與所評標評審項目的項目發起方、中介服務機構、項目響應方、其他評標評審專家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三)與所評標評審項目的項目發起方、中介服務機構、項目響應方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私下接觸,索取、收受勞務報酬之外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
(四)向項目發起方征詢確定中標人、成交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單位、個人提出的傾向性、排斥性意見;
(五)違法暗示或者誘導項目響應方作出澄清、說明或者違法接受項目響應方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以及其他不客觀、不公正履行職責的行為;
(六)不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或者對依法應當否決的投標不提出否決意見;
(七)依法應當回避而不回避;
(八)擅離職守或者擾亂評標評審現場秩序;
(九)違法透露評標評審情況或者泄露依法應當保密的交易信息;
(十)拒絕或者不協助、不配合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調查工作;
(十一)違反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八條 項目響應方應當依法依規參加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平等獲取項目信息、公平參與競爭,中標后及時與項目發起方簽訂合同,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保質保量完成中標項目,依法提出質疑(異議)、投訴、舉報,自覺接受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和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
項目響應方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他人名義、借用資質、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或者其他方式弄虛作假謀取中標、成交;
(二)串通、行賄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妨礙公平競爭;
(三)擅自放棄交易項目中標、成交資格,無正當理由拒絕簽訂交易合同或者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
(四)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或者將中標項目分解后分別向他人轉讓;
(五)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獲取證明材料提出質疑、異議、投訴;
(六)拒絕、阻礙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七)違反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九條 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系統運行維護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為弄虛作假、串通交易等違法行為提供便利;
(二)偽造、篡改、損毀交易信息,擅自訪問、獲取、留存、使用、泄露、向他人提供信息數據或者對信息數據進行關聯分析;
(三)泄露依法應當保密的交易信息;
(四)未采取有效技術手段致使公共資源交易信息泄露、損毀、丟失;
(五)違反合同約定利用平臺電子系統捆綁、變相、重復收費;
(六)拒絕、阻礙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七)違反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條 積極推動行業協會發展,公共資源交易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組織作用,加強自律管理和服務,引導成員單位遵守法律、法規和行業規范、職業道德,促進公平競爭和誠信經營。
第四十一條 阿拉善盟依法平等對待各類所有制和不同地區的市場主體,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不合理條件或者產品產地來源等限制或者排斥市場主體參與公共資源交易,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 阿拉善盟公共資源交易實行行政監督和平臺管理相結合的協同監管模式。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做好現場記錄、組織見證、違法違規報告、調查協助等場內管理工作。各行政監督部門應及時查辦報告事項并反饋處理結果。各級行政監督部門依據法律法規和職責分工,公開權力和責任清單,按照“雙隨機、一公開”原則,強化對公共資源交易全過程和合同履約行為的監管,強化工作銜接、溝通反饋和信息共享,形成質疑異議答復、投訴舉報處理、違法案件查處合力。依法規范投訴行為,屬于惡意投訴的,應追究其相應責任。
第四十三條 建立公共資源交易信用管理機制。各級行政監督部門完善公共資源交易信用信息管理制度,會同同級社會信用主管部門加強公共資源交易領域信用監管,對項目發起方、項目響應方、中介服務機構以及評標評審專家依法實施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
第四十四條 建立公共資源交易社會評價機制。加大公共資源交易全過程信息依法公開力度,暢通市場主體、行業組織、社會公眾、新聞媒體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監督渠道,并重視、運用監督反饋意見。
第四十五條 建立公共資源智慧監管機制。盟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及各旗區分支機構會同行政監督部門應用全區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電子監管系統,運用大數據、云計算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進行監測分析,加強對交易異常行為的預警,實現智慧監管,提升監管效能。
第四十六條 建立公平競爭機制。項目發起方應當參照《公平競爭審查條例》、《公平競爭審查條例實施辦法》,對依法必須招標項目招標文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第四十七條 落實阿拉善盟公共資源交易領域違規違紀違法問題線索移送相關工作辦法,暢通行政、司法信息共享渠道,嚴厲打擊公共資源交易領域違法違規違紀行為。
第四十八條 建立中介服務機構、評標評審專家準入退出機制。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應對中介服務機構、評標評審專家履職行為進行寫實記錄,并及時反饋;監督管理部門應對中介服務機構、評標評審專家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依規嚴肅查處。
第四十九條 各行政監督部門要建立內部舉報人制度,對舉報招投標過程中嚴重違法行為和提供重要線索的有功人員予以獎勵和保護。
第五十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投訴、舉報。收到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對投訴人、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保護投訴人、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項目發起方包括招標人、采購人、出讓人、轉讓人、委托人等;項目響應方包括投標人、供應商、競買人等;中介服務機構包括招標代理機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拍賣機構、產權交易機構等;評標評審專家包括依法依規組建的資格預審委員會、評標評審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競爭性磋商小組、詢價小組等的組成人員;中標人包括成交供應商、受讓人等。
第五十二條 盟本級已出臺的相關政策性文件,如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應按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阿拉善盟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公共資源交易工作實施辦法》(阿署辦發〔2023〕60號)同時廢止。